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押解過程中墜樓身亡 家屬上訪遭到警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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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警察在押解嫌疑人過程中,嫌疑人墜樓身亡。死者家屬在政法機關“大接訪”活動中,向檢察機關反映了此事,檢察機關立案調查。兩名警察因此將上訪者——死者家屬告上法庭,要求其賠禮道歉、賠償名譽損失1元錢。 死者家屬對檢察機關說了什麽?是否對辦案警察的名譽造成傷害?市民上訪,被投訴的公務員可不可以告侵權?雙方意見分歧極大。   特約撰稿 王勤   健身館裏發生盜竊案   2006年11月6日,柳州市柳南區法院對一起我國首例民警狀告上訪戶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兩名警察的起訴。   兩個民警分別是34歲的李群和26歲的李輝,他們在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同一個警組任職,兩人經常一起辦案。   2005年12月26日晚,李輝和探長廖榮飛正在值班。約20時,他們接到分局辦公室出警指令,附近江濱西路某健身館發生一起盜竊案。   兩人迅速趕往案發現場。此時健身館也在對此事進行調查,留下了6名被懷疑的顧客和教練。報警的黃某說,自己的皮衣口袋裏的錢包被盜,內裝有現金1700元和一些證件。   經過初查,兩警察認為這事符合立案條件,遂向分局領導匯報並獲批準。接著,又通知城中刑警綜合大隊技術人員對現場勘查,對留下的6名顧客、教練取了指紋。之後李輝、廖榮飛將6人帶回大隊盤問。   “李群嗎?有案子了,快過來辦案。”20時40分左右,正在家休息的李群接到了廖榮飛的電話。他急忙穿上衣服趕去。   李群趕到大隊參與審問。審問中,一名叫陳永明的健身教練承認是他偷的,已經把錢包等放進他的摩托車尾箱裏了。   隨後偵查人員在陳永明的帶領下,來到健身館一樓停車場,在陳永明的摩托車尾箱裏找到了一個錢包,經辨認,正是報案人的錢包。   12月27日早上5時,辦案民警對陳永明予以刑事拘留。   警察押解途中 嫌疑人墜樓身亡   辦好對陳永明的刑事拘留手續後,探長廖榮飛便安排李輝、李群負責押送陳永明去看守所,實習民警管某、黎某予以協助。   這天早上有點冷,戴上手銬準備走時,陳永明提出回家取點衣服。李輝向探長匯報並得到同意後,4人便開一輛微型麵包車,押著陳永明向革新路他的家而去。   到了革新小區,下了車,管某、黎某左右各抓住陳永明的手,李群在背後抓住陳永明的手,李輝隨後,一起向陳永明家走去。陳永明的家在五樓,上樓梯到四五樓之間的拐角時,因樓道較窄,管某隻好牽著陳永明的手走在前麵。   突然,陳永明猛地一掙紮,掙脫了3人的控製,旋風般躍上了拐角外側的矮牆。4個人幾乎是條件反射般地撲過去抓人,管某的手因此撞在牆上擦破了皮,黎某還抓著了陳永明的衣服,但4人都未能抓住陳永明。一瞬間,隻聽見樓底下傳來一聲沉重的聲響。   不好!4人箭一般衝下樓,隻見陳永明躺在地上,兩眼大睜,嘴裏痛苦地呻吟著。李輝趕緊撥打120,接著又向探長和大隊教導員匯報。   救護車到後,探長和教導員也趕來了。眾人一起將陳永明抬上救護車,李輝跟隨救護車去醫院,李群等人留在現場。不一會兒,城中分局領導也趕到了現場。   到了醫院,李輝接到了教導員的電話:“如果醫院需要簽字辦相關手續,你就簽字!”陳永明立即被送進急救室。在急救室門外守候了一個多小時,探長來替李輝,並叫他去城中公安分局,說李群他們在外麵等著。   到了分局辦公室,已有市檢察院和城區檢察院的人在等著他們了。他們簡要介紹了事情發生的經過。檢察官分別對兩人進行調查詢問。   檢察官問:“你們對陳永明宣布刑拘後,應立即將他送看守所,為什麽要帶他回家取衣服?”   “我們是應陳永明的要求,考慮到當天天氣比較冷,出於人性化執法,就送他回家一趟。”兩人說起這一點都非常懊悔。陳永明在審訊期間認罪態度好,又寫了親筆供詞,誰會想到他走極端呢?如果不答應他的要求,直接送看守所,就什麽事也不會發生了。   最終,陳永明搶救無效死亡。   事件發生後,城中分局紀委經調查認為:陳永明涉嫌盜竊犯罪一案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辦案人員在辦理該案中能做到依法辦案。至於陳永明掙脫押送民警跳樓的事件,屬於其跳樓自殺的故意行為。   隨後,城中分局成立了善後處理小組,與陳永明家屬商量相關事宜。協商中,陳永明家屬要求辦案民警共同賠償18萬元。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之後陳永明家屬向柳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賠償30多萬元的請求。   兩名警官警察告上訪人索賠1元錢   死者家屬上訪 兩警察被傳喚   卻說事發第二天早晨,剛起床的陳永明的母親莫彩春接到了一個電話,是柳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打來的:“陳永明跳樓受傷,傷勢嚴重,請你們立即送押金來醫院進行搶救。”   莫彩春感到驚駭:兒子好好的怎麽跳樓了?但她不敢多想,急忙帶著1000元趕去醫院。到醫院時,陳永明已送進手術室搶救了。她這才喘口氣,問醫生後得知是警察送來的。   陳永明的家人陸續趕來了,11點30分,他們聽到了噩耗:陳永明搶救無效死亡。   接下來的時間裏,他們從健身館、從城中公安分局了解到了事情的經過。但他們仍無法相信,一向老實的陳永明會行竊?一向開朗的陳永明會跳樓自殺?他們還有很多不明白,不明白一個戴有手銬的人是怎麽擺脫得了4個訓練有素的警員的控製?為什麽陳永明跳樓後現場4名警員無一人上樓通知其家屬,還是醫院告訴他們的。當時4名警員在想什麽?是不是想掩蓋什麽真相?陳永明在4名警員的看押下跳樓身亡,4名警員難道沒有瀆職責任嗎?   陳永明的家人寫了一份材料,向柳州市有關部門投訴,並寄往廣西公安廳、公安部等上級部門,同時還在網上發布看法,對公安機關和辦案民警的一些做法提出質疑。柳州市政法委收到材料後,作出了批示,要求柳州市公安局進行核查;公安部也對這份材料作了批轉。   2006年3月初,柳州市開展政法機關一把手大接訪活動,政法委、公檢法司的領導專門坐在接待室,等著群眾來訪。3月1日一大早,柳州市檢察院接待室就走進來一對母女,坐在檢察長麵前,這對母親未曾開口就淚如雨下。“不要急,慢慢說。”檢察長熱情地招呼母女。現場還有一位《柳州晚報》的記者,第二天,記者在報紙上刊發了這起上訪情況。文中這樣寫道:   陳某的小兒子在去年年底因經濟債務糾紛,被4個穿警服的人帶走。兒子還沒有走出居住的樓房,陳母就聽說兒子跳樓被送到醫院搶救。在醫院,陳母央求4個著警察服裝的人幫忙通知自己的家人,4人卻置之不理,陳母隻得返回家中。其兒子由於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搶救,最終因顱腦內大出血死亡。她希望市檢察院能查清事情的真相,以告慰九泉下的兒子。   市檢察院劉文誌檢察長接待陳母後,答複她:案件發生後,市檢察院立即派人進行了調查,現在城中區檢察院已將調查結果上報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將依法立案調查……   3月24日,柳州市柳北區檢察院傳喚李群、李輝,並宣布對兩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強製措施。之後李群、李輝被停職。   警察告上訪人索賠1元錢   受到一係列的“查處”,李群、李輝想不通。他們也看到了《柳州晚報》的報道,他們認為陳家母女的反映是失實的,上訪就可以亂說嗎?   2006年4月19日,李群、李輝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陳永明的父親陳桂華、母親莫彩春、姐姐陳永玲。   8月1日,柳南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李群、李輝訴稱,3被告在明知事件事實經過的情況下,向柳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誹謗二原告。這些內容被《柳州晚報》記者采訪寫成報道廣為人知。   李群、李輝認為,3被告故意歪曲事實,惡意誹謗二原告,使不明真相的人誤以為是原告插手經濟糾紛,損害了二原告的名譽,給原告的工作、生活均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造成原告精神壓抑,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請求法院判令3被告在報紙上向他們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   莫彩春等3人反駁說,陳永明在羈押期間非正常死亡,由於有關方麵一直沒有給他們答複和解釋,因此對公安機關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質疑,並趁“五長”大接訪這個機會,向檢察院提出控告,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存在誣陷誹謗。   莫彩春等人的上訪是否給李群、李輝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李群、李輝名譽受損是莫彩春等人的上訪造成的,還是媒體報道造成的?這也是雙方爭執的焦點。   莫彩春代理律師車聲震說,事實上,早在案發當天,當地檢察院就已介入此案調查。在接訪時,劉檢察長也明確向莫彩春母女表示:“目前檢察院調查已有了結果,將依法立案。”所以,李群、李輝所稱的他們“被取保候審,停止警察職務”,不是死者家屬上訪才造成的。   李群、李輝兩人的代理律師龔振中認為,公安機關經過審查後,以涉嫌盜竊刑事拘留陳永明,事實清楚。死者的姐姐還在網上發表《戴手銬的嫌疑人在四個警察的看護下跳樓致死》一文,這證實他們早已知道了“死者是涉嫌盜竊”,但他們卻在接訪時說“陳永明是因經濟糾紛被辦案民警從家裏帶走”等,惡意歪曲事實,其內容已通過記者報道發表於媒體,讓不明真相的市民錯誤地認為民警違法辦案,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莫彩春等3人稱,報紙所報道的內容與他們反映的內容確實有某些相似之處,但不是引用他們的原話,跟他們無關。《“五長”接待活動登記表上》記載的內容也看不到原告所稱的誹謗文字。   媒體的報道是否屬實?為此法庭準許采寫報道的記者出庭作證。該記者稱,在“五長”大接訪那天,莫彩春母女對劉檢察長說了她報道的那番話,她是如實報道。   車聲震律師認為,被告隻限於向特定的檢察機關反映情況,並沒有直接向記者提供該內容,更沒有要求媒體向社會傳播;如果原告認為社會是受到文章誤導,那麽,被告不是誤導製造者,原告顯然告錯了對象,該責任完全與被告無關。   2006年11月初,柳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兩原告認為3被告向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與實情不符,主觀上故意歪曲事實、惡意誹謗原告,但3被告在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訪“五長”接訪日活動中,向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請求查清其親人在警方留置期間非正常死亡的真實情況,係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正當要求,係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權的體現,且柳州市檢察院《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訪“五長”接訪日活動登記表》上登記的內容也並未體現出3被告對兩原告有侮辱、誹謗、宣揚隱私或不公正的評價之詞。同時,兩原告並無證據證明媒體上的報道與3被告向檢察機關反映的情況內容一致,且該報道並無證據證明其名譽直接受到損害。判決駁回兩名原告要求3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一元錢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還有一個細節是,此前10月18日,負責調查案件的檢察機關作出對李群、李輝兩人不予起訴的決定,理由是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