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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重慶打黑大審判第一案宣判現場
打黑除惡案件審判首場新聞通氣會召開,法官解釋判決結果
昨日下午,我市(重慶)召開打黑除惡案審判首場新聞通氣會。楊天慶團夥案的審判長蔣林向媒體通報了案件審理和判決的相關情況,解釋了幾個焦點問題。
這場通氣會持續了約40分鍾。
1.黑社會認定
問:楊天慶等曾否認是黑社會,法院這次是如何認定的?
蔣林:根據《關於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特征:一是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製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一言以蔽之,同時符合上述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以及控製特征的,就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就本案而言,楊天慶糾集多人,通過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等方式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對渝北區雙鳳橋街道空港片區的渣場進行非法控製,通過違法犯罪手段聚斂錢財,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經濟狀況穩定,組織人員穩定,組織紀律嚴密,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2.死刑立即執行
問:楊天慶、劉成虎為何被處死刑立即執行?
蔣林:從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致四人死亡,一人重傷,四人輕傷,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後果極其嚴重。
其中,楊天慶直接指使組織成員對受害人梁某某公然進行砍殺,致其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屍體檢驗報告,梁某某身上的創口達15處之多,多處傷口致肌肉離斷,上肢及左下肢多處粉碎性骨折,傷害手段及其殘忍。
此外,楊天慶還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重傷。其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後果極其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極大,故依法對其從嚴懲處。
劉成虎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尤其是兩人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因此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辦成鐵案
問:從12日開庭審理到21日宣判,中間隻經曆了9天時間。法院宣判為何這麽迅速?
蔣林:楊天慶案作為一件涉案人員眾多、作案時間跨度大、犯罪事實眾多、證據材料紛繁複雜的涉黑案件,在短時間內得以審結,與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辛勤勞動密不可分。
該案自9月18日受理至今日宣判,曆時34天。麵對涉案人員9人,犯罪事實多達18筆的重大、複雜案件,我們法院在國慶長假期間,合議庭全體成員放棄休假,案件承辦人加班加點查閱證據材料,固定案件事實,合議庭加班加點對案件進行反複研究。
12日庭審之後,合議庭圍繞事實證據的認定、法律適用、刑罰判處等問題,加班加點,多次評議。對每一個細小的問題都認真對待,針對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評判,力求將案件辦成鐵案。
市三中院法官釋法:
為何判劉鍾永死刑
重慶市第三中院的法官認為,劉鍾永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其長期在重慶市南川開采小煤窯,並利用暴力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並直接參加故意殺人致聶某身中26刀死亡一案,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其係累犯,在故意殺人後,訂立攻守同盟,指使組織成員頂罪,有極大的人身危險性,故應當判處其死刑。
曾被強占渣場
如今正在建高樓
因為強占別人渣場牟利,楊天慶等人被宣判犯有強迫交易罪。昨日,記者來到渝北區空港B區。在一家曾經被楊天慶等人強占的渣場舊址,記者看到,當年的渣場已不複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正在建設中的商業住宅。當年被迫將渣場生意交給楊天慶的石姓老板稱,現在正在建設中的“唐莊”房地產開發項目三期工程,就建在原來的渣場上。
隨後記者又來到曾經的渝北區職教中心渣場。楊天慶曾向此渣場老板陳某要求入幹股,分走五成利潤。昨日,曾經在該渣場工作的一對夫婦聽說楊天慶被判處了死刑,拍手稱快:“這樣的人就該判重點!”老板陳某說,當年楊天慶霸占他的渣場十個多月,那段時間他根本沒有什麽收入。一年多前,出於環保原因,他沒有繼續經營渣場了。現在他經營了一家魚塘,專門供旅遊休閑的人們垂釣。
南川火車站
打黑後治安好多了
昨中午12時30分,記者來到南川區火車站。
“知道劉鍾永、張幫宏嗎?是這裏的黑老大!”記者詢問了三個司機,聽到劉鍾永的名字,都是一陣猶豫,然後表示,“沒聽說過!”
聽說劉鍾永被判死刑,一位工作人員透露,大家都不想提這事。劉鍾永去年來這裏辦了個收購點,他有批“兄弟”,霸道得很,市場價320元一噸的煤,他隻給250元。去年4月分,他們因為貨場位置問題,還將人打傷了。但他的貨場好像未開多久,幾個月就關了。現在,這裏已恢複正常。
王師傅是位摩的司機。他稱,自己常在附近跑業務。以前,火車站治安不好,經常有小衝突,兩年前還發生過幾十人的鬥毆。自從打黑後,這裏清淨多了,晚上跑業務也放心多了。
依法打黑鏟除社會毒瘤
-朱薇
重慶“打黑大審判”21日一審判處3人死刑、3人死緩,其中的兩個黑老大楊天慶和劉鍾永,一個是橫行重慶主城的“渣霸”,用血腥暴力3年內將一個區的倒渣費最高漲了8倍,一個是暴力壟斷南川區煤炭收購的“煤霸”,連查處其非法運煤車輛的執法人員也被毆打、威脅。
重慶打黑大審判將陸續對十餘個涉黑團夥依法作出裁決。它向公眾傳遞的是“黑惡必除、除惡務盡”的積極信號,表明政府絕不容許任何人、任何勢力以強權踐踏法律和社會秩序,損害人民利益。
重慶對黑幫大宣判:三人被判死刑 三人被判死緩
21日上午,重慶第一、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楊天慶等9人“涉黑”案、劉鍾永等22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楊天慶、劉成虎、劉鍾永三人被判處死刑,簡少坤、曾川、鄭新三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05年以來,楊天慶陸續吸納負案在逃犯曾川、劉成虎、簡紹坤,刑滿釋放人員劉渝,及社會閑散人員何彭裕、鄒猛、李渝、孟林(另案處理)、盧偉(別名小東)、蔣欣明(小果)等人,在重慶市渝北區、北碚區、江北區、九龍坡區,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偽造居民身份證、放高利貸、暴力收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壯大組織聲勢,並以此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用於組織活動及發展。
該組織對渝北區雙鳳橋街道空港片區的渣場進行非法控製,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當地土建工程經營者及群眾形成心理強製,影響惡劣。楊天慶通過為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用,聚集成員吃喝、吸毒、嫖娼,幫助被上網追逃的成員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等手段籠絡、控製組織成員,通過規定組織成員對組織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聽等紀律約束和對通信不通暢、辦事不力的組織成員進行責罵等方式管理組織,並根據成員的各自特點進行分工,逐步形成了以楊天慶為組織、領導者,以曾川、劉成虎、何彭裕、簡紹坤為骨幹成員,以劉渝、鄒猛、李渝等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和經濟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
2009年4月初,李顯光與被害人梁某某因合夥做生意產生矛盾,遂雇請楊天慶傷害梁,明確授意砍斷梁的下肢致其殘廢。隨後,楊天慶組織何彭裕、曾川、劉成虎等人謀劃後,有計劃地實施對梁的傷害行為。4月29日,何彭裕、曾川、李渝、劉成虎等人到重慶市北碚區北碚賓館尋找梁未果。後決定由曾川負責此事。為繼續伺機傷害梁某某,楊天慶在北碚區租賃房屋供曾川等人居住,並以租房為由從李顯光處索要現金2萬元。期間,楊天慶為傷害梁還準備了槍支,曾川、劉成虎等人進行了試槍。6月26日15時許,曾川等人找到梁後,劉成虎、劉渝即持砍刀猛砍準備駕車離開的梁益平,致其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楊天慶等人還多次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行為,為非作惡。其組織成員劉成虎、曾川等人還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行為。
當地法院認為,楊天慶組織領導以曾川、劉成虎、簡紹坤、何彭裕、劉渝、鄒猛、李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應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予以處罰。楊天慶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係組織、領導者,應當以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曾川、劉成虎、劉渝、簡紹坤、何彭裕、李渝、鄒猛均係該組織成員。
據此,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楊天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
000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劉成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骨幹成員簡少坤、曾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九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今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劉鍾永等22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以來,劉鍾永先後在重慶市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三泉鎮等地無證非法開采小煤窯。為保護其非法利益,劉鍾永先後將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鄭新、袁禮、陳桃、王杭生、鄭建強、李成中、侯黃波等人發展為
“小弟”,並租房供其成員集中居住,統一食宿,並準備了砍刀、腰刀等凶器。同期,霍力軍(在逃)、張幫宏亦糾集了楊功兵、楊豪、龔川、程亮社會閑散人員。
2008年初,劉鍾永、張幫宏與霍力軍合夥在南川火車站設點收購煤炭。為達到壟斷收購南川區雙河場一帶小煤窯煤炭之目的,劉鍾永等人采用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小煤窯窯主將煤炭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給其開設的收購點,並由楊功兵帶領龔川、程亮、夏均、王楊等人,攜帶砍刀等凶器,在公路上“巡邏檢查”,攔截運煤車輛開往火車站,強迫小煤窯主將煤炭低價賣給劉鍾永等人。在此期間,重慶市南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查處非法運煤車輛的過程中,多次遭到劉鍾永、張幫宏等人的威脅、毆打。
2008年3月25日晚,劉鍾永、鄭新、袁禮、龔川與霍力軍、楊功兵等20餘人,在重慶市南川區東方市場“單行道”酒吧與被害人聶某某發生口角糾紛。劉鍾永夥同鄭新、袁禮等人持腰刀等凶器將其刺死。
2006年至2008年期間,劉鍾永在重慶市南川區三泉鎮龍鳳村等地非法開設小煤窯,因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兩次發生煤窯煤倉垮塌事故,致裝煤作業的工人劉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被當場砸死。
此外,在劉鍾永的組織、領導、指揮下,該團夥還有組織地進行了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多項違法犯罪活動。另有多名被告人分別實施了搶劫、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劉鍾永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礦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鄭新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被告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搶劫罪、包庇罪等,被判處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害人、被告人家屬以及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共300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