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殺"情婦"23年後自首:20年來我天天良心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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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殺“情婦”23年後自首,被取保候審吐露心跡——

記者昨天獲悉,誤殺“情婦”投案自首的嫌犯範某被取保候審。采訪中,範某向記者吐露心跡:“20多年來,我幾乎每天晚上都會想起她躺在冰冷肮髒的廁所地下,這種感覺比死還難受。”不堪騷擾廠な?稚薄扒楦盡?/P>

葫蘆河村位於昌平小湯山鎮,村西邊是發現屍體的農貿市場。昨天,穿過一條條蜿蜒的小路,記者來到了一間貼著“福”字的銀白色鐵皮門前,一進門,範老漢正在家裏澆花,知道記者的來意後,他先點了支煙。

“一切一切全抹了!”提起23年前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範老漢不禁老淚橫流。他1956年參加工作,由於能力強,先後擔任過公社隊長和三家工廠的廠長,在村裏也是“響當當”的人物。在糧食緊缺的年代裏,還能富餘些許口糧的範老漢就常常周濟村裏缺糧的人。平時誰有困難他都會盡力幫助,村裏的人一提到老範,沒有不豎大拇指的。

“和阿珠剛認識時候,她34歲,我們都有自己的家庭,我當時在別的村裏一家豆製品廠當廠長,阿珠是那個廠裏的工人。1982年10月的一天,阿珠來到我辦公室找我借錢。當時,屋裏隻有我一個人值班。根據規定,廠裏的錢不能借給個人,可阿珠說著就摟住了我的脖子,並威脅說:‘如果你不給我錢,我就嚷嚷,讓大家都以為咱們倆有不正當關係。’1983年4月26日,阿珠又來找我,要我離婚,當時我就把她往屋外推,正好屋外有一個大鐵墩子,阿珠沒站住,頭撞在了大鐵墩子上,躺在地上就沒了動靜。我趕忙衝過去,可已經不行了。”夢魘纏繞二十年沒吃過舒心飯

老範把阿珠的屍體埋在了工廠廁所地下。隨著鋪上水泥地麵,廁所的地麵也被抹上了,可範老漢心中的石頭卻沒有從此落地。阿珠死後,老範的身體越發消瘦,胃部痙攣,不時隱隱作痛,20多年沒吃過一頓舒心飯。在廠裏,他幾乎天天都會經過阿珠安睡的地方,夢魘也一直纏繞著他,“我幾乎每天晚上都會想起她躺在冰冷肮髒的廁所地下,這種感覺比死還難受”。

兩年後,他編了個理由辭去廠長一職,來到距離村子較遠的地方養魚、看門。可阿珠畢竟是死在葫蘆河村,一進村,範老漢就會下意識地向那個地方瞥,心裏顫一下。“若沒那件事,也許我還在當廠長。”發生這事後,性格敞亮的他很少出門,也很少與人交談,老街坊們隻是感覺到老範變了,但原因大家都不清楚。

“我曾經想過搬離這個是非之地,眼不見心不煩。”範老漢站起身,用布滿老繭的雙手撫摸著家裏的東西,“這是祖宅,祖祖輩輩住在這兒,我都習慣了。而且我不想給兒女添麻煩,隻想埋在心裏,默默承受自造的孽。”事件回放

今年4月9日,在昌平區小湯山鎮葫蘆河村西邊農貿市場工地上,工人挖出了一具穿戴整齊、完整的屍骨。警方判斷,該屍體埋葬時間在1983年以前,在1983年,這裏是一家工廠的廁所。就在警方調查時,4月11日,一年過七旬的老人範某來到昌平公安分局自首,揭開了塵封23年、由於不堪情婦的糾纏而引發的一宗誤殺案。暫時解脫在看守所裏睡得最香

今年4月9日,在村口市場的施工工地,工人挖出了一具穿戴整齊、完整的屍骨。警方四處走訪卻沒有任何進展。

“警察一開始也找我談過兩次,我沒說,可是等他們一走,我這心裏就一直犯嘀咕。每天晚上躺在床上,一閉眼仿佛就能看到阿珠站在我麵前,或是老街坊們一齊指著脊梁骨罵:‘老範是懦夫!’兩天後,我終於想通了,我不能為了一己私欲而讓村裏人心惶惶,讓這麽多無辜的人成為被懷疑的對象。”範老漢這樣解釋他自首的原因。

“這是一個無頭公案,我不說警察很難查出來。但說出來後,我心裏踏實多了,壓在心底多年的大石頭終於落地了。可是這事一出,原先在老街坊心裏樂於助人、善良的形象就全毀了。”範老漢自首的消息迅速傳遍全村,村民們先是驚訝,後又紛紛猜側,一時間,想了解真相的村民們踏破了範家的門檻。老範回家後,過來問的就更多了。“在看守所的那段日子裏,我吃得最香,睡得最好,這20多年終於可以喘口氣了。可這一放出來,我反而壓力重重,我不敢麵對他們,他們每一句安慰話在我心裏都像針紮一樣痛。”

對於今後的打算,老範無奈地搖頭:“過一天算一天吧。他們還沒有起訴我,不過我已經做好思想準備了。”記者從昌平警方獲悉,此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範某被取保候審。受害家屬民事賠償難受理

嶽成律師事務所的趙律師告訴記者,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刑事案件最長的追訴時效為20年,若從犯罪發生至被發現時已過20年則不再追訴。“20年以後認為有必要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具體到此案,範老漢並非是大奸大惡之人,社會評價也不差,不屬於“有必要”的情節,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阿珠的子女是在二十年後才知道的,超過了訴訟時效,即使起訴至法院主張民事賠償,法院一般也不會受理。(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