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如果被控罪,這是97%可能的選擇
文章來源: willowmili2021-03-01 06:57:28

在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證“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有由公正的陪審團進行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憲法進一步保證被告將在律師的協助下進行,並且隻有在陪審團一致確定他有罪的情況下,方可被定罪。

然而,在美國聯邦和州的刑事訴訟中,有一種仍在執行被稱為“認罪協議”的程序。認罪協議(也稱辯訴協議,應付辯訴或緩解請求)是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與被告之間達成的,根據該協議,被告同意對一項或幾項特定指控表示認罪,以換取檢察官的一些讓步。

在提審期間,被告如果選擇庭審,他或她麵臨最重的控告或懲罰。檢察官將向被告提供一份承認較輕指控或保有原來的罪而刑期少於最大刑期的協議” –司法協助局

全國刑事辯護律師協會(NACDL)發布了一份題為《庭審懲罰:關於瀕臨滅絕的第六修正案的庭審權及其保存方法》的報告,該報告審查了具體案件,數據和統計數據,以解釋刑事庭審的減少和認罪交易的穩定增長的原因。過去的15年,不到州和聯邦刑事案件的3%被告選擇了庭審,其餘97%的案件通過辯訴交易解決。而30年前,被告者中有20%選擇了庭審。

該報告推理,“庭審處罰”是辯訴交易提供的較短的刑期與審判後強加的更長,更嚴厲的刑罰的差異。根據報告:

認罪取代了庭審,原因很簡單:選擇行使《第六修正案》庭審權的人輸掉庭審,則麵臨成倍的刑期……這種[庭審]刑罰是如此嚴厲和普遍,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憲法規定的庭審權。為了避免受到懲罰,被告必須放棄許多其他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對公平司法製度必不可少。

因為如果被告選擇認罪協議而不是庭審,他們被判的刑期就較短,為什麽還要冒更多被關押時間的風險?

該報告的主要發現之一是“庭審處罰”的令人震驚的結果,是無辜者普遍不選擇庭審,而是對沒有犯下的罪行認罪。

報告稱:“有充分的證據表明,聯邦刑事被告被迫認罪,因為行使憲法權利的處罰實在太高了,不足以冒風險。”

無罪博客曾經報道過無罪人士羅德尼·羅伯茨(Rodney Roberts)的故事,核心是盡管無辜,但他為何認罪。在此部分中,羅伯茨(Roberts)解釋了他的律師如何建議他接受辯訴交易,而不要冒險受到“庭審處罰。”

我的律師說,‘如果你接受認罪協議,他們隻會判你兩年。如果不接受,他們將上庭審,如果你被判有罪,法官準備判你無期徒刑,我想你將被判有罪。’這是我的律師,幫我的人,告訴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