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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司法係統的分析--一位美國法學教授與兒子的對話 (七)

(2020-10-27 08:16:31)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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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合理懷疑”原則的起初主要目的不是保護被告。

兒子:什麽,不是為了保護被告?

教授:是的。相反,它具有明顯不同的目的:“合理懷疑”最初是關於保護陪審員的靈魂免受詛咒。在較早的基督教傳統中,將無辜的被告定罪被認為是會遭受死亡詛咒的罪孽。

兒子:啊,這真可怕。通過製定這一則,陪審員可以在不冒自己受死亡詛咒的風險的情況下對被告定罪,因為他們可以確信自己對有罪的懷疑是不合理的。

教授:你很聰明!從我們所討論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理解它的重要性:該則從來沒有被設計為保護被告,甚至也沒有被用作恰當意義上的舉證標準。

教授:一位前聯邦上訴法官Patricia Wald坦率地承認,合理的懷疑標準實質上與刑事司法係統的日常運作無關。 這種不相關性不僅是由於使用認罪協議和檢方裁決權造成的,而且還因為陪審團不使用該標準。 例如,“很少有法官……相信每個陪審團在決定有罪或無罪方麵都嚴格遵循這個排除合理懷疑範圍的標準。"

兒子:現在,我已經真正了解了排除合理的懷疑有罪舉證的真相。

教授:那隻是美國刑事司法係統的一個方麵。你知道嗎,每個被指控犯有重罪的人都有權獲得辯護律師。如果他或她負擔不起,法院將為他或她指定一個。

兒子:是的,我知道。那很公平。

教授:這被稱為第六修正案獲得律師的權利。您知道被告何時開始擁有這項權利。

兒子:不確定。

教授:猜一猜。

兒子:在18世紀?

教授:不。

兒子:在19世紀?

教授:不,還沒有。

兒子:在20世紀?

教授:是的,1963年。在那之前,這項權利不是自動的。 1791年確立第六修正案的律師權利時,這僅意味著被告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兒子:刑事辯護律師一直很昂貴,我想窮人沒有律師。

教授:是的。直到1938年,最高法院才裁定,如果被告請不起律師,聯邦法院則必須指定一個,並承擔費用。

兒子:那些被州控告的人呢?

教授:他們不像聯邦政府的被告,如果負擔不起,就無法獲得律師代理,直到1963年才能得到律師辯護。

兒子:有大約150年如果聯邦刑事被告錢不夠,則無法獲得律師辯護;有大約200年,在州一級被指控的窮人沒有律師。

教授:基本上是對的。除非一些好心的律師自願代表他們,否則窮人就沒有律師。

兒子:律師很少願意白幹

教授:是的。 1942年,被告隻能在“某些情況下”由律師代理(Betts v. Brady316 U.S. 4554621942))。例如,如果不這樣做,將“冒犯公平與權利的共同和基本觀念[]

兒子:哦,僅僅一個超出合理懷疑範圍的有罪明就夠糊弄人了,被告人如何能夠在刑事辯護中有效地代表自己?

教授:絕對正確!他們不能。

兒子:肯定有許多無辜的人為沒有犯的罪行而被定罪。

教授:在DNA成為犯罪證據之前,從來沒有任何統計數據。是的,我同意你的看法。你知道為什麽在1963被告這項權利嗎?

兒子:不。

教授:有兩個因素:一個名叫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的勇敢的人被錯誤地指控入室盜竊,他要求律師進行辯護,但遭到拒絕。他被定罪並被判入獄。在監獄裏,他研究法律。他寫信給美國最高法院,要求審查他的案子,並由律師代理。第二是從1953年到1969年的美國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領導,他非常開明,做出了許多具有裏程碑意義的裁決,授予刑事被告人由律師辯護的憲法權利(Gideon v. Wainwright372 US 3351963))。

兒子:吉迪恩能遇到如此開的最高法院真是幸運!

教授:你說得很對!沃倫法院後來被稱為共產主義法院 (《推動彈駭1957219日《紐約時報》)(Impeachment Pushed, N.Y. TIMES, Feb. 19, 1957, at 63).

兒子:共產主義法院?!他們是否想改變美國的政治製度?

教授:不,法院沒有。僅因為沃倫法院授予了被告應有的權利。

兒子:等一下!對不起,爸爸。美國將自己標榜為一個重視人權的國家。被告應享有適當的權利。

教授:我同意你的看法。任何刑事被告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均應獲得勝任的辯護律師的有效協助,以免發生任何不公正現象。沃倫法院(Warren Court)特別在刑事訴訟中給予和擴大了貧困被告的權利。在吉迪恩被裁定的同一天,法院在道格拉斯訴加利福尼亞州(Douglas v. California 372 U.S. 353 (1963) ) 中將原告由州出錢的律師代理權利擴展至第一次上訴。 1964年,法院在密賽亞訴美國(Massiah v. U.S., 377 U.S. 3531964)一案中再次將律師代理權利擴大至起訴後。

兒子:爸爸,被告人不應享有這些權利嗎?

教授:應該的。不幸的是,沃倫法院經受了國會的,並遭到了J. 埃德加·胡佛的批評(J. Edgar Hoover,《法律與外行:對法庭的信心必須保留》,A.B.AJ.195812月,1155頁,1157-58頁)。 在1968年總統大選期間,理查德·尼克鬆說:“法院在削弱打擊犯罪力量方麵做得太過分了。”沃倫法院在任期結束時的影響是如此之大,以至於艾森豪威爾總統說他任命沃倫的決定是“我在任期中犯的兩個最大錯誤之一”。

兒子:我的天哪。沃倫法院遭到了政府,媒體和個人的強烈抵製。

教授:沃倫(Warren)任職期間的法院更廣泛地關注平等的概念,即被告人平等的機會來構建辯護。

兒子:被告人沒有這種權利嗎?如果認為他們沒有這種權利,那麽他們將不得不接受檢方所施加的任何指控,對嗎?

教授:對。

兒子:我不理解沃倫法院為給刑事被告人平等的機會進行辯護而承受的抵製和反感。

教授:對某些人來說,刑事被告沒有任何權利。

兒子:(諷刺地)好極了!那麽刑事被告不是人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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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willowmili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ahhhh' 的評論 : 刑事被告是政府指控的,被告後的流程及審判前後的法律規則不是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可以應對的。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技能嫻熟的律師的協助,肯定有不公平產生。甚至在現在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還有很多無辜的人被送進監獄,甚至處死。美國政府和法官不是不知道,而要等一百五十多年,這說明他們根本沒有將人權當回事。
ahhhh 回複 悄悄話 你有個基本的事實弄錯了。美國憲法規定的權利,是指政府不能侵犯/拿走的權利。比如你請了律師,政府不能不讓他替你辯護。而不是說政府要恩賜這個權利,比如送你個律師。
政府可以給你的,就可以拿走,還可以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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