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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涉案民營企業家“能不捕的不捕”,不是你理解的那樣

涉案民營企業家“能不捕的不捕”,不是你理解的那樣

文章來源: 澎湃新聞 於 2023-03-28 08:50:57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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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措施》。其中提到,要營造公平公正法治環境。“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製措施。”

這一“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的表述,引發網友的熱議,有人提出質疑: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對於民營企業家搞所謂的“不捕不訴”,是不是讓民營企業家有了“法外特權”,甚至會放縱他們犯罪呢?

其實,這是徹頭徹尾的誤讀。

這一政策並不是海南省首創,而是司法係統(主要是檢察係統)近年來提出的明確的司法政策。早在2019年,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在多個場合強調:“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時,綜合運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訴的就不訴,能判緩刑的就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之後,檢察係統一直在貫徹這一司法政策。

推進“少捕慎訴慎押”是我國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具體司法政策,但是為什麽還要強調對於涉案民營企業家“能不捕的就不捕”呢?這是不是特殊化呢?

首先,從字義理解,“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就不訴”的對立麵,是搞一刀切的立了刑案就“必須捕”、“必須訴”,乃至飽受詬病的“構成犯罪即捕”“以捕代偵”“一押到底”的問題。用最通俗的話來說,“案子還沒有查清楚,就把人抓了再說”,這是要反對的。

“能不捕的不捕”的前提是“能”,即,隻能在法定條件下才適用這一司法政策。任何公民都適用“無罪推定”,在沒有判決有罪之前,執行刑拘、逮捕等強製措施,都應該進行必要性的審查,避免“一押到底”等機械執法,這是“少捕慎訴慎押”的法理前提。所以,“能不捕的不捕”是在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逮捕適用條件下做出的,絕不是“法外施恩”。

其次,強調對民企負責人“能不捕的就不捕”,也是有著現實考量,隻適用於經營類犯罪,不適用殺人、強奸等暴力犯罪,而且是以推進“合規整改”為條件的。

一則,從逮捕的必要性上說,涉民營企業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涉嫌經營類犯罪,不是暴力犯罪,缺乏社會危害的緊迫性,很多時候沒有必要實施逮捕,采取取保候審等措施,就足以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二則,從司法政策的效果來看,民營企業涉嫌刑事案件,負責人一旦被抓,還沒有等到審判,大概率就是債主上門,供應鏈中斷,銀行斷貸,結果就是工人失業,企業關門,會造成了很大的社會風險,之後哪怕宣判無罪或者平反,已經沒有意義了。這就是司法機關反複強調的“防止不當辦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

三則,在推動“能不捕的就不捕”的同時,還在推動企業“合規整改”,嚴管與厚愛不可偏廢。

即,民營在涉嫌犯罪之後,想適用“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就要積極接受合規整改。檢察機關在擬依法不捕、不訴或者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的同時,還要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落實合規整改。執法、司法不是為搞垮一個企業,而是為了促進法治營商環境建設、促進企業合規經營。“合規整改”工作試點以來,全國共辦理相關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業整改合格,3051名責任人被依法不起訴;另有67家企業整改不實,243名責任人被依法追訴。

惜字如金的最高檢工作報告,今年專門花了139個字的篇幅,講了一家涉案網絡公司通過“合規整改”獲得不起訴的案例:某家新創的網絡公司,使用不正規的“爬蟲技術”爬取了一家外賣平台的數據,涉嫌犯罪——要說明的是,“爬蟲技術”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不同於黑客入侵計算機係統那樣的惡意犯罪。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涉案行為情節較輕,並考慮該公司為成長型科創企業,在實施嚴格的落實監管、認定整改合格後,檢察機關依法不起訴。“結案當年,公司新增員工700餘人,營收增加1.6億元,納稅增加1000萬餘元。懲治促矯治,企業獲新生。”如果當初直接對企業負責人捕了、訴了、判了,這麽一家有前途的企業就黃了。刑事政策兼具教育和懲戒職能,這是給可挽救的犯錯企業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再比如,浙江省永康市一家企業發明了一種新產品——“平板走步機”,卻被當地認定不符合原來“跑步機”的國家強製性標準,認定其涉嫌生產偽劣商品罪。“平板走步機”到底算不算偽劣商品,這是有爭議的,當地檢察機關認為本案屬於“能不捕的”情形,建議公安機關慎用羈押措施。果然,之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函認定“平板走步機”不是偽劣商品,檢察院也做了不起訴處理。

從前述兩則案例中,大家也可以看出,“能不捕的就不捕”的司法政策,絕不是放任民企負責人逍遙法外,而是慎用刑事強製措施,“防止不當辦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同時,司法機關用好不捕、不起訴的司法政策工具,推動那些犯罪情節較輕微的企業實施合法整改。

還要說明的是,倡導“能不捕的就不捕”,並不是一味地從寬,倘若有的民營企業家的行為超出了法律底線、逃避懲罰而隱匿證據等等,那麽,該捕的還是要捕,該訴的還是要訴。

“能不捕的不捕”的司法政策,其實已經實施了多年了,這一次寫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措施》,形成了“出圈傳播”效果,引發了公眾關注,甚至產生了誤讀。這說明常識需要一再被重申,才能強化司法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

“能不捕的不捕”的司法政策,不是放任企業家犯罪,而是減少因為辦案對企業的不必要傷害,不能因為船長涉嫌違法,就放任大船撞冰山。這個政策也不是製造企業家和普通人的“不平等”,因為這一政策隻適用於經營類犯罪,企業家涉嫌殺人、強奸等暴力犯罪的並不適用。而且這一政策是與“合規整治”改革相輔相成,目的就是“因罪明規”,深化案源治理。

法治,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能不捕的不捕”的政策不是法外施恩,是法治升級,有嚴格適用範圍、適用標準和程序,對民企是厚愛,也是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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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民營企業家“能不捕的不捕”,不是你理解的那樣

澎湃新聞 2023-03-28 08:50:57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措施》。其中提到,要營造公平公正法治環境。“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製措施。”

這一“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的表述,引發網友的熱議,有人提出質疑: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對於民營企業家搞所謂的“不捕不訴”,是不是讓民營企業家有了“法外特權”,甚至會放縱他們犯罪呢?

其實,這是徹頭徹尾的誤讀。

這一政策並不是海南省首創,而是司法係統(主要是檢察係統)近年來提出的明確的司法政策。早在2019年,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在多個場合強調:“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時,綜合運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訴的就不訴,能判緩刑的就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之後,檢察係統一直在貫徹這一司法政策。

推進“少捕慎訴慎押”是我國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具體司法政策,但是為什麽還要強調對於涉案民營企業家“能不捕的就不捕”呢?這是不是特殊化呢?

首先,從字義理解,“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就不訴”的對立麵,是搞一刀切的立了刑案就“必須捕”、“必須訴”,乃至飽受詬病的“構成犯罪即捕”“以捕代偵”“一押到底”的問題。用最通俗的話來說,“案子還沒有查清楚,就把人抓了再說”,這是要反對的。

“能不捕的不捕”的前提是“能”,即,隻能在法定條件下才適用這一司法政策。任何公民都適用“無罪推定”,在沒有判決有罪之前,執行刑拘、逮捕等強製措施,都應該進行必要性的審查,避免“一押到底”等機械執法,這是“少捕慎訴慎押”的法理前提。所以,“能不捕的不捕”是在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逮捕適用條件下做出的,絕不是“法外施恩”。

其次,強調對民企負責人“能不捕的就不捕”,也是有著現實考量,隻適用於經營類犯罪,不適用殺人、強奸等暴力犯罪,而且是以推進“合規整改”為條件的。

一則,從逮捕的必要性上說,涉民營企業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涉嫌經營類犯罪,不是暴力犯罪,缺乏社會危害的緊迫性,很多時候沒有必要實施逮捕,采取取保候審等措施,就足以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二則,從司法政策的效果來看,民營企業涉嫌刑事案件,負責人一旦被抓,還沒有等到審判,大概率就是債主上門,供應鏈中斷,銀行斷貸,結果就是工人失業,企業關門,會造成了很大的社會風險,之後哪怕宣判無罪或者平反,已經沒有意義了。這就是司法機關反複強調的“防止不當辦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

三則,在推動“能不捕的就不捕”的同時,還在推動企業“合規整改”,嚴管與厚愛不可偏廢。

即,民營在涉嫌犯罪之後,想適用“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就要積極接受合規整改。檢察機關在擬依法不捕、不訴或者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的同時,還要督促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落實合規整改。執法、司法不是為搞垮一個企業,而是為了促進法治營商環境建設、促進企業合規經營。“合規整改”工作試點以來,全國共辦理相關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業整改合格,3051名責任人被依法不起訴;另有67家企業整改不實,243名責任人被依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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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浙江省永康市一家企業發明了一種新產品——“平板走步機”,卻被當地認定不符合原來“跑步機”的國家強製性標準,認定其涉嫌生產偽劣商品罪。“平板走步機”到底算不算偽劣商品,這是有爭議的,當地檢察機關認為本案屬於“能不捕的”情形,建議公安機關慎用羈押措施。果然,之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函認定“平板走步機”不是偽劣商品,檢察院也做了不起訴處理。

從前述兩則案例中,大家也可以看出,“能不捕的就不捕”的司法政策,絕不是放任民企負責人逍遙法外,而是慎用刑事強製措施,“防止不當辦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同時,司法機關用好不捕、不起訴的司法政策工具,推動那些犯罪情節較輕微的企業實施合法整改。

還要說明的是,倡導“能不捕的就不捕”,並不是一味地從寬,倘若有的民營企業家的行為超出了法律底線、逃避懲罰而隱匿證據等等,那麽,該捕的還是要捕,該訴的還是要訴。

“能不捕的不捕”的司法政策,其實已經實施了多年了,這一次寫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措施》,形成了“出圈傳播”效果,引發了公眾關注,甚至產生了誤讀。這說明常識需要一再被重申,才能強化司法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

“能不捕的不捕”的司法政策,不是放任企業家犯罪,而是減少因為辦案對企業的不必要傷害,不能因為船長涉嫌違法,就放任大船撞冰山。這個政策也不是製造企業家和普通人的“不平等”,因為這一政策隻適用於經營類犯罪,企業家涉嫌殺人、強奸等暴力犯罪的並不適用。而且這一政策是與“合規整治”改革相輔相成,目的就是“因罪明規”,深化案源治理。

法治,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能不捕的不捕”的政策不是法外施恩,是法治升級,有嚴格適用範圍、適用標準和程序,對民企是厚愛,也是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