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清朝的滿漢關係:民族隔離與不平等
宇中一塵
關於滿漢關係,中美學術界有兩個非常精辟的說法,一個是清末民初的學者孟森,他是近代第一個係統研究八旗製度的曆史學家,他認為八旗是“國中之國”,這就是說,八旗是清帝國中一個獨立的軍事、行政組織。另一個是美國曆史學家Edward Rhodes, 他認為滿漢關係”Separate and Unequal”。 兩者雖然文字不同,著眼點也不同,一個強調八旗製度,一個側重民族關係,但二者都從不同側麵指出了滿漢問題的嚴重性: 八旗組織在清帝國是一個高度獨立的體係,作為一個軍事組織,和綠營(漢人軍隊)並立。作為管理旗人的行政機構,它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八旗都統衙門”,和主管漢人的六部平行,都直接接受皇帝管理。在這個製度設計下,旗人和漢人實行民族隔離,並且地位不平等。
在說明滿漢問題之前,必須指出,滿漢問題隻是清帝國眾多民族關係中的一種。清朝建立了類似金字塔的結構,滿人處於頂端,之下分別是蒙古人、漢人,再往下是藏人、回回(伊斯蘭各民族,包括維吾爾人),苗人(南方多個民族統稱),番子(藏人),類似於元朝的民族不平等製度。
民族隔離
包括三個方麵:身份劃分上的不同,居住的隔離,和通婚的限製。
身份差異
漢人被界定為“民人”,和“旗人”相對。需要注意的是,民人專指漢人,不是廣義的“民間人士”。如上所述,其他各個民族還有各自的稱謂。在清代官方文書中,旗民、滿漢、旗漢等說法往往混用。滿清統治者創造出“民人”的說法,可能是希望降低民族對立思想。
旗人是世襲軍人階層,不能從事其他經濟活動。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漢人當中也有軍人(綠營),而且也是世襲製,但是地位不如八旗。
滿漢身份差異帶來了以下一係列不平等,由於篇幅所限,點到為止。
居住隔離
滿清入關後,在戰略要地建立了一係列“駐防”,後來隨著帝國版圖擴大,又陸續在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了一些駐防。到清末,全國共有大約90個駐防。
駐防有兩個基本功能:軍事和生活。所有的旗人(包括婦女兒童)都必須居住在這裏,漢人俗稱滿城。
滿城和漢人城市的相對位置有三種基本情況。第一、遠離漢人居住地,這在偏遠地區比較常見。第二,在漢人城鎮附近。第三,在漢城內部。不管哪種情況,滿城都有城牆和漢人區域隔開,雙方不能擅自進入對方居住地。
最大的、也是最特殊的“駐防”是北京,全國大約一半旗人居住於此。1644年入關時,朝廷命令漢人遷居外城,內城隻有旗人可以居住。居住在皇城周圍的,則是最信賴的滿州八旗中的上三旗。清朝中期以後,居住限製有所鬆動。
為了控製滿人和滿城,朝廷出台了一係列措施。1,每三年進行一次男子人口普查,並且比較各次結果,防止漢人混入八旗。2,禁止旗人領養漢人兒童。3,如果滿人需要離開滿城(例如奔喪),他們出發前必須獲得批準,到達目的地後,需要到當地八旗機構備案,返回後再報告。4,每年還檢查旗人居住情況,是否擅自搬家。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保留了大量相關資料,可以查閱。
在全國範圍來看,由於滿人需要漢人商販提供生活物資,這些商販需要進入滿城。他們必須獲得許可,早上滿城城門開放時進入,晚上關門前離開。
實際生活中,少數漢族商販由於生意上的需要,向旗人租賃房屋、甚至私下買賣,是存在的。尤其是在清末的北京,大量的旗人和漢人長期生活在同一個城市的不同區域,難免存在一定程度的交流。但是必須指出,旗人、漢人之間買賣房屋是違法的,因此交易是秘密的,也就是“紅白契”。正式的契約寫在紅紙上,官府承認。非正式的契約寫在白紙上,不被官府承認。
通婚限製
清朝法律鼓勵旗人之間通婚,限製滿漢通婚。旗人結婚,必須把雙方姓名、所在八旗組織,家庭情況層層上報,最後報告給八旗都統衙門。
法律允許漢人女性嫁給滿族男性,但是漢人男子不能娶滿人女子,除非皇帝批準。中國傳統社會中,女性地位低下,有時甚至被當作財產買賣。因此,旗人可以娶漢女、漢人不能娶旗女的單向規定,是不平等的做法。
漢女嫁旗人,有兩個常見問題。第一,嫁給旗人的漢人女性,大多做妾。第二,某些旗人女性,大齡還未出嫁,隻能啃老。而女性不能領取“錢糧”,造成原本平窮的旗人家庭更加貧窮,詳細情況見下。
民族不平等
不平等表現在三個方麵方麵。
經濟
旗人不能從事農工商業,生活來源靠國家發放的“錢糧”。軍人按照等級,每月領到一定數額的銀子和糧食,供養家庭。旗人收入不需要納稅,而且不用承擔徭役。
在漢人看來,這不公平:漢人勞動所得,需要納稅,旗人不從事生產,不勞而獲,卻能從國家拿到錢糧,而且婚喪嫁娶還能領到額外補貼。
為了保證旗人生活,朝廷規定“旗民不交產”,就是說,漢人不能購買旗人房屋、土地。
另外,滿人王公貴族大多通過隱蔽方式(類似現代白手套),從事工商業,獲得巨額財富。
不過,隨著時間推移,十八世紀中期後,“八旗生計”開始遇到困難。根本原因是,旗人人口自然繁衍增加,而軍人名額有限,所以能夠當兵領取錢糧的人,在旗人總人口中比例越來越少。朝廷想出多種辦法,比如養育兵,就是給男童一定錢糧,還有讓漢軍離開八旗,但是都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到了清末,貧窮旗人相當普遍。當然,漢人貧困問題也很嚴重。
雖說有些人經濟上貧窮,旗人仍然是一個特權集團,因此有些漢人希望嫁給旗人,或者把孩子過繼給旗人。
政治
這裏側重講述官僚機構的設置以及官吏選撥的途徑,這兩個方麵使得旗人做官比漢人容易,從而確保旗人控製帝國的官僚機構。
首先,所有政府機構的職位都對旗人開放,而漢人卻不能進入某些機構,例如理藩院。
其次,滿漢都可以進入的機構中,滿缺(職位)比漢缺多,雖然名義上“滿漢參半”。
第三,絕大多數機構中的筆帖式(秘書)職位,都由旗人擔任,漢人無緣。
從科舉考試途徑來說,滿人也非常有利。
首先,旗人、漢人分開考試,各自有錄取名額,看起來似乎公平,實際上旗人僅占帝國總人口的很小比例(1%-2%),而漢人占人口90%以上,因此,漢人錄取的比例很低。
其次,滿州會試,隻對滿人開放,漢人不能參加。
第三,麵向滿州的“翻譯”考試,簡單的滿漢翻譯,選拔筆帖式。漢人不能參加。
第四,王公貴族子弟可以通過“承蔭”的方式,無需考試而進入官僚機構。而清朝貴族都是滿人。
最後,滿漢官員任職時間長短不同。漢人官員父母死後,原則上需要守孝三年,一共六年。這來源於儒家孝道,也是官製規定。這段空檔期對官員的職業生涯影響很大,影響升遷。旗人官員不受影響。
表麵看起來,守孝與否是兩個民族的文化傳統不同,實際上反映了滿清統治政策的靈活性和殘酷性。按照儒家思想,漢人不能剃發,為什麽滿清推行“留發不留頭”政策、屠殺大批漢人?強迫漢人采用滿人發型服飾,同時又允許保持儒家某些傳統,可以說是雙重標準。為什麽采用雙重標準?采用滿人發型服飾,是臣服的外在標誌。而儒家思想中的孝道,對滿清統治不構成威脅,甚至可以削弱漢人官員在官僚體製中的影響,因此特意保留。
如果說政治上的不平等還相對隱蔽,那麽法律上的不平等則是公開的、巨大的。
法律
法律方麵的差異,表現在幾個方麵。
首先,旗人、漢人有不同的管轄機構。旗人違法,漢人地方官無權管轄,隻有八旗官員才能審理。類似於清末西方國家在中國的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
其次,朝廷製定了一整套製度,規定了旗人實際處罰比宣判的處罰輕。例如,按律應當徒刑一年,實際上隻接受20天的處罰,美其名曰“折枷”。刑期每增加一年,“折枷”增加五天。再來,按律應當流刑二千裏,實際處罰也是折算成50天,而不是流放到邊遠地區。注意,這是法律規定的特權,不屬於貪贓枉法。
第三,旗人原則上沒有死刑,除非“悖逆”。也就是說,旗人殺死漢人,法律上不會得到死刑,實際處罰也非常輕(見上)。
第四,滿漢分別關押,不能關在一個牢房裏,也就是監獄裏的民族隔離。
第五,旗人接受審判時,不需要對官員下跪。而普通漢人需要下跪,隻有獲得了秀才以上稱號的人,才可以不跪。也就是說,隻有一定社會地位的漢人才享受這項特權,而旗人普遍享受這個權利。
小結
民族政策是清朝統治政策的一部分,涉及到多個方麵。有些學者聲稱,“明承清製”,這顯然忽略了清朝的民族政策對漢人多方麵的歧視,這種歧視是明朝沒有的。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作為一個多民族的大帝國,清朝在多個民族地區采取了多種政策。而明朝的統治地區相對較小,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影響也較小,政策也和清朝有明顯區別。
另一方麵,清朝皇帝們反複聲稱,平等對待滿漢兩個民族(滿漢一體),實際上,民族隔離和不平等始終存在,漢人也多次反抗,但都無法改變。甲午戰爭後,帝國風雨飄搖,朝廷、漢人保皇派、革命黨都意識到民族問題和帝國安危的聯係,任何人再也無法掩飾民族矛盾。他們從各自角度,提出了不同主張,下節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