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山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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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當代文學中模仿西方作品現象之論爭

(2024-02-10 11:04:10) 下一個

 

伴隨著肇始於「五四」運動(1919)的學習、借鑒西方文化之大潮,對西方文學作品的模仿成為現代文學史上一個引人矚目的現象,幷引起過激烈的論爭。在當代文壇,它仍然是學術界一個熱門話題。不少學者視模仿為抄襲,有害於中國文學的發展。但是也有許多批評家不以為然,認為模仿並無大礙,尤其是具有創新的模仿。

那麼, 模仿究竟是不是對原作品、作者權益的侵害?模仿是一個文學議題還是一個法律議題?如果是後者的話,那怎樣的模仿是合理模仿,怎樣的模仿是侵權甚至是剽竊?而這一切又該如何衡量、判定? 反過來看,嚴格禁止模仿,對文學的發展有利還是有害?

在這裏,我們隻拿一部戲劇和一部小說來討論。

戲劇是曹禺的《雷雨》,於一九三四年出版。它是十九世紀末挪威劇作家易卜生(Henrik Johan Ibsen;1828-1906)劇作 Gengangere (群鬼; 1881)的模仿之作 。儘管這層關係並不是什麽秘密,但曹禺的模仿劇卻被認為是現代中國戲劇史上最傑出的作品之一。

小說是是中國作家韓少功的一部先鋒派作品《馬橋詞典》, 最早發表於上海文藝出版社的《小說界》雜誌一九九六年第二期,後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單行本。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北京《為您服務報》刊出了時任北京大學副教授張頤武題為〈精神的匱乏〉的文章,認為《馬橋詞典》是一本廉價的模仿之作,抄襲了塞爾維亞小說家米洛拉德 · 帕維奇 (Milorad Pavi?) 的 《哈紮爾詞典》(Dictionary of Khazars) 。 張頤武稱,《紅樓夢》名滿天下之後,就有《紅樓續夢》、《紅樓圓夢》之類試著分享《紅樓夢》的光榮,但至少還承認原創者的功績。而現在某些作家似乎更加大膽,明明是一本粗陋的模仿之作,卻被大吹大擂爲前無古人的經典。這種作風隻能說是極度的精神匱乏與極度的平庸。並點明「這裏指的是韓少功先生的小說新作《馬橋詞典》。」(張,1996)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羊城晚報》發表了韓少功的「答記者問」以及張頤武的文章〈我為什麽批評《馬橋詞典》〉。這些文章為我們提供了他們的主要論點。

 

1) 「模仿」隻是一個文學問題嗎?

a. 影響、抄襲、還是模仿?

不管他們怎麼想,他們做了什麼,兩個模仿者都不願意承認他們模仿或抄襲他人的作品。曹禺曾經在《雷雨》序中提到他的《雷雨》和西方作品之間的關係:

「我追憶不出哪一點是在故意模擬誰了,也許在所謂潛意識的下層,我自己欺騙了自己:我是一個忘恩的仆隸,一縷一縷地抽取主人家的金線,織好了自己醜陋的衣服。」

韓少功則完全否認他的小說是模仿。他認為「字典」風格隻是一種類型或文學形式的問題。在「詞典」標題下,可以有詞典風格的散文,小說,評論和詩。在帕維奇之前,某些小說家使用了字典的形式,隻有瞎子才看不到他們充滿了才華和情感的創造性。因為小說的體裁不僅包括形式,而且包括結構,方法,語言等。簡言之,除了他使用字典的文學形式之外,韓沒有承認什麼別的。

批評家似乎習慣於用善意評論。劉紹銘教授說,曹禺不願直接承認他的《雷雨》和西方作品之間的關係的原因,是他把「影響」和「抄襲」混在了一起。劉認為曹隻是受了西方作品的「影響」,但沒有「抄襲」( 劉紹銘, 116)。 劉教授對曹禺的忌談西方作品影響的分析可謂入木三分,但仍然沒有完全點透。因為「影響」是一個沒有貶義、甚至有褒義的術語,而「抄襲」則無疑是負麵的,意味著從別人的經驗中隨意借用。這就是為什麼大多數批評家總是試圖避免使用「抄襲」這一術語、而所有作家對之「談虎色變」的原因。然而,介於影響和抄襲之間,還有一個「模仿」。在一些人的心中,「模仿」是一個中性詞,可能是沒有貶義的。但對於有些人來說,「模仿」縱然不等同於「抄襲」,卻頗為相近。恐怕這才是曹禺深所忌諱的吧?

b. 什麼是合理的模仿?

中國對文學模仿的批評可以分為兩個陣營:第一陣營的人認為模仿沒有甚麼傷害,特別是當作品有一些新的思想或創造性的時候;第二陣營的人認為模仿對中國文學沒有好處,特別是當作品是一部失敗的模仿之作的時候。顯然,模仿之作成功與否的標準是,它是否有創造性地添加了新的東西。換句話說,如果一件作品具有附加價值,它不應被視為模仿。

但在西方,判斷抄襲或侵權的標準是看模仿作品中是否存在由他人創造的東西,而不考慮模仿者的創造。對於派生作品,需要保護的元素不是舊的情節,而隻是來自派生作品作者的「附加值」。

這表明中國的判斷標準隻是一個文學標準,而西方的標準是一個法律標準。在處理版權問題時,毫無疑問,法律標準是我們應該依據的標準。

 

2) 如何判斷模仿是不是侵權?

a. 模仿是侵權嗎?

回答似乎是否定的,張頤武下麵的論說是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

我所說的隻是模仿,而不是抄襲。我認為《馬橋詞典》是一種模仿。但模仿和抄襲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據《現代漢語詞典》,模仿是「通過某些現成的或現存的模式做某事」(1996修訂版,第893頁),而抄襲意味著「抄襲他人的作品或詞語,並將它們作為自己的。」(第145頁)

但他繼續說:

「對於[韓的]模仿,我是有根據的。模仿不是文字相同或複製(即抄襲),而是在一般風格,思維方法和其他方麵『遵循某些現成模型』。在形式上,《馬橋詞典》模仿了《哈紮爾詞典》的獨特方式,其中一個詞條指向一個故事,這正是《哈紮爾詞典》的特徵。在內容方麵,模仿甚至更多....」(張,1997)

雖然張試圖區分「模仿」和「抄襲」來為韓開脫,但是他用來證明韓模仿帕維奇的證據已經觸及版權、侵權的問題。不同於曹禺模仿已故作者的作品,帕維奇還活著。 所以《馬橋詞典》應是對帕維奇的侵權。

這表明模仿有時也被用作法律術語。當它被用作法律術語時,它就等同於剽竊。

b. 如何衡量「剽竊」?

這的確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文學作品包括許多因素:語言、風格、敘述方式、情節、總體設計、背景設置....他們很難被判斷和保護。

在西方,批評家使用思想/表達二分法來分析敘事。 根據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嚴格解釋,故事的具體表達,如字符名稱、短語、對話和描述,都受到保護; 諸如情節設置、事件、動機和決斷的想法(ideas),對於任何接受者而言都是允許任意使用的。 這僅僅支持了最基本的版權保護 (Vaidhyanathan, Copyright and Copywrong, 86)。

張頤武說,「《馬橋詞典》模仿了《哈紮爾詞典》的獨特方式,其中一個詞條指向一個故事」。他還對比了《馬橋詞典》和《哈薩爾語詞典》中一個部分的詳細描述:

 

《哈紮爾語的字典》中的哈紮爾人

 

《馬橋詞典》中的馬橋人

 

因為信仰一個新的宗教,他們遭受了一場大災難並且永遠失去了他們的國家。

 

由於殘酷的壓迫,在腥風血雨中,他們的國家消失了,永遠不會恢復。

 

他們被俄羅斯摧毀了。

 

他們被楚國消滅了。

 

他們的國家滅亡後,沒有人再次提到他們。

 

他們失去了他們的國家後,他們必須改變他們的姓氏,隱瞞其來源

 

首都的建築物的陰影長久籠罩著。

 

舊牆和石頭暗淡地存在於人的記憶中。

 

他們留下了一堆鑰匙,由金銀幣製成 。

 

他們留下一些銅製品。

所有這些都應該包含在「表達方式」中。 這表明《馬橋詞典》模仿或抄襲了《哈紮爾詞典》的表達方式。

但是韓少功否認模仿或抄襲,一九九七年他起訴五位評論者侵犯其名譽權。 韓少功在起訴書中稱:

張頤武從主觀臆斷出發,假文字批評之名,對原告的作品、名譽、作風和人格進行侮辱和詆毀,文中指稱:「中國作家韓少功無疑是個模仿者」,不僅粗陋地模仿塞爾維亞作家米洛拉德·帕維奇所著《哈紮爾詞典》寫作《馬橋詞典》,而且大膽地「隱去了那個首創者的名字和首創者的全部痕跡」,將《馬橋詞典》「大吹大擂爲前無古人的經典」,「這種作風,不能說是怎樣『崇高』,隻能說是極度的精神匱乏與極度的平庸」。

五月十八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橋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韓少功所著的《馬橋詞典》與《哈紮爾辭典》是內容完全不同的兩部作品,到目前為止,尚無證據證明《馬橋詞典》與《哈紮爾辭典》之間存在著抄襲、剽竊和內容完全照搬的情形。被告張頤武在其撰寫的《精神的匱乏》一文中,指稱《馬橋詞典》在內容上完全照搬《哈紮爾辭典》,這一評論超出了正常的文藝批評界限,已構成了對原告韓少功名譽權的侵害」。法院判決張頤武、《為您服務報》等公開刊登向韓少功賠禮道歉的聲明,共同承擔案件的受理費用,並賠償韓少功經濟損失人民幣1750元。(〈“馬橋訴訟”一審判決〉)

顯而易見,法院裁定《馬橋詞典》不存在「抄襲、剽竊和內容完全照搬的情形」,張的評論侵害了韓的名譽權, 而迴避了張頤武所羅列的「模仿」的例證,否認對總體架構的借鑒是抄襲或剽竊。被告之一王幹認為,法院的判決幷沒有權威性;把文學之爭拉到法庭上,就像泰森不用拳頭而用牙齒,敗也可恥,勝也可恥。

至於曹禺的《雷雨》和易卜生的《鬼魂》,情況是有所不同的。 他們有一個相同的情節架構:一個紳士與女傭私通,女傭生下一個女孩; 然後他結婚了,有一個兒子; 多年後,他的非婚生女孩長大,成為一個在他家裡服務的女僕; 她與她的弟弟私下通奸......

因為曹禺的《雷雨》(1934年)比易卜生的《群鬼》 出版晚了五十三年,曹又是主修西方文學的,所以很顯然,曹禺模仿或抄襲了屬於「想法」的易卜生劇作的情節和一般設計。 問題是:這是被允許的、合法的嗎?

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在大多數重要的版權判決中發揮過作用的韓德 (Hand) 提出的一個論點,與上麵提到的有關思想/表達二分法的闡釋有很大不同。

Vaidhyanathan 評論說:

「韓德的中心論點是,當判斷在描述類似故事的作品之間的侵權程度時,必須提煉『作者的戲劇性表達之網』。 他將這個『網』定義為『所有這些手段的衝突的序列』(情節、人物、表達方式、背景、及主題),結合在一起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有效的剽竊往往是去除言語──因為可以找到它的替代品──以保留整個戲劇性的內涵。」(Vaidhyanathan, 109)

這表明,不僅表達方式 (expressions) 需要保護, 想法 (ideas) 也需要保護。 情節、總體設計、背景設置等,都不允許被他人拿去以創造新作品。 基於這樣一個標準,曹禺對易卜生作品造成侵權。 那麼,韓少功的《馬橋詞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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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牟山雁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紅石榴花' 的評論 : 言之有理,剽竊總歸是不光彩的。祝紅石榴花新年快樂!
紅石榴花 回複 悄悄話 我的觀點:模仿可忍抄襲不可忍。例如很多歌曲裏也有另一首歌的影子,隻要整首歌聽起來好聽,也無傷大雅。但是完全照搬別人的作品冠以原創,就很可恥。當然感覺呀認為呀這些詞都跟各人的認知/道德水平相關,無法辯論出對錯,或許存在就是合理。。。祝教授新年快樂!
牟山雁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京華人' 的評論 : 侵權較難界定,而模仿也許並非像想象的那麽有害。我下麵會談。
京華人 回複 悄悄話 這種文學作品的模仿很難界定。左拉的《盧貢馬卡爾家族》就是模仿巴爾紮克的《人間喜劇》,連左拉本人也不否認。但是左拉在這個基礎上有了大量的新創作,那就應該是一部全新的作品了。古羅馬詩人維吉爾的《伊尼特》也是模仿古希臘詩人荷馬的《伊利亞特》。但誰也不否認《伊尼特》也是一部不朽之作。
牟山雁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大號螞蟻' 的評論 : 是很複雜,需慎重處理。下麵還有一篇要談。
大號螞蟻 回複 悄悄話 市場決定就好。不要政府決定。影視歌舞複雜建築這類問題更普遍。沒必要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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