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後記
媒體猜測的可能性:
1975年還沒有電腦,更不用說聯網了。她可以用她的社會安全號碼(SSN)很多年,而且永遠不會有理由被紅燈標記,因為當時還沒有這樣的係統。
這位“所謂的”丈夫(文章中說他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她丈夫)把她送去醫院,兩小時後才回來。又是一個不同的時代。我覺得這很可能是因為墮胎手術。簡單的門診就診不需要那麽長時間,但墮胎也不需要住院過夜。而且,1975年,墮胎剛剛被美國最高法院合法化,但當時仍備受爭議。在羅訴韋德案判決之前,她所在的州擁有一些最自由的法律,但盡管如此,抗議活動仍然很常見,女性受到騷擾,有時甚至遭到毆打。男人把女人送去醫院的情況並不少見,一方麵是因為他在那裏不合適,另一方麵如果女人能假裝是因為其他原因在那裏,事情就會好辦得多。再說,有些男人就是混蛋……
當時也沒有《健康保險隱私及責任法》(HIPPA)。當時有隱私法,但這麽多年過去了,醫院未能披露信息,可能更多的是因為他們不必永久保存記錄,而不是出於隱私考慮。
護士說,這名女子舉報了丈夫的虐待行為,但並沒有說明送她來的羅伯特有虐待傾向。她可能已經再婚,並且這些年來一直使用著另一個名字。再說一次,當時根本沒有計算機網絡連接所有這些醫院、警察局,甚至社保數據!
我個人認為,她隻是決定離開羅伯特,所以她就這麽做了。她當時還年輕,而20世紀70年代的年輕女孩有很多選擇可以獲得免費住房和食宿,盡管其中一些選擇並不理想。
他們憑什麽指望一個患有癡呆症的女人能記住這些?這肯定很讓人沮喪,但我覺得他們不會從她那裏得到答案。我覺得如果他們回溯到足夠遠的地方,或許就能得到答案……她確實說過她丈夫虐待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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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是隨身攜帶的被選擇性的提醒 -----Alfred Adler
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