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證“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有由公正的陪審團進行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憲法進一步保證被告將在律師的協助下進行,並且隻有在陪審團一致確定他有罪的情況下,方可被定罪。
然而,在美國聯邦和州的刑事訴訟中,有一種仍在執行被稱為“認罪協議”的程序。認罪協議(也稱辯訴協議,應付辯訴或緩解請求)是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與被告之間達成的,根據該協議,被告同意對一項或幾項特定指控表示認罪,以換取檢察官的一些讓步。
“在提審期間,被告如果選擇庭審,他或她麵臨最重的控告或懲罰。檢察官將向被告提供一份承認較輕指控或保有原來的罪而刑期少於最大刑期的協議” –司法協助局
全國刑事辯護律師協會(NACDL)發布了一份題為《庭審懲罰:關於瀕臨滅絕的第六修正案的庭審權及其保存方法》的報告,該報告審查了具體案件,數據和統計數據,以解釋刑事庭審的減少和認罪交易的穩定增長的原因。過去的15年,不到州和聯邦刑事案件的3%被告選擇了庭審,其餘97%的案件通過辯訴交易解決。而30年前,被告者中有20%選擇了庭審。
該報告推理,“庭審處罰”是辯訴交易提供的較短的刑期與審判後強加的更長,更嚴厲的刑罰的差異。根據報告:
認罪取代了庭審,原因很簡單:選擇行使《第六修正案》庭審權的人輸掉庭審,則麵臨成倍的刑期……這種[庭審]刑罰是如此嚴厲和普遍,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憲法規定的庭審權。為了避免受到懲罰,被告必須放棄許多其他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對公平司法製度必不可少。
因為如果被告選擇認罪協議而不是庭審,他們被判的刑期就較短,為什麽還要冒更多被關押時間的風險?
該報告的主要發現之一是“庭審處罰”的令人震驚的結果,是無辜者普遍不選擇庭審,而是對沒有犯下的罪行認罪。
報告稱:“有充分的證據表明,聯邦刑事被告被迫認罪,因為行使憲法權利的處罰實在太高了,不足以冒風險。”
無罪博客曾經報道過無罪人士羅德尼·羅伯茨(Rodney Roberts)的故事,核心是盡管無辜,但他為何認罪。在此部分中,羅伯茨(Roberts)解釋了他的律師如何建議他接受辯訴交易,而不要冒險受到“庭審處罰。”
“我的律師說,‘如果你接受認罪協議,他們隻會判你兩年。如果不接受,他們將上庭審,如果你被判有罪,法官準備判你無期徒刑,我想你將被判有罪。’這是我的律師,幫我的人,告訴我的。”
“文中提到3%不用認罪協議的,那恐怕是罪證確鑿或罪大惡極,檢察官根本不肯給你打折扣吧。”
這難道不是說隻有3%的被告罪證確鑿嗎?難道不能從你的這句話推出那97%的罪證不確鑿嗎?
“還有:刑事案件的證據隻要能達到排除合理的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可,不需要百分之百(100%)的絕對肯定。”
我提到過要100%的絕對肯定嗎?
“看你閣下對法律體係的基本舉證責任都不明白,沒有實務經驗隻會效法趙括,俺也就嗬嗬不再浪費時間了。”
你知道"near certitude"哪個法院在哪個案件的判決中提出的,它包括在哪一個整句中?那句話就是對beyong a reasonable doubt 的解釋。
“不然怎樣?取消認罪協議,所有案件百分之百出庭庭審? ”
我毫無興趣。我寫這些博文的目的就是告訴盡可能多的人美國司法的肮髒。
嗬嗬,你閣下才無意中泄露了你對中文的理解能力有限吧?
俺那裏說了"隻有"3%的刑事被告證據確鑿了?
還有:刑事案件的證據隻要能達到排除合理的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可,不需要百分之百(100%)的絕對肯定。
看你閣下對法律體係的基本舉證責任都不明白,沒有實務經驗隻會效法趙括,俺也就嗬嗬不再浪費時間了。
嗬嗬.
不然怎樣?取消認罪協議,所有案件百分之百出庭庭審?
你以為改為庭審,檢察官就不會要求更高的刑期?(不用考慮各讓一步,檢察官更有理由要求更高刑期!)
結果就是:更多人被定更高的罪,麵對更大更久的不確定性,並付更多的律師費?
上麵寫這許多,不能改變的就是:不用認罪協議,結果隻會更差!!!
問題在於並不在認罪協議好麽???
"沒有經曆過司法係統,也沒有聽到過可信人給你講過,還沒有看過相關的法學論文" - 說的好像是你閣下吧?
嗬嗬
那些法官之所以敢不聽前總統的話,是因為他們背後有更大的勢力,2000小布什和戈爾打官司最高法院雙是如何判的,完全沒有按照法律和證據。其中一個有良知的大法官差點辭職!
我可以看出來你既沒有經曆過司法係統,也沒有聽到過可信人給你講過,還沒有看過相關的法學論文,就在這裏信口開河。你所講的3%的人有何依據,完全是你的主觀意斷。
我文中就有一篇那樣的文章,而且還是協會的文章,代表了協會的觀點。
這也是胡說八道。美國司法體係不是完美的,但在世界上還是名列前矛的 - 最新評估可以排到全世界第21名。
麻煩看看:https://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
比起中國88名強的多了。
美國司法能夠不畏強權,在前總統某普威逼濫訴下保持自己的底線,就是法官是他提名的也還鐵麵無私,該怎判就怎判,就可看見美國司法還有骨頭在。一般老百姓告倒大公司名人高官的案子屢見不鮮,那來啥啥"不是一般老百姓能講理的地方"雲雲??
再說一次:不用認罪協議,那要怎樣?上庭打官司然後麵對敗訴刑期更長,費用更高的風險?
正常情況下,律師和檢察官依據案件的證據討價還價出一個折衷 - 接不接受是客戶的自由。
你如果不想接受 - 那就叫律師出庭打官司唄。律師是為你服務的。你願意花大錢換更高的風險那也是你的自由。但是絕大多數正常人是寧願用認罪協議的。
接不接受認罪協議是看客戶的選擇,而且還要客戶在法官前自己說Yes 還是No的。律師怎麽能幫你代為回答?
文中提到3%不用認罪協議的,那恐怕是罪證確鑿或罪大惡極,檢察官根本不肯給你打折扣吧。
既然是你的文章,麻煩你去搜索一下,有幾篇法學論文反對認罪協議的,把聯結發來,給俺瞧瞧。
我的博文也發在國內的APP上。我被邀請參加法律征文比賽,也加入了一個國內的律師群。根據他們的發言,我發現,國內的大城市,司法還是有公平公正的。往下走就不是那麽回事了。
對於美國這樣的邪惡的司法係統,我不選擇忍辱偷生,而是將它們的真相揭露出來。
沒有人強迫嗎?律師就會強迫,文中就有一個案例。
百分之幾的文章?那你去搜索一下,有幾篇法學論文是讚揚或支持認罪協議的,把聯結發來。
笑話。不懂法而邏輯混亂的是你吧?
絕大多數的律師,檢察官,法官都支持使用認罪協議。你找出百分之幾的一兩篇文章作反麵論述,怎能代表法律體係運作的常規?
沒有任何人能強迫你用Plea Bargain。不想Plea Bargain那就是直接上庭打官司。
說啥"敢冒這個風險"???你要不Plea Bargain,那就是直接冒被定罪的這個風險!!!此外還要付高額律師費。
如果檢察官真的想搞你,那你還不如弄個認罪協議搞個較輕罪名比較劃得來(那還是如果檢察官願意的話)。不用認罪協議,你的風險隻會更大,費用更高,結局更糟。
第二次是參與了選陪審員的全過程,一整天,僅這一項就能體會成本有多大,不論是對所有個人,包括我自己,還是對政府。
湯姆克魯斯曾經有名的影片a few good men,裏麵就有類似的內容,兩年裏經手了五十幾個案件,沒有一個上法庭,都是庭外認罪。
這其實就是個成本計算的概念。
胡說八道。麻煩去任何一個法院去實地參考一下。Plea bargain是一個常用的法律工具。被法律界人士廣泛的使用。不然你想上庭打官司?等著傾家蕩產付律師費麽?
美國的偉大在於就是不公義的事也是做得有理有據,技術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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脳補一下,這広做有兩大好處
1 大大減少國家訴訟成本,法治國不比曆害國.司法嚴格,訴訟耗時費錢,政府負擔重
2 杜絕頑劣份子 延遲 僥倖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