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駐澳洲第六任總領事宋發祥 (四續)
“外行領導內行”的情況,古今中外都存在,不論曆史發展的那個階段都會有。宋發祥原是在金融及財政方麵發展的人,一外放就是澳洲總領事,出點紕漏難免;盡管他在澳洲的時間不長,然就其在澳洲當年的表現,可以發覺他很快就掌握了一些外交技巧,故而後來一直是當外交官。
“動之在情,說之於理,求之改法”,是宋發祥想走的路,在這舉些例子。
(一) 質疑海關搜查私客(非法入境者)的權力
“本總領事前以海關搜查私客之權應加以限製。貴政府答以違法事件之廣﹐使此權力成為必須;而敝政府則認為此種違法事件﹐隻係少數不肖頑徒所為其中。華人入澳人﹐兼有本總領事早已請貴內務部長協同鏟除此項積習﹐但海關員司不分皂白﹐任員搜查嫌疑私犯﹐使敝國僑民受辱含冤﹐為任何其它國籍人民之所不受。此項被搜華人多無辜被累﹐然一被搜查﹐自失群眾敬仰之心﹐啟鄰裏輕視之念;於是澳洲匪徒﹐輒加以淩害。雖曆經貴總理及各省警察官長聲明有切實保護﹐而此種惡凶事件仍日出不窮。倘能將上述無道之搜查慣例加以廢止﹐則此等凶案亦當自行消滅。敝國政府經由本總領事館現正積極辦理所有在澳洲華人之注冊﹐此項法製之施行﹐可與他國僑民有同樣充足之保證。敝政府切願於此項新法成立之後﹐所有已注冊之在澳華僑概不得再加以逮捕審訊或驅逐。即其中偶有少數私客﹐亦當念其為華人全體之一份﹐已同化大體。於倘貴政府概然赦宥﹐則自茲華人自危之心﹐當煥然冰釋。至其它未經注冊僑民﹐則本館概不負責”。
夢子注:這裏可解讀的東西不少 -
(1) “海關搜查私客” 是“搜查嫌疑私犯”, 既說是“嫌疑”則有擴大的可能,“無辜被累”也就必然了。至於因“無辜被累”而“自失群眾敬仰之心﹐啟鄰裏輕視之念”也是被同胞所累;“澳洲匪徒”是否因海關搜查私客而“加以淩害”,是推理卻沒有證據,如果說將“無道之搜查慣例加以廢止﹐則此等凶案亦當自行消滅”又想當然了。在這一點上,澳洲政府會不予理會。
(2) 總領事館現正積極辦理所有在澳洲華人之注冊,換言之已注冊的澳洲華人應是有居留權的華人,但不能說“概不得再加以逮捕審訊”,例如有一些有居留權的華人涉嫌組織或包庇私犯,又如何處理?時至今日,當在澳洲犯法的非公民會被“驅逐”是眾所周知的事。
(3) “其中偶有少數私客﹐亦當念其為華人全體之一份﹐已同化大體。於倘貴政府概然赦宥﹐則自茲華人自危之心﹐當煥然冰釋”。這裏宋發祥要求開的口子太大了,今天是“少數私客”,那明天呢?如何赦?赦的何時?如何不赦,“華人自危之心”永無寧日,會是這樣嗎?
(4) “至其它未經注冊僑民﹐則本館概不負責”,當然能注冊的僑民會是有合法居留的;未經注冊僑民的“本館概不負責”,那就清楚告訴“少數私客”別來了。前任魏子京處理得夠頭疼的了。
(二) 在澳華僑所受不平等待遇中﹐尤以指印為最。一般華人﹐均以為除犯人之外無迫行之理。蓋中國往年在刑事案中亦曾有指印之例﹐但現今除犯案以外業已取消(查澳洲數省現行法律亦正如所是) 。現敝國民氣對此事異常憤激﹐而旅澳華人多求(疑為"來"字)自中國南部﹐故南部民氣尤盛;迭次請敝國南京政府采取手段﹐意在對華僑迫蓋印之國家﹐倘其人民出入中國境時則中國海關亦迫其填蓋指印。倘蒙將此項苛例立予廢除﹐則敝國政府亦無須取其它行動矣。貴政府前謂此例專為證明起見而設﹐施行已久;然現境亦為遷﹐正應完全廢止。近查少數知名華商曾蒙特為免除﹐敝政府深願此次強迫僑民注冊完竣之後﹐所有旅澳華人一律得免。日前飛芝島總督怯徠遲士經本總領事前往正式交涉之後﹐洞見敝國請求之正當﹐已將此苛例立為廢止。他如紐絲綸亦英國屬邦之一﹐而指印之例早已廢除於數年之前﹐足證此種謬舉已無存在之必要。紐絲綸政府以為像片一項已可為充分之明證﹐故世界文明各國均行之無礙。
夢子注:所謂的“指印”在今天而言是身份證明的一種方法而已,時代的發展已演出更多的方式方法,但“指印”依然是有效的方式之一。宋發祥說“迭次請敝國南京政府采取手段﹐意在對華僑迫蓋印之國家﹐倘其人民出入中國境時則中國海關亦迫其填蓋指印”,在當年的南京政府尚未穩定的情況下也就是一說的事,到今天也沒實行,時下的人麵識別係統利害多了。
(三) 至禁止華人眷屬入境一案﹐貴政府答以不能撤消。然就現在情形而不加變通﹐是將迫人於不道德之境﹐而為基督教國家所不取。據澳洲政府統計局確算﹐一九二八年在澳華人男子為一萬三千六百一十四名﹐而女子僅有一百八十五名。至澳洲女子之嫁華人者則無統計可考﹐但其為數之大﹐則可想而知。蓋多數華人在中國已婚娶﹐但不能攜妻來澳之故﹐遂又在此另娶澳婦。本總領館查得在數案之中﹐政府曾允華婦來澳作短暫之居留;然中澳路途徑遠﹐旅費既钜﹐請求辦理入境尤難﹐焉能鼓勵華人攜妻前來。於是其有力另娶者﹐則另娶澳婦;其不能娶者﹐勢必入於不正當關係﹐而致演成悲劇墮落苦海。倘貴政府允華人攜妻來澳永遠同居﹐則其道德程度可得而提高﹐澳洲社會亦將受賜非淺。
夢子注:
(1)真正來說,當年華人攜妻子來澳定居的機率極少,反而攜在澳所娶所生的妻兒回國的數量更多,也導致給一些澳洲婦女帶來悲劇。
(2)當年華人中略有家產或其它原因而有妻妾不少,華人攜來是妻或妾,是澳洲政府鑒別不來的。早期的華人來澳的目的是尋找速富的路,基本上沒有定居的念頭,所以“路途徑遠﹐旅費既钜”並不是理由;在外另娶或“入於不正當關係”,僅為生理上的實際需要。隨著中國國內社會環境的惡化,華人來澳的目的從尋金後的“光宗耀祖”到追求生活安定,“攜妻前來”才成為迫切需求。對澳洲政府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變通的理由合理,但“將迫人於不道德之境”的責任卻不應承擔。
(3)允許中國籍移民攜妻子來澳定居,應始於1960年代末期,此時香港政府取消華人納妾製度 - 相應地讓澳洲政府能準確地相信華人是一夫一妻製。
(四) 敝國政府現對在澳華僑老人尤非常關心。該老人等來澳遠在聯邦成立之先﹐澳洲大陸尚在野荒之境﹐當時斬荊除棘﹐辟荒造田﹐修路敷軌﹐勞苦功高。試觀今日華人田園耕耘之佳﹐可證其轉瘠為沃之特能﹐忍各耐勞之特質。然今商人暫時回國倘得招人替代﹐而該項老人反不能享受此特權。彼輩以年高力竭不能親自耕者﹐本地農人而不善此特殊事業﹐又無人承買。倘彼等離澳回國﹐勢必盡棄其所有些微資產﹐將來又何以自存﹖倘貴政府能允許其子侄或親屬來澳代其工作﹐則其在此所得微利﹐可使此等回國老者免衣食之困而終其餘年。敝國政府前曾擬出資將此項老人遣送回國﹐但彼等以在澳田產無人購買承辦﹐回國後無術謀生﹐故不得不拒絕政府資助。此等情事徧及澳洲各省﹐而以西澳北澳尤多。倘蒙惠然允諾﹐則敝國政府當不勝欽感。
夢子注:
(1) 這一點是應華人商人要求的,在當年張卓雄都直接指出這種要求不可能。之所以有這樣的要求,真正原因並不在關注老年華人的晚境出路,而是在澳華人的數量急遽減少,華商能立腳的機會越來越窄。數十年以還,華人可發展的空間不外乎小餐館﹑菜農﹑理發﹑木家俱這幾個行業,一來需要的資本少,二來合適小家庭或小團體合作經營。更要命的是,華商並沒有現代化經營的理念,不像日本商人或德國商人般精益求精﹑推陳出新或想方設法宣傳產品,純以華人為銷售對象,“本末倒置”是致命傷。
(2) 放寬華人來澳洲的標準要求是在1975年澳洲大量收容柬﹑越﹑棉三國的東南亞難民開始。試舉1985年移民計分法為例,移民申請是木家俱工或廚師,合格分數線是60分。(a) 技能為10分或6分(需要領事館麵試認定);(b) 年齡在25 - 35歲得8分;(c) 教育程度:中學畢業為5分,小學畢業為3分;(d) 就業情況可以到8 - 10分; (e) 經濟展望:上述兩工種為澳洲勞工短缺,可得25分。 (f) 移民的邊遠地區得6分。上述6項合計分數在56至64分之間。分數線即使在造假仍不達標的,有兩條路可走:雇主擔保(多6分),或在澳洲有直係親屬(是公民的加10分,兄弟姊妹加5分)。從上述的說明可以理解到現在有不少華人星羅棋布的分散在澳洲小市鎮定居的原因。隻要家庭中有一人能移民,後麵就可以藤帶瓜﹑瓜長藤的成扇形發展了。要說明的是,當年並沒有英語水平的要求;同時國內的實際環境也沒有直接移民澳洲的可能,大多會先申請往香港再移民澳洲。
(六) 日前承示本總領事所請各節之中﹐其有關各省法製而為聯邦政府所不能幹涉者。業蒙轉請各該省政府討論辦理﹐此項轉行事件其結果如何﹐本總領事切盼迅速示知。最近國際等盟會鑒於外僑待遇問題有協商進行之必要﹐特於去年十月在巴黎召集會議﹐其所擬草約之中規定所有盟員須確保商務上之公道待遇。本總領事謹本此國要所具精神﹐切望貴政府立去敝國僑民以外僑應得之權﹐而將一切不平苛例概行廢止﹐想來中澳邦交實利賴之。
夢子注:
(1)無法查到1929年10月巴黎會議有“所擬草約之中規定所有盟員須確保商務上之公道待遇”的資料。
(2)1930年6月宋發祥到昆士蘭視察僑情,知悉“敝國僑民以前來陳述,關於所得稅所受歧視及橫暴之待遇,群請提出嚴重抗議,資挽救而舒疾苦”,並向致昆士蘭省稅務司建議“敝國僑民多以華文記錄,貴司應特聘通曉中國薄記之正式譯員一人專司譯實華僑之年報書”(1)。早期澳洲華人使用的中式會計簿記型式的缺點是主要是賬簿組織不整齊、賬目分類不妥當、記賬單位不統一、結賬不能雙方自平衡、賬目單據不受重視,另外沒有內部稽核製度、公款公物隨意留用,經不起稅務審計審核,也表現不出真正的經營狀況,所以經常收到罰款通知。而宋發祥所建議昆士蘭政府特聘通曉中國薄記之正式譯員的要求除了澳洲政府是實行聯邦製且中央政府幹涉不了州政府的地方管理外,也無法消除中式會計簿記型式的缺憾(2)。
(3)宋發祥的建議或是催生了澳洲會計代理製度的可能(待證)。
注釋:
(1)民國報1930年8月9日第8頁“領事致澳洲國務總理函”
(2)1925年前後,國內學者已經進行對中國會計製度改良進行探討及各色各樣的實驗。著名的有潘序倫在1927年創辦了中國第一家現代意義上的會計師事務所於- 潘序倫會計師事務所(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並於1937年創辦立信會計專科學校(現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