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 我在博文《回國日記(15)漫漫維權路》裏,敘述了我 2024 年 10 月回上海期間,參與股東索賠集體訴訟的事。
一轉眼,半年多過去了,訴訟的結局如何呢?
先說說上實發展的案件(600748),我委托的劉律師在今年2月25日,給我發來微信,告知如下:
”本案經過法院審理,我們基本勝訴,但經過法院委托金融機構核算,您這個賬戶無法獲得賠償,核損結果為 0“。她還附上了由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投資者損失核對專家意見書》,裏麵根據我股票賬戶的買賣記錄,做了詳細的模擬計算。
也就是說,該公司多年的年報涉嫌造假,已證據確鑿,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通過集體訴訟獲得賠嚐,但為什麽我不能獲賠呢?
我問:對於能否獲得賠償,我不介意,我就想知道,他們是怎麽核算的?那個計算表格比較複雜,我看的雲裏霧裏的:)。
她回答我說:它是模擬,在沒有這個造假事件發生的情況下,您這邊是否會產生虧損?結果模擬下來的虧損,是比您實際虧損大的,所以您這邊無法獲得賠償。
我這下才恍然大悟,原來他們是按我買這個股票時的上證指數(當時我並不知道該公司財務造假),與案發時的上證指數做對比,在大盤下跌的情況下,即使公司財務不造假,我同樣會虧損,如今相比大盤,我還虧少了:),例如大盤下跌了 5 %,我損失是4%,所以我不能獲得賠償。
真是無語了,可有關部門也不想想,大盤下跌,除了經濟形勢因素以外,許多個體公司財務造假,不也是在推波助瀾嗎?正是無數個體股票價格的下跌,才構成了大盤下跌的。
但既然法院判決已下,我隻能尊重,同時也為那些一起參與訴訟,能夠獲得賠償的股民而高興。
盡管我沒拿到賠償款,但我還是感謝了她們律所的辛勤付出,因為我們簽訂的是風險代理合同(即當事人無需預先支付律師費),於我而言,沒有任何損失,但她們的部分工作就做了無用功,好在那些獲得賠償的股東,還是要按獲得賠償款的 30 %,支付律師費的。
再說說我參與訴訟的東方集團案子(600811),今年2月28日,中國證監會再次通報,該公司涉嫌重大財務造假,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現已初步查明,東方集團披露的 2020 年至 2023 年財務信息嚴重不實,涉嫌重大財務造假,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製退市情形。該案目前正在調查過程中,證監會將盡快查明違法事實,依法嚴肅處理。
我問劉律師,如果按上實發展案的算法,我東方集團豈不是也不能獲得賠償了?
她答複我,這個不能相提並論的,一個股票一個案子,不同法院審理的方法也不同,況且這個案件,法院還未審理呢:)。此類案件的法院審理周期較長,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較為複雜,法官需要審閱大量的證據材料,進行細致的審查和判斷。而且本案涉及多個原告和被告,且訴訟請求各不相同。需要確保判決結果公平合理。
由此看來,我還得耐心等待訴訟結果了。但有一條還是很明確的,國家政策是非常明確的,那就是大力落實投資者賠償救濟,支持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對重大違法退市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必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彌補非公平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傷害。
至於東方集團這個股票,早已在 4 月 14 日,因股價連續低於 1 元,被終止上市(最終價格隻有 0.37 元),且被判定為不具備通過破產重組恢複上市資格,公司實際控製人張宏偉,被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當年叱吒風雲的人物,如今淪為這個下場,真是應了一句名言,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
我暗自慶幸,自己在獲悉該公司財務造假後,果斷以 1.5 元的價格,全部割肉出局,避免了更大的損失!
盡管以上兩個股票的投資損失,對於我投資 A 股的總體盈利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但我依然關心這兩個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因為這關係到中國股票市場的長治久安!
不但是荒腔走板,而且是無恥之極!
2008年,上海律師嚴義明接受這個東方集團的散戶們的委托,為其維權。結果2009年在自己徐家匯的律所被人差點兒給打死。當時群情激憤,連市委書記俞正聲都指示要查到底,後來卻不了了之,皆因買凶者是東方集團的老板張宏偉,他給周永康的兒子送了兩億,於是就擺平了
下次我來騙騙皮卡,假設皮卡被騙的錢本來是要放到樓市裏去的,而恰好被騙這段時間樓市大掉,買房客們血本無歸甚至倒欠房貸的為數不少。經過模擬後,皮卡反倒是賺了,不用欠銀行房貸了。於是我不是騙子,而是功臣,從破產邊緣挽救了皮卡,皮卡必須擺酒感謝我。
這樣一個荒腔走板的法院/政府係統,得有多腦殘的人才會對它們歌功頌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