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檢方麵獲悉,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原局長
孟宏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宏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孟宏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孟宏偉利用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孟宏偉,男,漢族,1953年11月生,黑龍江哈爾濱人,197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2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法律係法律專業畢業,大學學曆,法學學士學位,副總警監警銜。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
公開資料顯示,他在公安部工作多年,曆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公安部部長助理、交通管理局局長,2004年4月,
孟宏偉任公安部副部長,2004年8月兼任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
檢方指控,孟宏偉在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等職務上斂財,孟宏偉擔任中國海警局局長是在2013年3月。
2019年3月,孟宏偉被雙開,通報稱他:
毫無黨性原則,毫無組織觀念,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對抗組織,拒不執行黨中央決定
特權思想極其嚴重,公權私用,濫權妄為,肆意揮霍國家資財滿足家庭奢靡生活
家風敗壞,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妻謀取職務,縱容其妻利用其職權搞特殊、謀私利
權力觀扭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企業經營等方麵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孟宏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敬畏、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玷汙黨的形象,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造成惡劣影響,應予嚴肅處理。
這是官方首次披露孟宏偉將要受審的法院。
政知道注意到,十八大後,不少大老虎在天津市一中院過堂,包括周永康、令計劃、孫政才、潘逸陽、冀文林等。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一中院依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一中院對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冀文林因受賄罪被判12年。
法院審理查明,冀文林在擔任四川省委常委辦公室副主任、秘書,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秘書,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秘書,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期間,斂財2046萬餘元。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一中院依法對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認定令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7年4月18日,天津市一中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潘逸陽被判20年。
當時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3年,潘逸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給予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61萬餘元。
一個細節是,潘逸陽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2018年5月8日,天津市一中院對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對被告人孫政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政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
孫政才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將認真接受改造。
在天津市受審的還有其他老虎,其中還有一位公安部副部長。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楊崇勇,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都是在天津市二中院獲刑的。
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二中院公開宣判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受賄案,認定李東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6年至2013年,李東生在擔任中央電視台副台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公安部黨委委員、副書記、公安部副部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海洲等人在調動工作、代理廣告、遷移戶口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趙力夫等人在重大責任事故處理、電視節目錄製播出、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
2008年至2013年,李東生直接索取、非法收受或通過其弟李福升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98萬餘元,其中李東生收受482萬餘元,李福升收受171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