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大學在2000年6月發布了一項針對前兩個十年的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研究報告,發現法院由於審判中的嚴重錯誤而推翻了他們所複審的68%的死刑判決。在被送回重審的案件中,有82%的定罪被告被判處死刑以外的新判決-包括7%被判無罪。
這項研究的作者,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詹姆斯·利伯曼(James S. Liebman)說:“這項研究旨在研究刑法係統以及錯誤有多常見。” “我們發現這不是一個州,也不是一個案子,但這是一個嚴重錯誤流行的係統。”
該研究將“嚴重錯誤”定義為“實質上破壞了在審判中作出的有罪判決或死刑判決的可靠性”,並導致法院推翻了定罪,判決或兩者的錯誤。當將68%的總錯誤率分解為州和聯邦組成部分時,該覆蓋了1973年至1995年的研究報告寫道:
•在首次聯邦依人身保護令法上訴中最終複審的599起死刑判決中,由於嚴重錯誤,聯邦法院推翻了40%,即237起。
•在州高等法院最終直接上訴複審的4,578項死刑判決中,有41%(即1,885項)因嚴重錯誤而被推翻。當該比率與在下一階段被推翻的判決(州定罪後的訴訟程序)相結合時,州法院在47%的死刑判決中發現了嚴重錯誤。
•在至少有一個案件經過州和聯邦審查三個階段的26個州中,有24個州的總錯誤率達到或超過52%。
•在州定罪後的階段,有兩個錯誤導致了大多數推翻:“過分”無能辯護律師,他們忽視了實際無罪的證據或支持較少刑期的證據,以及檢察機關或警察對此類證據的扣壓。
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長期死刑學者艾拉·羅賓斯(Ira Robbins)說,68%的錯誤率在23年間幾乎沒有波動,這是一個“驚人的數字”。他說,這表明死刑辯論中當前的公眾和立法關注的:處決無辜者不是唯一的問題。
當前係統的鼓吹者,例如猶他大學法學教授保羅·卡塞爾(Paul Cassell)解釋說:錯誤率表明,該係統通過更多的推翻而施加了更多的程序,並稱讚美國的死刑係統是世界上最準確的。。
曾在美國最高法院擔任死刑犯辯護律師的利伯曼反駁說:“我不認為大多數美國人願意為這種係統付出代價。”其他法學家不僅受到68%的困擾,而且還受到82%死刑改判的困擾,因為他們“似乎一開始不是死刑或符合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