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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該死條款”碰瓷法律?公章挑戰依法治國!

(2025-11-21 03:00:48) 下一個

Ⅵ  “該死條款”碰瓷法律?公章挑戰依法治國! 

民法典說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範書記卻說建築物區分“無有權”

 

第 Ⅵ集           

      引題     Ⅵ  九旬新四軍遺孀學用AI給法學博士後書記“反向普法”6

           “衝頂上位”不規範性文件的該死條款“詐歪”民法典

 

Ⅵ “無效條款”“詐彈”

   看不規範性文件的無效條款如何“詐歪”民法典

法學博士後書記範德繁主導的羅湖區政府不認識《民法典》,他們使用的內部執法手冊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直接就打印成了“建築物區分無有權 ”。
  業主大會?雙95%同意?那都是流於紙麵的“理論流程”,實操還是要看區政府會議紀要。

他們嘴上說“尊重業主權益”,轉頭就把“共同管理權”和民法典一起塞進了碎紙機,
在羅湖區,不存在什麽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隻有隻有“建築物區分無有權”

你的房子你做不了主,都在我的棋盤裏,公章就能說了算!一紙“會議紀要”,可代千戶人之公決;
以一空殼國企,可奪千家房產。

這就好比你和鄰居合買了一棟樓,每人一間房,樓梯、電梯、花園大家共有。
結果有一天,街道辦帶著這一夥子“裸偷空”上門說:“我們開會決定了,整棟樓歸他了,你們趕緊搬!”
    你問:“那我們投票了嗎?”
    對方一笑:“你們有啥資格投票?房產證早被政府後台注銷了。” 

 說他們是法規碰瓷術?不!——那是“不規範性文件”詐彈!

“不規範性文件”的“該死條款”竟然詐歪《民法典》

 

代理駱奶奶等業主提起訴訟的王利南律師指出:

這個詐彈,這不是簡單的“理解錯的誤詐”,

而是一場精心設計的“四位一體”複雜欺詐結構,

是不規範性文件的該死條款麵向現代物權法治的“權詐”碰瓷術

 

Ⅵ.1 “無效條款”“詐彈”1  法規適用的欺詐性混用:

拿“土地整備”套路來“套路”“城市更新”

羅湖區政府欺詐性地生硬混用過去規製土地整備模式的的“不規範性文件”裏明顯違法的“該死條款”,來蠻橫替代並規避民法典、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等一係列法律規範裏“城市更新實施主體”產生程序和拆遷補償方案表決程序等貫徹實施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的強製性法律條款,從而排斥了作為憲法十三條私有財產保護製度現代發展產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的適用;違反了我國三大最基本的法律框架。

《實施細則》第70條原本適用於政府已完成土地整合的“土地整備項目”。而本案有四個紅本房小區,是典型的分散產權舊住宅區改造,涉及上千戶紅本業主。

羅湖區政府玩出的這一招,堪稱史詩級碰瓷:他們拿“土地整備”的套路,套用到“城市更新”上,就像李逵拿板斧切牛排——雖然也吃到嘴了,但吃相太血腥、太難看!

 “你們不是在推進更新,是在搞‘李逵式拆遷’和梁山泊式山頭重建!”

 

Ⅵ.2 “無效條款”“詐彈”2

 基礎概念的偷梁換柱:“實施機構”假冒“實施主體”

羅湖區政府盜用土地整備框架裏“城市更新實施機構”概念混淆並假冒替代“城市更新實施主體”概念,借此強逼包括原告在內的上千戶小業主與其“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簽約接受羅湖區政府濫用公權力一手安排其空殼公司羅投控公司承接該多個小區的舊改項目。

“實施機構”:政府內部指定的執行單位,無市場屬性,民法典時代的法庭上沒有這具“僵屍”的合法席位。

“實施主體”:經業主大會公開遴選的市場主體,需要具備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羅湖區政府故意混淆二者關係,讓沒有開發資質的國企羅投控公司來“冒名頂替”“借屍還魂”,實質是繞開市場競爭,欺騙業主簽協議,搞行政壟斷和欺詐上位。

 

Ⅵ .3 “無效條款”“詐彈”3 “程序混淆”欺詐:

“政府授權決策程序”取代“業主大會集體表決程序”


   羅湖區政府套用土地整備框架裏的授權實施機構程序,來混淆替代城市更新框架裏遴選實施主體行為和拆遷補償方案表決程序必經的業主大會集體決策程序,也就是實際架空並規避了法定“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誕生前必須經過全體業主行使管理權的業主大會集體表決決定做出“城市更新市場主體”確認的民主化遴選程序;

羅湖區試圖以多數業主受欺詐簽約套路來掩蓋業主集體並未對於共有產權部分進行集體決策的程序違法問題,這種欺詐套路本質上是以濫用行政權的手段來閹割、侵犯和剝奪了民法典等賦予公民自主的財產權,這就是濫用公權力用政府指令碾壓市場機製監管法規的行政壟斷行為;

他們不開業主大會不讓業主講話,羅湖區政府卻自導自演召開了16場一言堂逼簽的“促簽會”

隻為了敲鑼打鼓推出那一具“借屍還魂”壟斷上位的“明欺暗詐”

卻造出“98%簽約率”來假冒替換共有物權部分法定“集體意誌表達”

法定流程:先開業主大會 → 表決是否更新 → 遴選市場主體 → 簽約。

羅湖違法模式:不開業主大會 → 直接指定 → 逼簽造假 → 聲稱“民意支持”。

政府指定自家國企上位,繞開招標,排除競爭,熬鷹斷電,屎尿陣伺候,紅頭文件斷水電……
把1276戶業主變成“提線木偶”,把老百姓逼成“NPC”,
所謂98%簽約率的數據比《羊了個羊》還假!(#泡沫民意 #虛假共識)

 

 

 

Ⅵ.4 “無效條款”“詐彈”4  

“主導者地位混淆”欺詐——通過“四種身份(或者說角色)混淆的欺詐”,  

公章護駕提線木偶上位“主宰百姓安居生活”。

前述三個層麵的欺詐套路得以實施基礎,其實就是源於第四層欺詐即策劃和領導該虛假城市更新套路的欺詐,即該欺詐套路的主導者羅湖區政府人為製造或者說利用了“四種身份(或者說角色)混淆的欺詐”:

①羅湖區政府充當了該區域內行業規則製定者即立法者地位(出台羅湖區城市更新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等並解釋羅湖區具體實施城市更新的辦法和流程);

②羅湖區政府同時充當了該區域內城市更新項目規劃者的地位;

③羅湖區政府在承擔該前兩者角色過程中明顯顯化出政企不分等特點,實際上是同時混同了第三個角色——羅湖區作為區屬國企的投資者和經營者的角色之中,即羅湖區政府各部門實際在此項目裏充當了營商者成為愚民牟利的主體,即實質性充當運動員全程參與其下屬國企羅投控公司(羅湖區政府在答辯狀裏自稱“是內部職責分工不同”混淆了政企之間天然的界限) 騙取和承攬該舊改以及大拆大建項目的經營過程(比如,姚盛實際上是作為建設局副局長瞬間又化身為羅投控公司董事總經理的身份還兼職羅湖區城市更新局工會負責人的三棲角色就是最明顯象征,羅湖區公開網絡宣傳稱66名黨員幹部分成七個工作組一對一與轄區內業主促簽的活動本質就是政府工作人員政企不分參與羅投控公司經營,為羅投控公司承攬業務);

④羅湖區政府及其下屬部門(住房與建設局——城市更新局)又承擔了裁判員(比如2024粵0308行初2217-2218號案裏被訴的確認實施主體行為)——這一點,也如同羅湖區城市更新局等提交的證據材料群眾投訴信——《關於羅湖區相關部門在推進人民醫院周邊住宅“虛假城市更新項目”之中存在違法欺詐和行政壟斷行為的抗議聲明書》以及(異議處理告知書)內容:原告等業主早就針對羅湖區政府係統性欺詐問題提出書麵抗議。但遭遇羅湖區城市更新局棄之如敝履。

角色

羅湖區政府扮演者

實質

立法者

出台政策解釋權

自定規則

規劃者

批準更新單元

控製方向

經營者

羅投控為全資子公司

直接獲利

裁判員

城更局確認“實施主體”

自我認證

一手導演、一手投資、一手執法、一手頒獎,
這哪是政府公益項目?
這是“自我循環的利益閉環”!
網友怒斥:“這叫‘薛定諤的政企關係’——需要時是政府,分錢時是企業!”(#政企量子態 #貓頭行政)

 

 

 

 

Ⅵ.5 “無效條款”“詐彈”5、“四位一體”欺詐結構,三種話術上下通吃。

 

在以四種角色相混淆並實施這“四位一體”的欺詐結構過程中,他們分別以完全不同麵孔和話術來套路示眾——對於老百姓廣大業主來說,他們說是城市更新,目的在於掛羊頭賣狗肉哄騙老百姓讓其與羅投控公司先簽約——而另外一個角度看,就是讓羅投控公司先射箭再按照射箭的位置去後畫靶子;

對於上級政府(深圳市政府)他們說自己實際是在完成土地整備目標,給人民醫院留醫部擴建騰挪土地;

而他們關起門來就承認這就是為下屬羅投控公司搞行政壟斷,空手套白狼托舉下屬殼公司平地青雲,直接讓下屬國企空手上位獲得價值上百億項目的開發經營權。

 

麵對這套“法學博士後出品,必屬精品”的權詐魔法,
91歲的駱奶奶隻問一句:

“你們拿個內部會議紀要,就能把我房子拆了?那《民法典》是不是可以燒了?”

她不是法學家,但她知道:政府公章不能代替業主大會集體表決的選票,
紅頭文件不能踩碎物權。她的房子,不是公權力實驗田;
她的晚年,不該被當成羅湖區經濟發展的沙子和石子。

她說:“你們是法博士,我是無知老太太,

但是從本案就可以看出,個人的良知基本與學識以及職位無關,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本來也不該有‘內部’和‘外部’之分。

是非善惡皆有後果,
你們集體討論的‘內部授權’,也不是你法學博士後區委書記的‘免責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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