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裏斯多德作為生活在2400年前、古希臘最有學問的智者,是世界著名的思想家、哲學家,他首次將哲學與其他科學區別開來,開創了邏輯學、倫理學、政治學、生物學等學科的獨立研究。他的思想影響了西方以至整個世界。
亞裏斯多德在論述一個問題之前,總是把對這一問題的曆史論述全部羅列出來,然後一一加以猛烈抨擊和批駁。培根對此評論說:“他就像一位土耳其君主一樣,認為不處死所有的同胞弟兄,就無法穩坐王位”。
亞裏斯多德認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定良好的法律。這是對法治的一個全麵定義,這一定義如今已成為經典,後世的法治理論基本都是在這一框架內展開的。
他認為,所謂法治,第一,要製定好法,即合乎正義的法,良好法律是法治的前提。第二,這個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服從。他強調,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實現法治。
亞裏斯多德主張法治而反對人治,他反對“一人之治”時說:“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他強調以法治國實質是擺脫個人欲望,求助理智的統治,因為法律是沒有欲望的理智。
對比人治與法治的不同後,亞裏斯多德得出的結論是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因為:
首先,法律是經過眾人或眾人的經驗、智慧審慎考慮後製定的,眾人的意見同一個人或少數人的意見相比,具有更多的正確性。
其次,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他說,即使是最好的賢良也未免有熱忱,這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
再次,法律不會說話,不會像人信口開河,不會朝令夕改,具有穩定性。
最後,法律是借助規範形式,特別是借助文字形式表達的,具有明確性。
亞裏斯多德認為法治最主要的長處是使執政者不至於脫離正義,防止民主政體變態,防止個人專斷和腐敗。
法治即意味著一切社會行為、社會關係都要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整;凝聚公意的憲法與法律高於任何個人、政黨、社會團體的意誌,有至上的效力和權威;政府的一切權力源於法律,且要依法律行事;公民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權,任何人的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製裁。當這些前提成為現實時,統治即是一般規則的實施,國家的政治統治“就是法律的統治。”
亞裏斯多德在西方第一個提出法治概念,並作了完美的解釋,同時堅持法治優於人治,建立起了係統的法治主義的法律哲學。他的法治理念影響了整個世界,對今天的中國也深有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