3 月 28 日,據企查查 APP
顯示,鄭某某與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的案件二審判決書公開。文書顯示,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5 月 24
日期間,鄭某某在短視頻平台共計充值 66.93 萬元,打賞 50 餘位主播、共計 19650
餘次。鄭某某主張打賞為自己發病期間,充值係在精神疾病發作、本人無法辨認自己行為的情況下作出的,自己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充值行為應當被認定無效。鄭某某向一審提交了病曆、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載明
" 精神檢查:意識清楚,定向力完整 ……"" 鑒定診斷:躁狂發作(緩解期)""
民事行為能力的評定:被鑒定人鄭某某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等。
法院認為,在案證據既不能證明其在 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5 月 24 日期間屬於 "
因精神疾病發作、導致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 " 的情形,也不能證明其在此期間屬於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鑒於鄭 **
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在平台進行充值、打賞的行為屬於合法有效的網絡消費行為,鄭某某請求判令微播公司立即返還充值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故駁回鄭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