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做人民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期間,我們完全可以和法官平起平坐,投出自己貨真價實的一票。可惜,這樣的機會不可多得。
我剛當了幾天美國公民就被抽中做陪審員。
所謂陪審員,就是陪審團的成員。人民陪審團製度在古羅馬就有。陪審團有大、小之分。大的23人,小的9人。大陪審團(GrandJury)的任務是初審,小陪審團(Trial Jury)的任務是終審。檢察官先把案子呈送給大陪審團,如果陪審團認為此案值得過堂,那麽就轉給小陪審團,否則就把案子打回給檢察官(檢察官可以就此放棄,也可以加強證據後再來)。我去的是紐約高等刑事法庭的大陪審團。
有不少老美不願意做這個神聖的人民陪審員,因為你要把案子陪到底,而有些案子審起來可能曠日持久,像一盤下不完的棋,不免頭痛。有些情節嚴重、知名度高的案子可能還需要把陪審員們和外界隔離開來,以免他們的判斷受到媒體或他人的影響。他們可能被請到賓館去住,結案之前不能回家。這種情況和住高級監獄沒有什麽兩樣。
還是我這樣的新美國人有覺悟,盡管老美們給我出點子,叫我向法庭文書聲稱自己英文不好以便被放一馬,我還是決定要盡一次這個光榮的義務。
每天都有很多公民接到做陪審員的通知。這是公民的義務。除非有很說得通的理由,比說家裏有病人或年幼孩子需要照顧,或自己老弱病殘沒法出門,或自己犯過案,否則都要去履行這一義務。給老板打工的人工資由老板照發,自己做老板的人則由法院發給每天80元補助。在紐約州,你做了一次陪審員後,八年內可以不用再來。接到通知去法庭報到的人比實際選中做陪審員的人要多。如果你去法庭報到了,但沒被選到陪審團中,也可以在四年內不必再來。
大陪審團成員幾乎不經過挑選,隻要英語聽說沒有問題就行。而小陪審團成員的選擇則比較麻煩,他們需要控辯雙方都要滿意才行,基本的衡量標準是對將要審的案子或類似案子沒有先入之見。陪審團的成員都不得和案子的原告或被告是熟人或親友。
當法庭文書告訴我們大陪審團的工作要持續四個星期,共計20個上午,人群中頓時有不滿之聲。但是多數人沒有借故離開,因為如果這次不盡義務,法庭會不斷地叫你前來,直到你做了一次陪審員為止,除非那天人員已夠而沒有用到你。
大概還是因為很多人不理解這一任務的重大意義,我們第一天的第一件事是看一個錄像。裏麵講西部早期開發時的一個故事。在德州驛道上有一個酒吧,經常發生騷亂,但政府對此鞭長莫及。於是酒保Roger Bean就自作主張開了一個法庭,這個法庭就是吧台,陪審員都是酒吧的顧客,而吧台後的Bean自任法官。如果哪個陪審員不附和Bean的意見,那麽他就得不到免費的威士卡,甚至可能永遠不得再進這個酒吧。今天的陪審員可不必擔心因為不附和法官而進不了酒吧。我們完全和法官平起平坐,嫌疑犯是不是真犯了罪,要由我們說了算。這樣的機會不珍惜可謂不知好歹。我正在想周圍別人是否也領會其中涵義時,坐在我右邊的幼兒園女老師低聲嘟囔了一句:“還剩下19天。”唉,真是不可救藥。
終審的要求很嚴,被告有罪的判決需要所有陪審員達成一致的意見才能成立。而大陪審團的初審隻要半數以上──也就是至少12人──認為被告可能有罪,這個案子就得交給小陪審團審理。大陪審團的成員也不要求每人每天出席,隻要有16人當場,就可以開庭。不過,在這種情況下,也得有12個人同意才能使案子進入下一步。這個時候,可能對檢方不利。
二十天下來,我們大約聽了六十個案子,形形色色,五花八門,詐騙、偷盜、搶劫、販毒、強奸、行凶,什麽都有。
很多令人不快的事恰恰是在值得祝賀的日子裏發生的。這不,第一起案子就是元旦淩晨在上城發生的打人事件。被打的一男一女頭臉都縫了針。雖然在短短的幾天後恢複得幾無痕跡,可是年輕女子未張口就泣不成聲的樣子一下子就博取了大夥兒的同情。“這還了得,這幫惡棍!”女老師憤怒地說。她就住在那個地區。別的成員也小聲議論開來。“你們不能當著我們議論的,”檢察官提醒說,“如果你們需要議論,等我們出去了以後。你們也可以要求我們先出去。”大家都不做聲了。
作證的受害人和警員都離開後,檢察官要求我們考慮對嫌疑犯指控X級毆打罪等四項罪名。她和法庭的速記員離開後,就剩下我們這些陪審員們。大家頓時像炸開了鍋。有人說,我們現在就可以舉手表決了吧,說著就把手高舉了起來。緊接著,又有人說,“慢著!”一個大約六十歲上下的黃頭發女士慢條斯理、推理縝密地使大家明白,女受害人和那位性感的女警員的證詞有出入。受害人說她被打後就昏迷了,不記得後來的經過,可警員說她被抬上救護車時還說了話的。“她的證詞可信嗎?”黃頭發女士把我們都問住了。坐在我後麵的一位大嫂放下正在織的毛衣,回答說:“這個倒不可疑。我兒子一年前被汽車撞了,他也根本不記得被撞前後的事情,現在他都想不起來。”“是這樣?謝謝你分享你的經驗。”黃頭發女士說,“要是像他們說的那麽嚴重的話,怎麽他們的傷一點都看不出來了呢?才沒幾天嘛。”又有人說。“我們還是要謹慎一點,再分析分析證詞,可別冤枉好人,我可不想隨便把一個人送進監獄。”一位中年女士說。這時,一個戴眼鏡的中年男子說:“我提醒大家一下,別忘了我們是大陪審團,我們隻是決定這個案子是不是應該進審判法庭,而不是在判決這個人有沒有犯罪,那是小陪審團的事情。”大家都回過神來,發覺那個男子是對的。於是在秘書的倡議下,大家馬上舉手表決,結果是全數支援對嫌疑犯提出公訴。
簡單地概括一下:大陪審團的判斷標準比較低,原則是不放過一個壞人,而小陪審團的判斷標準比較高,原則是不錯判一個好人。
第二起案件是一個女人在美西商店偷東西後被警告不要再涉足這個商店。大概是出於報複,她不但再次涉足該店,而且帶著一把剪子剪壞了一件價格五百元的皮夾克。這個倒楣蛋被商店保安抓個正著。保安是唯一的證人。她被指控非法闖入私地搞破壞。
我想,如果她第一次確實偷了東西的話,那麽她應該受到懲罰。我聯想到我家附近的K-MARK,本來配有自動收款機,但是因為有人連連偷東西,(我不明白為什麽設自動收款機會增加偷東西的事件,但這是店員的解釋),店家取消了自動收款機。害得我現在隻好每次都不得不排長隊讓那些比蝸牛還慢的收款員考驗我的耐心。所以我是恨那些小偷的。但是,如果這個女人第一次偷東西是被冤枉的話--說不定保安看走眼了呢,那麽她第二次的報複行為值得同情。況且那件皮夾克雖然標價五百元,其實買進的價格可能連一百元都不到--那些牟取暴利的商店本身也很可恨。我不願意因為這大商店區區一百元的損失就把一個人送去過堂受精神折磨。但是年輕而英俊的男檢察官說她第一次是否真的偷了東西與本案無關,我們隻能在與本案有關的證詞基礎上根據常識進行判斷。
大家也是刷刷地舉起手來,隻有我猶豫了一下沒舉。我固執地認為我的判斷有必要建立在第一次事件之上。
第三個案子,兩個男子為爭車位而差點動武。首先是前車的男子跳出來,揮舞著一把匕首要後車的男子出來,嚷嚷著要給他點顏色瞧瞧。後車的男子也是英雄好漢,說出來就出來,不僅出來了,而且帶出來一把足有二尺多長的非洲長刀。旁觀的人見勢不好,打911叫警員。警員正在附近巡邏,三分鍾之內火速到達現場。這個時候,拿匕首的男子想必早已沒了威風,已經從人群中溜了出去。待警員逮捕他的時候,他的匕首已經不見了。女警員說搜尋了附近,沒找到。
警員作證完畢後,檢察官例行地問眾陪審員是否有問題,有好幾個人悄悄地向檢察官提問──我們不許直接向證人問話,而是要通過檢察官。我也有問題:“警員也逮捕了那個耍長刀的人嗎?”我認為這兩個人都非法攜帶危險武器。檢察官說這個問題待會兒她會回答。檢察官請警員出去後,對我們說:“我知道大家心裏很納悶,都想知道那個拿長刀的人是否被逮捕。但是我提醒大家,那與本案無關。你們的任務隻是決定是否要對這個拿匕首的人提出控告。”
除了警員,我們還有一個旁觀者作證。這個案子很棘手,因為沒有物證,唯一看到他拿著匕首的是這個旁觀者。“不過,警員提到州政府的檔案中有他的指模編號,說明他以前犯過罪,我想這對我現在的判斷很重要,”打毛衣的女士說。“我在四年前成為公民的時候也被打了指模,我想知道我的指模和他的指模編號類別是不是一樣,”我左邊的波蘭老太太發出疑問。這一下把大家都搞糊塗了,是啊,他有指模編號又說明什麽呢?雖然所有檢察官都提醒我們要把案件獨立對待,但常識告訴我們,所有的事情都有個前因後果。雖然一個人犯過罪,不能說明他將來一定會再犯罪,但一個犯過罪的人比一個從未犯過罪的似乎更容易讓人懷疑。社會上是有慣犯呀。如果這個人以前清清白白,我們怎麽能夠就憑一個旁觀者說他拿著匕首就送他過堂呢?萬一他拿著的隻是一把沒有大危險的小刀,他也隻是為了嚇唬嚇唬而沒有使用它的意圖呢?多數人認為有必要搞清楚那個指模編號是不是犯過罪的人才有的。可見多數人作判斷的時候還是考慮曆史背景的。
當我們告訴檢察官我們要進一步向警員提問後,檢察官笑著說她因為當了檢察官也被打了指模,而且都是有編號的,並且這個指模編號問題和我們將要判決的指控無關。她重述了一遍兩項指控:非法攜帶危險武器,情節嚴重程度第四級﹔威脅他人,程度第二級。
檢察官和速記員離開房間後,大家開始了熱烈的討論。我們對威脅他人一項都無意見,全體通過。可是非法攜帶危險武器第四級,因為無從知道他以前是否犯過罪,大家沒有了主意。這個罪狀是說他不但攜帶危險武器,而且有使用它去傷害他人的企圖。“我們現在要弄清楚,他攜帶那把匕首是否有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企圖在裏麵。”波蘭老太太提出了大家都關心的問題。“可是,他也隻是晃動了幾下子,他可能並沒有想傷害另一個人。”黃頭發女士說。“我看,他帶那把刀子恐怕不隻是自衛吧。他衝到人家車門前,叫人家出來。我看就是有企圖的。隻是看到人家有把長刀後,他的企圖就自然消失了。”第一天幫助我們認清自己職責的那位中年男子不緊不慢的分析,把大夥兒都逗樂了。“幸虧警員到的及時,這場架沒打起來,否則還不知道是否會出人命呢。”黃頭發女士感慨地說。不管誰的武器更危險,拿匕首(或小刀)者是始作俑者,我們沒有別的證人,當然隻有相信唯一來作證的旁觀者。通過討論,大夥兒這會兒一致同意指控他。
把結果告訴監管後,大家都以為今天大功告成,可以回家了。就在大家紛紛準備離座時,監管叫我們坐下,說檢察官還要叫我們考慮一條罪狀。這時候,年輕的女檢察官笑咪咪地進來了,要我們考慮對嫌疑犯提出非法攜帶危險武器第三級的指控。我正在想,你是哪根神經出問題了,我們剛才第四級指控都差點不一定通過,你怎麽上升到第三級了。且慢,女檢察官對我們宣讀了非法攜帶危險武器第三級的法律定義。就是,如果被指控非法攜帶危險武器第四級,並且以前有過犯罪記錄,可以被追加指控第三級。女檢察官這才托出了寶葫蘆裏的秘密,原來警員說的指模編號就是犯罪記錄,和我們其他人的指模編號不是一個係統。警員說漏了嘴,而我們當中沒人聽懂警員說的那個代表犯罪記錄指模編號的特別代用名詞,就被檢察官巧妙地搪塞了過去。這時候真相大白,大夥兒倍感興奮,都慶幸剛才舉了這隻寶貴的手。
我們不假思索地全體通過第三級指控。出門的時候,我在想,看來我們曆史地分析問題的習慣是有根據的,盡管我知道在法律上應該把案件孤立對待。
第四個案子,嫌疑犯拿著別人的信用卡去J&R買攝像機,被收銀員看出簽名的破綻,當即被商店的保安拘留。收銀員、保安以及被盜用信用卡的人挨個作證,還有信用卡的複印件、被告在收據上簽名的複印件、以及被告向商店發誓以後再不登門的保證書。可謂人證物證俱在,鐵證如山。我們正準備表決時,監管說,這個案子的被告也要求出庭作證。陪審席上群情振奮,迫不及待地要和被告麵對麵,同時心中劃過一個問號:難道剛才這麽多人都是在誣告他?
非裔被告邁著從容的步伐進場了,他個子高大,一副頂天立地、正氣凜然的形象。很有點Morgan Freeman的範兒。根據法律,他有權請律師,因此他的女律師陪著他。
根據法律,證人有權利不說任何對自己不利的話,被告也是如此。電視上的警員抓壞蛋時,總是在一邊上手銬一邊大聲對壞蛋說:“你有權保持沉默,從現在起,你任何的一句話都可以是對你不利的證詞。”但是如果被告也要作證,他必須先把他的這個特權放棄,行話就是Waiver of Immunity。
我們的團長首先確認被告在Waiver of Immunity的書上簽了字,而且還確認他的簽字是自願的,並不是別人利誘他的結果。然後,團長向他宣讀慣例的誓詞:我保證我所說的話句句如實,請幫助我吧上帝。以前的所有證人都簡單地說:我保證。隻有這個被告重複了這個全句:請幫助我吧上帝。聲音中帶著一絲乞求。
他是被冤枉的?果然,他從容地否定了他盜用信用卡、用別人的信用卡買攝像機,更沒有在什麽收據上簽名。他那天是在商店的地上撿到了一張信用卡,把它交給收銀員,沒想到反被設計陷害。
“那你為什麽寫保證書說再不登J&R的門?”女檢察官問他。“我隻是想脫身,”他答道。“那我再問你,你在1992年是否認罪說非法攜帶武器?”檢察官問。“是的。”“當時,你辯解說你是在路上撿到的武器,還記得嗎?”“不記得了。”“好,我的問題完了。陪審員們有問題嗎?”
檢察官最後的一個問題使我做出了決定:這個人在撒謊。哪有這麽巧?手槍和信用卡都讓你撿到了?但是不少人還在猶豫。顯然,對立雙方的證詞完全相反,你隻能相信一方。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他確實拿別人的信用卡買了東西。我們把那張收據的簽字拿起來左看右看,也看不出個所以然,不知是否這個人寫的。“別瞧了,我們又不是筆跡專家。”有人說。“這就取決於於你相信哪一方了。”另一個人說。“我看收銀員沒有什麽原因要誣陷他吧。”一位很少發言的短頭發大姐說。最後投票,12票通過。這個被告運氣真不好,如果少一票,這個案子就會被當場推翻。這一刻,我才意識到我們手中的票確實關鍵。聯想到幾年前戈爾和小布希在佛州得到的選票僅幾百票之差,就決定了我們全國人民整整四年(後來延伸到八年)的不同命運。所以說選票神聖不誇張,盡管它的神聖性不一定每次都能表現出來。
後排的黑人女郎在休息時突然大罵起為自己辯護的被告:“那個操娘的,我們應該通過決議將他拖出去痛打一頓。”我有些摸不著頭腦,問:“你為什麽那麽恨他?”“你沒看見他是黑人?人們對我們黑人的看法全讓這些人給敗壞了。這個操娘的,還好意思來給自己辯護,丟人現眼!”我覺得可樂,因為自己看到華人犯罪也是格外的氣憤,好像和自己有什麽關係似的。想想十幾年前的盧剛案,絕大部分中國留學生對他恨之入骨,怕自己被連累。
監管交給秘書一個條子,說下一個案子是有關強奸罪和雞奸罪的。女老師一聽,差點暈了過去,她好容易忍住了沒有嘔出來:“我受不了這個,我能不能不聽這個案?”我向來對這種神經過於脆弱的人不以為然,對她說:“說不定你這一票很重要呢。”她想了想,覺得我說得對。她得坐在這裏,親手把罪犯送到法庭。
12票中她的票果然關鍵。如果她出去了,這些指控都會被推翻。我勸她留下來,沒想到是請她投我的反對票。諷刺。
這個案子隻有一個證人。她是一個現年16歲的黑少女。告18歲的男朋友侵犯她。他們兩年前開始性關係的時候雙方都是未成年人,可是今年男朋友先一步變為成年人,恰好他們的感情破裂,男方離開了她。於是女方就告男方強奸和雞奸。很顯然,他們的性關係是兩廂情願的。但是有的團員死搬法律條文,即隻要有一方是未成年人,都可以指控強奸。
下一個案子是多美尼加移民打群架,兩人被抓。其中一被告出庭為自己辯護,說自己是看熱鬧的。檢察官變著花樣問同樣的幾個問題,指望被告前後矛盾,可是被告不知是訓練有素,還是真的無辜,就是滴水不漏。他說我是站在樓門口等我奶奶從超市買東西回來,好幫她提上樓,(多麽優秀的好孩子)。檢察官問:“你奶奶當天下午去超市買東西的時候你跟去了,為什麽你奶奶深更半夜出門,你倒不和她一起去了?你不擔心嗎?”
這是讓大家最撓頭的案子,不像前麵那些條理清楚。這裏,被告是有不合常理的表現,可是,檢察官也沒有說服我們他的確參與了打群架。
大概兩個星期了,好多人開始變得不耐煩。原來每人前麵幹幹淨淨的桌台開始多了報紙和零食。我們在休息時間傳送分享餅幹葡萄幹花生米和各種堅果。我為此特意跑了幾趟中國超市,趁機會推廣中國吃文化。隻有女教師不買我的情,說包裝上沒有說明營養成分她不敢亂吃。她隻嚼她的健康點心。她每次都咬的喀嚓喀嚓響,即使在開庭的時候也不例外,搞得我心煩。我想製止她,不知怎的,四目相接時,卻突然不好意思說,竟對她點頭微笑。她以為我很欣賞她這種上課吃東西的小動作,喀嚓得更起勁。在她小聲嘰咕“還剩下9天”時,打毛衣女士開始了她第二件工程。
我發現檢察官們都很年輕,在二、三十歲。很多人在做了幾年檢察官,積累了經驗後,就加入私人法律事務所,為被告辯護。在美國,經常會聽到某某嫌疑犯得以逃脫法網或被從輕發落,大概與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資曆不均衡有關。
有一類案子太多,占了至少一半。就是買賣毒品。我們接觸的案子中都是小毒販,可是他們如果被定罪,則有可能會處上高達數十年的徒刑,比過失殺人還嚴重。我過去很支援懲罰毒販,但是通過陪審員的經曆,我認識到政府在這方麵花的錢太多,卻收益不大。就是說,不管怎麽懲罰,販毒的人有增無減。說明刑事製裁不起作用。雖然在關押、改造這些人上花了不少經費,但他們往往出了獄後惡習不改。你說何苦呢。反正吸毒的人都有辦法搞到毒品,何不幹脆把毒品合法化,征收高消費稅,讓政府來賺這筆錢。政府可以用來投資癮君子康複中心和毒品教育課。聽說歐洲有些國家就是這麽做的,據說效果不錯。應該試驗一把。
四個星期過去後,我覺得意猶未盡,想接著做。有一西裔女士不喜歡自己的工作,也想借此逃避。我們到法庭文書那兒毛遂自薦,可他說:“你們不能馬上接著做。必須要等兩年。”原因是,如果有了常任陪審員,恐怕就會有人來收買。大多數草民意誌薄弱,見利眼開,可能會失去公正性。我真佩服立法的人,把這些可能性都想到了並製訂了相應的防止措施。好吧,我希望下一次有機會到小陪審團過過癮。
(寫於2003年,曾在劉予建先生創辦的《彼岸》雜誌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