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休克(Cultural Shock)的概念,是美國人類學家奧博格(Kalvero Oberg)首次提出,主要是指向一種跨文化中的心理反應,(1954)但是隨著時間、空間變化和不同文化交流和文明交往中產生的碰撞,這一概念被廣泛使用和研究,例如在文化批評、傳播學、思想史、外交、翻譯學等領域,都有很直接的反應。而且,因為廣泛使用,這一概念無論在內涵還是外延方麵,也都得到不斷補充和擴容。本文就借用這個概念考察所謂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江寧條約》[1]。
學界雖然對《江寧條約》的翻譯和闡釋問題著述較多{科斯汀(1937)、彭澤益(1949:中央研究院社會研究所、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王曾才(1972:台灣近代史的權威、台大曆史教授、劍橋畢業)、費正清(1985:著名的哈佛大學教授)、郭廷以(1986)、範守義(1992:外交學院英語係教授)、茅海建(1995)、郭衛東(1997、2000、2003、2013:北大曆史係教授)、司佳(2002複旦大學曆史教授)、季壓西和陳偉民(2007:南京軍校教授,注意到“語言障礙與中國近代史關係”)、劉禾(2009:哥倫比亞大學講座教授、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教授——文學)、徐中約(加州大學聖巴巴拉分校教授)、王爾敏(2009:台灣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胡其柱(2010:畢業於南京大學、人民大學、山東大學)、洪振快(2011)、王宏誌(2009、2012:香港中文大學講座教授、翻譯係主任)、關詩珮(2013:任職於香港中文大學、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莊欽永(2013: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屈文生(2013:華東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教授)、胡易容(2019:四川大學教授)、原貞(2017:香港嶺南大學的碩士)},也有很多值得借鑒的成果,但因為專業知識、思想立場和文化差異等原因,條約的譯文與解讀方麵仍有很大的空間。
一、朝貢體係下的英譯漢
《江寧條約》中譯本條款前寫有:“大清大皇帝 大英君主 欲以近年不和之端解釋,息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合約”一句。這其中的“肇釁”,《大辭海》解釋為“挑起爭端,指鬧事。”對“肇”的解釋為“創建,初始;引發,開啟”。同治甲戌年間(1870)傳教士衛三畏編纂的《漢英韻府》中收錄了“肇”字,對應的英文是“to commence;to lay a foundation, to institute;to project, to devise;at first, the beginning;to rectify;to strike;to extend;capable, intelligent”(119頁),“釁”對應的英文是“to smear vessels used in sacrificing with blood, to cover arms with skin so as to protect them”(289頁)。從這些釋義中可以看出,“肇釁”如果放在《江寧條約》原文“息止肇釁”中,就存在一個潛在 “不和之端”的責任方問題,也即誰挑起或製造了爭端者為英方。這一點還可以再參考其他一些材料,比如“穿鼻草約”中琦善向道光皇帝上的奏折中所寫的“滋擾”(齊思和1964:815),指向的也是英方。再如道光皇帝1842年7月16日諭軍機大臣的“廷寄”中寫道“逆????犯順以來,屢肆猖獗,貪黷凶狠,難以理喻。惟該逆肇釁,究不外牟利之心,此朕所深知。”(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編 1992:624)
結合這些材料再看條約中的“肇釁”,以及“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辯,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等句,不但將英方判定為“肇釁”和“不和之端”的責任方,而且將他們定位為“討求伸冤”人。
首先,如此明顯地把問題和責任推給英方,那作為戰勝方的英國為何不在條約中抗議呢?這在今天看來是個麻煩的問題,但在英文版的條約中卻並不構成問題,因為那裏對應“肇釁”的用詞是“misunderstanding”。根據《英漢大詞典》(1237頁),其中譯詞有:“誤解、誤會、曲解;爭執、不和”等幾個條目,其中即使 “爭執、不和”之意也有雙方過錯,而非一方挑起、製造事端的意思,這與“肇釁”構不成完全對應的關係。可見,將“misunderstanding”譯為“肇釁”是一種典型的誤譯行為。
其次,作為《江寧條約》的首席翻譯也被譽為“中國通”的馬儒翰,為什麽一定要這麽翻譯呢?是他的中文不夠好,還是不懂得契約“是符號發送者與接受者之間對意義形成的一種”默契,這個默契必須“保障雙方之間文本傳輸不被‘斷章取義’”和“粗暴扭曲”?(胡易容 2019:128)這個問題,隨後再回答。
再來看另一處值得商榷的翻譯。條約第二條中的“大皇帝恩準大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第九條中的“恩準免罪”、“加恩釋放”。根據《漢語大詞典》,“恩”有德澤、恩惠之意,“準”為允許、批準,“恩準”即降恩準予的意思,如果配上前置句“大皇帝”,那“恩準”就具有“皇恩”的釋義了。衛三畏在《漢英韻府》中將“恩”開列了眾多英文對應詞:“favor, grace, mercy, kindness;benefit, obligations;charitable, compassionate;to oblige, to enrich, to show favor to;private, heartfelt, partial to”,並在例詞中赫然列上“imperial favor”,該詞條直接對應的中文就是“皇恩”或“天恩”。下麵又另列了詞條“天恩”,對應的英語是:“divine,heavenly grace”。(707頁)對於大清國臣民們來說,“皇恩”是適用的,因為整個江山社稷都是愛新覺羅家的,但對於英國和英國人來說,明顯是不適用的。
與“肇釁”的問題一樣,對照英文版《江寧條約》,所謂的“恩準”一詞對應的英文是“agree”、“allow”等,即“同意”、“允許”的意思。明明是沒有任何感情色彩和傾向的“agree”、“allow”,為何要翻譯或誤譯成“恩準”?
要解決這些明顯的誤譯,得從兩方麵著手:一是要回到1840年代的曆史語境中去,二是要探討談判、翻譯現場到底發生了什麽?
關於第一個問題,先來看一段材料:曾任禮部主客司主事的龔自珍曾寫道:“我朝蕃服分二類,其朝貢之事,有隸理藩院者,有隸主客司者。……隸主客司者,曰朝鮮,曰越南,曰南掌,曰緬甸,曰蘇祿,曰暹羅,曰荷蘭,曰琉球,曰西洋諸國。西洋諸國,一曰博爾都嘉利亞,一曰意達裏亞,一曰博爾都噶爾,一曰????咭唎。自朝鮮至琉球,貢有額有期,朝有期。西洋諸國,貢無定額,無定期。”(龔自珍1959:118-119)也就是說,處於天朝上國的價值理念和思想認知中,朝貢體係是被大清國君臣認可的“國際體係”,所以遠了不說1793年馬戛爾尼、貢斯當等特使如何訴說客觀存在的世界格局,乾隆皇帝及其臣屬還是把英國當成“外番”;即便是到了1840年9月,英國軍艦一邊封鎖珠江一邊強行開到天津後,道光皇帝在指示直隸總督琦善應對時還不忘說:“大皇帝統馭寰瀛,薄海內外,無不一視同仁,凡外番之來中國貿易者,稍有冤抑,立即查明懲辦。”(齊思和1964:392);就是被譽為“睜眼看世界”的林則徐、魏源等開始打破“天圓地方”、“我朝中心”的史地觀念,但在他們組織翻譯的《四洲誌》《海國圖誌》中,仍不過是“為以夷攻夷而作,為以夷款夷而作,為師夷長技以製夷而作”([清]魏源 1998:1);偶然有因編纂《瀛寰誌略》而略通曉世界大勢的徐繼畬,不但書被迫停印,其本人還被朝野上下斥為“似一意為泰西聲勢者,輕重失倫,尤傷國體。況以封疆重臣,著書宣示,為域外觀,何不檢至是耶”([清]李慈銘2000:527);即使到了1870年代作為掌國者的慈禧太後,還很不安地數次召見即將出使英國的郭嵩燾做思想寬慰工作。
關於第二個問題,現有的資料很難完全真實、客觀地再現曆史現場,但是根據有限的史料也能夠窺見一些真相。比如《欽差大臣耆英等奏報合約已定鈐用關防並將合約抄繕呈覽折》中寫道:“夷酋璞鼎查帶同親隨十九人,安靜入城,與臣等在公所麵議和好。……並將連日集議各條,撰就合約,繹(譯)出漢文,呈遞前來。臣等公同閱看,文理未能暢通”。(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1992:157-158)既然文理不通,那作為議和現場的當事主管,自然就要進行行文潤色。如果說這樣的推斷還不能完全令人信服,來看曾深度參與《江寧條約》簽訂的張喜在日記中曾記下這樣一段話:“耆將軍(指耆英)曰 :‘戰費、贖城等字具屬不雅,須另換字樣。”(張喜 2000:389)
不僅如此,接下來的幾個問題也是同樣。比如涉及英商家眷進城的問題時,耆英先在奏折中寫道:“渠等既得貿易,又有室家,益當感激天朝厚恩,安分輸稅,免致暗被侵漁。”在奏折後麵,他還曉之以情地寫道:“夷船之所以難製者,誠以飄忽往來於洪濤巨浪之中,朝東幕西,瞬息千裏,是以能為遙患。今若有室廬以居其貨,有妻孥以係其心,既攜重資,又攜室家,顧戀滋多,控製較易。況英夷重女輕男,夫製於婦,是俯順其情。”耆英等深諳說服道光皇帝的密鑰,那就是一方麵打出儒家倫理——親親——的牌,另一方麵借家庭穩定來掌控海防貿易等問題,真可謂其情昭昭。
比如涉及天津、福州開埠的問題,耆英在奏折中寫道:“今蒙大皇帝駁飭不準,仍格外加恩,諭以他處相易。惟天津密邇京都,渠等不敢妄有請求。此外濱海之區,販茶最便,無過福州,且係中國極南之地,與廣州情形相等,仍求大皇帝恩準賞給等語”,“若堅拒不準,許易他處,該夷既以天津借口,誠恐又添枝節”。這一小段奏折,極富藝術性,既讓道光皇帝擁有足夠顏麵,又巧妙地借天津萬萬不能開埠而使得福州順利開埠。(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1992:158-159)
事實上《江寧條約》的其他款項,耆英等也都盡力解釋得不但合情合理,而且還將英國使節置於感恩戴德的境地,尤其是奏折後麵還不忘寫道:“據該夷酋聲稱:蒙大皇帝諭格天恩,俯允所請,斷不敢久占長江,亦不敢滋擾他處,一俟探明水路,即行退兵等語。”(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1992:159)
顯然,在談判現場,對於耆英等談判代表來說,如何既避免琦善談判失敗被抄家的前車之鑒,又能順利完成跟英國代表的簽約,是最重要、最迫切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關鍵不僅是條約內容如何擬定,還包括條文如何表述才能讓道光皇帝欣然接受。
關於《江寧條約》誤譯的問題,日本學者佐藤慎一曾指出,因為理念不同,大清國強烈抵製在《江寧條約》中寫進任何可能讓人以為中國與英國為對等國家的漢字。(佐藤慎一2011:40)的確如此,盡管大清國自1839年到1842年間已經被英國的船堅炮利打敗過多次,但在思想意識和文化理念中,依然看成是天朝的“外番”,把簽訂條約看成是“撫夷”,就是到了1844年法國使團要求北上時,道光皇帝飭令欽差耆英:“至所請進京朝見一節,著諭以天朝體製,大皇帝從不接見外夷,徒勞跋涉,即如????咭唎、咪唎堅亦未進京朝覲。中朝撫馭外夷,一視同仁,豈肯稍分彼此。”(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1992:517)
可見,在天朝上國以及朝貢體係這樣的思想觀念和價值體係中,《江寧條約》中出現“肇釁”、“恩準”等誤譯問題,也就可想而知並給予曆史之同情了。類似的情形,在日本也同樣發生過,例如1871年美國的卡普隆將軍訪問天皇自我介紹時使用了“I am……”,但是宮內省後來翻譯公布時使用了“微臣”,這樣就把本來是普通的第一人稱的表達變成“卑微的仆人、謙卑的仆人、忠實的仆人”等意。無疑,中、日兩國彼時都深處文化休克與文明衝突中。
二、現代政治學參照下的英譯漢
大清國因為乾隆以來禁海以及僅開放廣州一處通商,所以導致天朝上國的觀念進一步固化和窄化,所謂的鴉片戰爭不可避免,等於宣告這種觀念世界要被打破,標誌就是《江寧條約》的簽訂。但是,朝貢體係如何對接經曆過工業革命和光榮革命後的現代英國?這不僅僅是政治、外交、軍事以及思想文化等大問題,也還體現在翻譯這樣的“小問題”上。
比如《江寧條約》第一條中“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這一句中文表達中,“人民”在英文版條約中對應的詞是“subjects”。由《英漢大詞典》可知,subjects具有“臣服者、臣民、國民”的意思(2010頁),《字典集成》(1868)給出的意思包括出“臣、百姓、題目、民、事”(279頁)。
正常狀態下,“人民”所對應的英文是people。不過,條約沒有使用people而使用subjects,並不算失誤,更不能說是錯誤,因為英國的國體是君主製,也就是英國皇室是國家的象征,所有皇室以外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人,都被視為“臣民”。在這一意義上,英國與皇權製的大清國倒是條件相似、國情相同,所以大清國的人名義上可以被譯為Chinese Subjects,馬儒翰的翻譯是可圈可點的。
不過,作為後來者要知道,雖然名義上“華、英人民”可以通用“subjects”,但實質上二者間是不同的。因為,英國在君主製的國體之外,政體上是立憲製,尤其是經過1688年光榮革命後通過了《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英國的國王或女王的公權力受到非常的限製,政府和議會(分為:代表貴族的上院和代表平民的下院)才是真正的權力實體。君主立憲製下的英國人,名義上是subjects,但實質上可以稱之為公民,即英文的citizen,擁有很多與生俱來的先天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選舉權等。反觀大清國,無論是建國之初的皇太極、康熙,還是嘉慶、道光,皇帝始終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所謂“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其subjects不但不可以叫citizen,即他們既不具有英國人的先天權利,而且連英語語境中的“臣民”身份也不具備,因為對於大清國皇帝和皇室以外的人來說,首先就不具備獨立人格和充分法人資格,所以subjects的漢譯詞就應該包含:臣、奴才、子民、草民、黎民百姓、萬民、流民、棄民、逃民等;與之相對接近的英文單詞是衛三畏《漢英韻府》中所列的:“not a banner man or a Manchu,the masses,man of all classes,you my people--said by the ruler”(681頁)。
其次是這一條款中的“身家性命”,這一句對應的英文原文是“ful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their persons and property”,翻譯過來是“人身和財產權要得到完全的安全和保護”。
因為大清國的建立是滿洲人武力征服的結果,所有大清國的人和財產在終極意義上來說都歸皇家私有,作為個體的人,當然談不上什麽“人身和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舉兩個簡單的例子,比如1717年,也就是康熙五十六年,曾頒布南洋禁海令:如有將船賣與外國者,造船與賣船之人皆立斬;去並留在外國者,將知情同去之人枷號三月,同時“將留下之人令其解回處斬”。([清]梁廷楠總纂2002:33)再看光緒年間的《刑部五四·兵律關津》載:“因今洋禁新開,禁約不可不嚴,以免內地民人貪利冒飄流之漸,其從前逗遛外洋之人,不準回籍。”遙想1215年《大憲章》的第三十九條就規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等地位之人依據這塊土地上的法律做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損害。”兩廂之間的差距可謂天壤之別。
不僅subjects,《江寧條約》中還有“欽差”、“欽命大臣”也值得一說。在大清國的中文語境中,“欽差”與“欽命大臣”很常用,也很好理解,即皇帝任命並派遣的具有特殊使命的官員。但在英文版的條約中,與之對應的是:“Chinese high officers”和“plenipotentiaries”。這兩種翻譯顯然存在誤差,因為前者譯成英文是“中國政府的高級官員”,但高級官員並非就一定是指欽差;後者譯成中文是“全權代表”,但欽差又不具有“全權代表”的充分權力,所以鄺其照在《字典集成》中將Plenipotentiaries譯為“欽差”(218頁)也是一種誤譯。倒是馬禮遜在《華英字典》中將“欽差”譯為:“an imperial envoy sent on any special business”(404 頁),相比來說更切中原意。
事實上,鴉片戰爭進行中,曾作為欽差的琦善因為不具備全權特點,讓義律傷透腦筋,因為當他們很費力地談判達成“穿鼻草約”後,道光皇帝一句“一片囈語”的朱批,不但導致琦善被革職、抄家,也讓雙方的談判陷入絕境,而後是打打談談,直至1842年英軍兵臨江寧城下。即便是重新派遣的欽差耆英,也不具有全權代表的性質,因為道光皇帝首先不懂得這種域外文化的外交規則,其次作為皇權大一統的政權性質決定了隻有皇帝才是最後的決策者。
兩種文化之下,如何能夠有效溝通,尤其是在最初交涉階段,顯然就是一個比較麻煩的問題。作為對大清國管理製度及官員背景有較為深入研究的首席翻譯馬儒翰,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所以針對英方,他始終使用的是“plenipotentiaries”,中文譯本為“全權代表”;針對大清國一方,單獨使用“欽差”時,他就以“Chinese High Officers”這樣的模糊語言,“欽差”與“全權代表”同時出現時就用“their respective full powers”或“their plenipotentiaries”。
另外,關於《江寧條約》的末尾和落款處也值得一說。中文表述中有這樣的語句:“親筆”、“硃筆”、“蓋用關防印信”,相關的英文表述有:“Signed and Sealed”、“Chinese Signatures”、“the Great Seal”、“Chinese Seal”、“signed with Our Royal Hand”等。這些看似與條約無關痛癢的詞匯與短語,實則也存在著文明和文化的衝突。因為對於大清國來說,皇帝下達聖旨也好,與別國簽約也好,都隻用印璽,不親自簽名的,所以看各種博物館、檔案館收藏的清朝皇帝的聖旨,包括上諭、詔書、誥命、敕命、敕書等,都沒有皇帝本人的親筆簽名。但是在英國以及歐美各國,親筆簽名,是最被看重的一種確認手段,涉及政府等公共部門時,當然還要在簽名之外加蓋印信。
矛盾再次出現,翻譯如何化解呢?從《江寧條約》最後的中文文本結果來看,大清國是規則的勝出者,因為英國女王並未在條約上簽名,雙方都隻加蓋了印信。不過,欽差耆英和全權代表璞鼎查二人倒是都在條約上簽了字。當然,最初耆英等談判代表也不想在條約上加蓋印信,是英方談判代表“仍求將條款奏明皇帝批準,欽加禦寶”,當得到天朝“無此禮製”的回應時,馬儒翰“則稱伊聞從前頒給各國敕書,均用禦寶”,道光皇帝雖然欽批“可惡可恨之至”(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1992:4),但最終還是加蓋了印信。
三、文明衝突中的翻譯歧義
現今的中國人幾乎沒有不知道《南京條約》的,但尷尬的是,曆史上並沒有一個名叫《南京條約》的曆史文獻存在。王爾敏教授曾在《今典釋詞》中考證:在晚清官方文獻中,無論內閣、軍機處,還是各省大吏,自1842年條約簽訂到大清覆滅的七十年間,絕不會出現“南京條約”的字樣而全用“江寧條約”稱呼。(王爾敏 2008:25)既然並沒有《南京條約》存在,為何現今流傳最廣甚至完全取代《江寧條約》的反而就是《南京條約》呢?
這個問題最早是前英國外交官Thomas Taylor Weadows在1847年時意識到,他認為《江寧條約》被寫成“Treaty of Nanking”,是因為英文世界中的“Nanking”(南京),最初是歐洲人對“province of Kyang nan”(江南省)首府Kyang ning(江寧)的誤稱。(Thomas Taylor Weadows 1847:10)
這樣的關注和解釋是有價值的,不過並未完全切中要旨,而且也沒有觸及其中隱含的文化現象。遠了不說,“靖難之役”後,明成祖朱棣遷都順天府,將應天府改為南京陪都。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禎皇帝自殺後,福王朱由崧在南京建立南明。1645年清軍攻陷南京,降為江寧府,作為江南省省府。康熙六年將江南省拆分為江蘇和安徽兩省,之後江寧成為統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的兩江總督駐地,同時設有江寧布政使。這是南京城伴隨著王朝更替的一段城市命名與變遷史,也是一段眾所周知的常識。
如果將曆史情境設置在大清國時期,問題也就隨之而來。引發問題的有這樣兩個基本思考點:傳統中國的王朝更替都是靠武力征服;王朝更替的標誌是消滅皇帝和攻陷都城或陪都。南京不同於一般城市,因為曾是前朝的都城,所以大清國輔一確立,就將其更名為“江寧”。如果有人還“念念不忘”“南京”的舊稱,在大清國統治者看來,那可是一個具有“反清複明”式的嚴重的政治忌諱。或者以今天的話來說,當外國人不明就裏地繼續沿用明朝的地圖標注將江寧繼續寫為:Nanking(比如1817年的一張地圖)或Nankin(比如1832年的一張地圖)時;當《江寧條約》被寫成英文“Treaty of Nanking”時,都是嚴重的外交事件,甚至說成是對主權國家的冒犯也未嚐不可。
不過對於當年的大清國來說,這樣的誤譯事件完全談不上是嚴正抗議的外交事件,因為無論耆英、伊裏布、牛鑒,還是道光皇帝抑或是後來的大清國君臣都不懂英文,也沒有現代政治學知識和意識,而且他們也不管英國人怎麽書寫條約,反正他們自以為也一直稱呼的就是《江寧條約》或《萬國合約》。
《江寧條約》中還有一處翻譯曾引起外交家、政治家和學者們的重視,就是中文版本中的“(將香港一島)給與(英國)”和英文版本中的“cede to”二者間的翻譯問題。Collins詞典對cede的定義是“If someone in a position of authority cedes land or power to someone else, they let them have the land or power, often as a result of military or political pressure”(www.collinsdictionary.com/dictionary),《英漢大詞典》釋義為 “割讓、交出”。
回到當年語境中,涉及口岸“割讓”問題,義律在1841年6月21日致印度總督奧克蘭勳爵的信函中曾使用“yielded up”(放棄)、“cession” (割讓、轉讓)和“territorial possession”(領地)等表達方式。(馬士2006:736-745)從上述權威的工具書和現場語境來看,將cede to譯為“割讓”是比較切合實際的,也是比較明晰的。但為何這樣一個簡單的翻譯問題,首席翻譯馬儒翰卻犯了錯誤使用“給與”了呢?
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重新回顧一下有關香港的交涉了。關於英國臣民居住、貿易之地的請求,最早是英國喬治三世派遣馬戛爾尼使華時提出的,1840年英國外相巴麥尊在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中再次提及。不過他們當時看好的地點是在舟山的一兩處小島。之後,義律在1840年12月12日照會琦善時明確提出要在香港“暫屯”,對此琦善在奏折中先後寫道:“(香港)如或給予,必致屯兵聚糧,建台設炮,久之必覬覦廣東,流弊不可勝言。既據該夷改請添給貿易碼頭,較之給與地方,似為得體。”(蔣廷黻 2016:184)道光皇帝在上諭中使用了“於外洋給予寄寓一所”。(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1992)琦善被革職後,耆英開始與英國交涉,8月14日,耆英、伊裏布、牛鑒聯銜上《形勢萬分危急已允通商割地賠款折》,其中提到:“係索討香港作為馬頭”。(齊思和1964:2216)道光皇帝在上諭指示中先後寫道:“即令僅止求給香港一處,棲止貿易,……將香港一處,賞給爾國堆積貨物,與中國照常貿易。”(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1992:624)“將香港地方暫行賞借,並許以閩、浙沿海暫準通市”(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1992:739)後來道光帝在上諭中進一步明確表示:“香港準其賞借,廈門、寧波、上海等處亦可準其貿易,但隻許來往通商,不準久住據為巢穴。”(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1992:85)
經過這樣的比對,可以發現,琦善、耆英與道光皇帝之間就香港問題使用了“暫屯”、“寄居”、“寄寓”、“索討”和“給與”、“給予”、“賞借”、“賞給”、“求賞”等各種不同表述,但並沒有“割讓”之類的帶有忍痛性質的用語。
不過,如果回到當時,這種的翻譯不能說錯,甚至不能說不恰當。因為衛三畏在《漢英韻府》中解釋中文“讓”時,給出的英文:to cede, to yield, to give way to; to esteem others; to recede from one’s rights, to waive them in favor of others (衛三畏編著: 2016:375)也就是說,在馬儒翰那裏,他懂得“Cedes to”如何翻譯成中文,即既相對準確地表達詞義又能讓清國的官員看著好接受。
有意思的是,時過境遷,現今中國的各種曆史敘事卻普遍采用了“割讓”一詞,而沒有人再使用能夠表達自信、寬容性的“給與”、“讓與”、“賞借”等詞匯了。
經過認真梳理和比照《江寧條約》的英、漢譯文可以發現,那些在今天看來的錯譯之處,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英、清兩國的文明衝突,一個是朝貢體係下的天朝上國,一個是條約體係下的英國,雙方在價值觀念、文化習俗以及國際視野方麵存在嚴重的衝突。因此在簽訂契約、達成協議之時,必然遭遇語言表達上的障礙。為了克服障礙,有效進行溝通,作為第一翻譯的馬儒翰,不得不權衡兩國如何將英國的文明轉化成能夠被大清國官僚係統接受的話語表達,也就形成了今天這種條約不對稱的結局。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可以更好地理解安德烈·列弗維爾所說的:“翻譯並不是一種中性的、遠離政治及意識形態鬥爭和利益衝突的純粹的文字轉換活動,而是一種文化、思想、意識形態話語的改寫、變形或再創造。”(安德烈·列弗維爾2009:141)如果這樣的總結還有一點道理,那麽如何看待這個非純粹文字轉活動呢?
比如關於《江寧條約》錯譯的問題,屈文生教授在文章中批評說:“在中英近代關係史上,由誰翻譯、翻譯什麽、怎麽翻譯,成了雙方交往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問題。語言或翻譯不僅僅是權力工具,在很大程度上,翻譯權就是話語權,雙方誰獲得了翻譯權,誰就獲得了外交中的主動權,翻譯無疑就是軟權力(soft power)。”(屈文生 2014:48)這種索要權利的質疑和籲求,看上去額理直氣壯,可是顯然屬於無的放矢,因為翻譯權也好軟實力也罷,是當年大清國談判代表為了避免林則徐的翻譯的前車之鑒而主動放棄的,並非是英方強行推動的霸王條款,所以才出現了馬儒翰一人充當了清、英兩國的翻譯的畸形狀況,這樣的文化休克的後果怎麽不知道反省自身而推卸給對方呢?可是看看國內眾多教授、學者們的大作,這種思維方式無處不在,包括那些赫赫有名的自由派教授們,也不過是主流學者的2.0版而已。
不僅國內教授如此,先後畢業於燕京大學、哈佛大學的徐中約教授,也在他嚴重影響歐美和大陸中國的名著《中國近代史》中寫道:“這項條約是戰勝者在炮口下強加給戰敗者的,它沒有歐美國際協議中通常有的仔細審議。”(徐中約:2008)這話說得很有一種無辜被侵略、被壓迫甚至帶有一種被欺騙之感,但是曆史的實情是英國談判的代表都奇怪地注意到大清國的談判代表隻想讓英國人趕緊走人,他們根本就不在意條約的條文內容。這等於說中方自動放棄條約的仔細審議權。徐中約教授作為生活在民國和美國的中國人,怎麽連這點常識都沒有呢?
不得不說,因為文化休克和文明衝突,涉及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江寧條約》在中、英文表述和翻譯等方麵,有很多錯誤和不盡如人意的之處,這一點雖然很遺憾,但也應該抱有曆史之同情,畢竟那個時候還是國門剛剛打開之時。我的關注點是,國門打開100多年後,現今的教授們,尤其是留學國外的教授們,真的克服文化休克的問題了嗎?真的是留學國外或移民國外,就懂得了所在國的文化和文明了嗎?他們真的能用黑夜給他們的黑色眼睛去尋找到光明嗎?以我的觀察看,至少在上一次美國大選中暴露出的問題,就表明好像中國的很多教授、學者還有大眾的意見領袖們,並不是那麽懂美國,包括美國的建國史、建政史,也包括歐洲的中世紀、英國的光榮革命等內容。不過,這個問題我會在7月4日的講座中做個了斷,今天隻能算是投石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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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在通稱《南京條約》,但當年並沒有使用這一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