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伊利諾伊州聯邦法院陪審團對中國女訪問學者章瑩穎被害案的判決震驚了海內外華人的心。一個無端殘忍殺害章瑩穎的白人凶犯在經曆了兩年多的審判竟然最終如其所願逃過死刑判決。而這一切居然是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的作為。這種令人難以接受的判決不得不令人深入思考,什麽是美國的陪審團?為什麽是這樣?是否藏有深層次的醜惡與不公?
通常,觀察法律製度對刑事案件尤其是對死刑的判決是司法觀察的焦點。因為刑事或死刑案例牽扯的各方幹係重大,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例多是殺人凶案且手段極端殘忍。目前美國大多數州及聯邦法院都還保留死刑判決。觀察美國的司法製度,就是要看這種關鍵節點上,在美國司法審判中處於重要位置的陪審團是怎麽做的。
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製度大致如下:
1- 陪審員的遴選資格門檻極低:公民,能說寫英語,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沒有犯罪前科。法官及律師有再次篩選的權利。尤其是律師,據稱經常把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找其它理由篩除。因為這些人往往素質更高,獨立思考能力更強,不易被忽悠。
2- 對於死刑案例,陪審團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有罪或無罪的裁決權;死刑或終身監禁的判決權。且不需承擔任何責任,陪審員的投票是秘密的,除了那12個陪審員,誰也不知道具體每個陪審員的實際操守。因為被要求保密。
3- 一票否決製。隻要12人中有一個人不同意,罪名即無法成立;死刑也無法判決。
稍懂曆史都知道,美國陪審團製度最初是從英國“山寨”來的。美國獨立前北美大陸為英國管轄的殖民地。最初的殖民地居民沒有司法陪審權,也沒有司法審判的裁決權。為此殖民地居民為了自身的利益與英國當局抗爭,終於得到陪審資格以及更重要的司法裁決權。所以,最初的司法陪審製的建立是殖民地居民與英國殖民當局的為自身利益的抗爭結果,具有時代的針對性及目的性或者說利益性。也就是所謂“對公權力或體製的限製功能”,主要指當時美洲大陸的英國殖民當局。
1776年美國獨立後,陪審團遊戲規則也寫進了美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文件。注意,同是陪審製,其遊戲規則細節與英國的陪審製全然不同。其核心是陪審裁決的“一票否決”,尤其是死刑的判決。原本相互對抗的英國殖民當局隨著美國獨立戰爭的勝利不存在了,司法陪審製規則此時的目的性、利益性或隱藏的私利性又針對於誰?很顯然,至少可針對於一個很大的少數族群,黑人。
美國獨立時十三個殖民地總人口約240萬,當時黑人約為30-40萬,占總人口的10%以上,淪為奴隸。可以想象黑人與白人的摩擦與衝突時有發生。但在美國特色的陪審團製度下,在法律層麵少數族裔的黑人群體必然處在極為弱勢的一方。那時的黑人沒有正常身份,隻是奴隸,陪審團往往由清一色的白人組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黑人,很容易被一致定罪。但如果嫌犯是白人,假定白人陪審團中的多數人都秉持公正,但隻要有一個陪審員帶有種族情緒或偏見,投票否決,白人嫌犯即無法定罪。事實確實如此,比如發生了因殺害黑人而被起訴的白人種族主義者被白人陪審團裁決無罪的案例。因此,這種美國特色的陪審團製度實際是更多地可能傷害少數族裔的種族歧視製度。時至200多年後的今日依然如此,前些天章瑩穎殺害案的陪審團判決中,12名陪審員中有兩人不同意死刑判決,結果讓殺人凶徒如願以償。逃脫了本該最正義的最嚴厲的也是凶徒最恐懼的死刑判決。換句話說,殺人凶徒想要的結果他得到了,他贏了。據媒體報道,法官宣判結果時,“凶犯臉上出現了短暫的笑容。”
近日看到“美國之音”采訪一名美國華裔律師,後者居然稱“死刑未必是比終身監禁更加嚴厲的處罰” 。這名華裔律師的言論令人驚訝。凶犯及其辯護律師動用了凶犯的全部親屬、凶犯的父親、母親,凶犯的妹妹為凶犯辯解、開脫,隻求不死。孰重孰輕,難道這名華裔律師比凶犯及其親屬的感受還要真切,刻骨?比凶犯自己的感受還要精準?該怎樣解釋凶犯聽到宣判結果臉上出現的笑容?是因為“終身監禁比死刑更嚴厲”?作為專業人士,如此顛倒輕重,混淆視聽,人的起碼誠實良知安在?
更令人諷刺的是,美式的這種陪審製或規則通常被說成“參與型民主主義,每個人都有參與權,體現了民主的價值和理念”。真不知有多麽無知或愚蠢才可以說出這樣的話。請問民主的原則是什麽?根據美國國務院頒布的民主基本原則:“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對,沒錯,是“多數決定”。而陪審團中1人可以否決11人的決定,是民主原則嗎?反過來,如果指出這種運作是典型的“獨裁”—— 一個人可以推翻另外11人的決定——- 更合適吧?是否感到很可笑?一個號稱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在自己的法律遊戲規則中保留了“獨裁”條款,且往往是少數族裔更易從中受到傷害,是不是很諷刺,很可悲?這種戲碼到底演到何時為止?再來100年?
“細節是魔鬼”, (Devils in the details)是一句很深刻、並具震撼力的英文成語。通常在探討美國一些非常有影響的,包括成功或失敗的事件或是美國人討論立法和政策問題時,這句成語的出現的頻率非常高。情況確實如此,細節的不同,使同是陪審團的性質完全變味。或者說,經可以被歪嘴的和尚念跑調。比如,英國的司法陪審裁決是基於多數人的意見之上。假定陪審員12人,如果有8人同意,裁決即通過。日本也類似,15人的司法陪審組成,8:7即裁決通過。德國也是一樣。為什麽美國的司法陪審製就這樣奇葩?而恰恰又違背美國自己宣揚標榜的民主原則?看來隻有一個解釋:源於曆史的種族主義的私利作祟,並延至今日。按照此種遊戲規則,得利者往往是這個國家的優勢或主體族群,比如章瑩穎案中的白人凶犯克裏斯滕森。除此之外,其它任何的辯白都是虛偽的,站不住腳的。不難想象如果美國陪審製規則不是一票否決,而是按美國自我標榜的民主原則,即多數決定。那麽,章瑩穎案中的白人凶犯克裏斯滕森得到的就是最正義的判決,最嚴厲也是最應得的懲罰,而不是什麽“終身監禁”......。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美國的種族歧視不僅存在於某些種族主義者中,更潛在於法律製度中,如陪審團的“一票否決”。予以某些種族主義者以法律的機會,給他們預留了“後門”,阻礙社會正義得到伸張。
美國何時能夠改變這種羞恥的、令人不齒也是違背民主原則的法律規則?從目前看情況無法令人樂觀,我等隻可拭目以待.......。
用一句美國流行的電視動畫片The Simpsons 中的一句台詞作為本文結束語:“ Getting out of jury duty is easy. The trick is to say you are prejudiced against the races. ” ( 逃脫陪審團義務很容易,隻要說你是一個種族歧視主義者就行了) 。很希望這僅僅是一句動畫片中搞笑的台詞,而非現實。且現實中的種族主義者也未必如此誠實。而隻有實施公平公正的法律準則“多數決定”,才有可能最大限度限製少數種族主義者任何可能的邪念,也才可能避免未來更多的類似章瑩穎及其父母所遭受的更殘忍的二次傷害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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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一樣,如果讀不懂文章,就請把以下要點看看,然後逐一回答這些要點:
第一點明確的是,美國多數州,美國聯邦法院目前都保留死刑判決。死刑是比終身監禁更為嚴厲的犯罪懲罰。這一點,罪犯本人比你們任何人都心知肚明。如果不承認這一點,既無必要往下進一步討論。
第二,美國特色的陪審製”一票否決“(對死刑判決),有可能被少數種族主義分子利用,而阻礙正義得到伸張。
第三,美國特色的陪審製”一票否決“,有可能讓宗教信仰或文化(比如”上帝不讓自殺,也不讓殺人“)淩駕於法律之上。
第四,“一票否決”背離了基本的民主原則 ----“多數決定” (美國國務院頒布的民主定義)。
第五,如果美國陪審團製采納“多數決定”的裁決原則,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少數種族主義,宗教文化淩駕於法律之上情況的發生。同時也體現了基本的民主原則。這種假設基於以下這個事實:
無論何種種族,多數人都是善良和公正的。章瑩穎陪審團判決的10:2即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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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讀不懂文章,就請把以下要點看看,然後逐一回答這些要點:
第一點明確的是,美國多數州,美國聯邦法院目前都保留死刑判決。死刑是比終身監禁更為嚴厲的犯罪懲罰。這一點,罪犯本人比你們任何人都心知肚明。如果不承認這一點,既無必要往下進一步討論。
第二,美國特色的陪審製”一票否決“(對死刑判決),有可能被少數種族主義分子利用,而阻礙正義得到伸張。
第三,美國特色的陪審製”一票否決“,有可能讓宗教信仰或文化(比如”上帝不讓自殺,也不讓殺人“)淩駕於法律之上。
第四,“一票否決”背離了基本的民主原則 ----“多數決定” (美國國務院頒布的民主定義)。
第五,如果美國陪審團製采納“多數決定”的裁決原則,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少數種族主義,宗教文化淩駕於法律之上情況的發生。同時也體現了基本的民主原則。這種假設基於以下這個事實:
無論何種種族,多數人都是善良和公正的。章瑩穎陪審團判決的10:2即證明了這一點。
一票否決可以被任何人利用,從邏輯上我沒有看出來一票否決就可以比多數決定更多的被種族主義分子利用。實際上,在早期,非種族主義是少數的時候,一票否決對種族主義分子是不利的。
美國在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的票數,有簡單多數,絕對多數和一票否決。這正是其靈活的表現,適用於不同的情況。對於不可逆轉的嚴厲懲罰而慎之又慎的原則扣上虛偽和種族主義的帽子邏輯上不嚴謹,正義角度看有失偏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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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話題扯遠了,安理會的“一票否決”隻限於五個常任理事國,他們是安理會的“大股東”,享有“一票否決的特權,你以為每個國家都有這個特權?這個特權的賦予是有曆史背景的。
此外,你的“在早期,非種族主義是少數的時候,”這句我看不明白,也就無法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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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有道理。更別說還被賦予“一票否決”的獨裁權力。
當然任何罪大惡極的刑事案件碰到自己一定是希望斬立決以還公道,這個心情大多數人都理解。不過就算是留有死刑的發達國家,真判的也越來越少,就算判了,往往糾結個十幾年也執行不了。這還真不是美國或美國陪審製度直接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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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文不是在討論廢不廢除死刑的問題。文章討論的前提是聯邦法院保留死刑,目前死刑是聯邦法院最嚴厲的判決。判決是基於“一票否決”,還是應該“多數決定”。這和你提出的廢不廢除死刑不是一個話題。你的這種情況哲學上稱概念邏輯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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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不僅僅是我前麵指出的邏輯概念混亂,而且你的閱讀能力也不強。你沒看到文章指明曆史上“發生了因殺害黑人而被起訴的白人種族主義者被白人陪審團裁決無罪的案例.....” 過去有,現在有。如果不修正“一票否決”,將來還會有。你覺得還不夠充分嗎?
當然任何罪大惡極的刑事案件碰到自己一定是希望斬立決以還公道,這個心情大多數人都理解。不過就算是留有死刑的發達國家,真判的也越來越少,就算判了,往往糾結個十幾年也執行不了。這還真不是美國或美國陪審製度直接導致的。
一票否決可以被任何人利用,從邏輯上我沒有看出來一票否決就可以比多數決定更多的被種族主義分子利用。實際上,在早期,非種族主義是少數的時候,一票否決對種族主義分子是不利的。
美國在不同的地方采用不同的票數,有簡單多數,絕對多數和一票否決。這正是其靈活的表現,適用於不同的情況。對於不可逆轉的嚴厲懲罰而慎之又慎的原則扣上虛偽和種族主義的帽子邏輯上不嚴謹,正義角度看有失偏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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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些人,如果在自己家裏或教會無論怎樣地虔誠都無過。但如果他們帶著他們的宗教信仰去執行刑事“判決”,就等於違背了美國政教分離的憲法原則-----“任何宗教或宗教機構不能代理或淩駕於政府及法律之上”。但相信人群的多數人不會如此愚昧。因此,“多數裁決”的原則就可有效地防止此類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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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邏輯概念上是混亂的。應該是,“當死刑從一個國家或世界廢除之後,終身監禁在這個國家或世界是最高懲罰”。美國目前大多數州以及聯邦法院都有死刑,當死刑和終生監禁在一起比較時,你覺得哪個是更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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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評論!
文章如果能夠糾正“凡是美國的就是正確的”這種盲目崇拜觀念,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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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評論!
1)罪犯聽到判決,“臉上出現短暫的笑容”,足以證明他不想“不如死了”。
2)“西裔紐約打死中國中國女孩,判45年。灣區中國人槍殺中國律師也是無期。”這正是文章呼籲要糾正的。真正把裁決交給“多數決定”,就有最大的可能糾正此類不公正判決。
3)死刑是比終身監禁更為嚴厲的犯罪懲罰。這一點,罪犯本人比任何他人都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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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評論。
第一,有關中國的法律信息我了解不多,歡迎多提供進一步的詳細案例,可以討論。
第二,我的文章主要指出美國陪審製的缺陷,不是你說的”西方“。如果你仔細讀了文章,會發現我恰恰推崇英國,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陪審製”多數裁決“的法律規則,而批評美國陪審製的重大缺陷。
第三,有一個假設你說到了要點,“如果一個有出家心境的人在陪審團中,他的憐憫就可能是他阻止死刑的動力。”,這是我想進一步回應你的原因。
你的這句話換一種說法就是“客觀上可能讓個人信仰能夠淩駕法律之上”。 但是,要記住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政教分離的國家。所謂政教分離,即美國憲法明確規定,美國宗教信仰自由,但任何宗教或宗教機構不能代理或淩駕於政府及法律之上。如果以宗教或上帝的名義淩駕於法律之上就違背了美國憲法及立國宗旨。比如所謂”上帝不讓殺人“就是以宗教為由對法律的綁架,是根本違背美國憲法及立國宗旨的。況且也不能排除某些少數種族主義分子以宗教為借口偷運夾帶自己的種族主義私貨,淩駕於法律之上。
所以,再次總結一下章瑩穎案的陪審團判決案例:
第一點明確的是,美國多數州,美國聯邦法院目前都保留死刑判決。死刑是比終身監禁更為嚴厲的犯罪懲罰。這一點,罪犯本人比你們任何人都心知肚明。如果不承認這一點,既無必要往下進一步討論。
第二,美國特色的陪審製”一票否決“(對死刑判決),有可能被少數種族主義分子利用,而阻礙正義得到伸張。
第三,美國特色的陪審製”一票否決“,有可能讓宗教信仰或文化(比如”上帝不讓自殺,也不讓殺人“)淩駕於法律之上。
第四,“一票否決”背離了基本的民主原則 ----“多數決定” (美國國務院頒布的民主定義)。
第五,如果美國陪審團製采納“多數決定”的裁決原則,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少數種族主義,宗教文化淩駕於法律之上情況的發生。同時也體現了基本的民主原則。這種假設基於以下這個事實:
無論何種種族,多數人都是善良和公正的。章瑩穎陪審團判決的10:2即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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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看到這是怎麽發生的?一位讀者這樣評論:“您是翻牆過來的還是剛剛到美國?”,請問這個與文章有關嗎?適當的回應難道不應該?你說“我不想評論美國陪審團製好不好”,看來你對正題不感興趣,隻對無關正題的事斤斤計較,難道正如你所說“真是江山易改本性難移”,是誰讓你養成這個習慣?
這樣不好!
1- 陪審員的遴選資格門檻極低:公民,能說寫英語,本地居住一年以上,沒有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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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的確是個問題,一些人連最基本的邏輯推理都搞不清,讓他們去判案,根本是一頭霧水。我曾經設想讓有專業經驗的律師來抓鬮擔任陪審員,全國範圍內抓鬮,說的是中國的情況,製定一套規則,網絡上聯係,5G可以用上,總比一幫路人強,後來發現天朝已經在試行。大天朝在各個方麵都在超越燈塔國,今年上海,明年全國城市垃圾分揀,比日本還精細。
公平永遠是相對的,正是如此,對章瑩穎姑娘的公平,很可能就是對嫌凶的不公平。一旦找到屍體,法庭定會重審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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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屍體也不會重判的,已經有律師文章解釋過,除非發現他還殺了其他人。
....
。至於美國的評審團製度是不是符合民主精神,您的論點有您的道理,不過英國早已廢除額死刑,德法我不知道,這裏一定有大俠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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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虛偽有假惺惺,罪犯提前三個月去精神病醫生做記錄,精心策劃謀殺。
冷酷冰血,毫無悔改懺悔之意,人都殺了,連屍體地點都拒絕透露。
判決偷偷微笑,何等惡毒!
如此法律,真的應了蛇蠍罪犯的願,能說它公平,狗屁民主???
惟有一點小的不同意: 對凶手家屬,無期比死刑好,但對凶手本人,也許華人律師有一定道理,不如死了。
至於美國的陪審製,它居然審過"巫婆案"。法律的公平也就對低級刑事案件。一到死刑等大案,哪個國家法律公平過了?記得幾年前,西裔紐約打死中國中國女孩,判45年。灣區中國人槍殺中國律師也是無期。
例:I am a faculty member of.....
有人覺得殺人償命,有人覺得不應該有死刑,對判決有不一致意見的這個事實至少我們大家都同意吧。那麽對判決有不一致的意見,總要有一個決定的方法。不管是全票,多數票,扔硬幣,就是具體的規則。
如果這次按規則得出的結果和博主的想法一樣,你還會覺得這個規則“虛偽”嗎?是不是隻要有可能得出和博主想法不一樣的規則,就一定是“虛偽”的呢?
按理說,博主在美國生活二十多年,應該對解決不同爭議的方式有不少體驗。
這次是涉及華人,但以往曾涉及黑人。比如曆史上“殺害黑人而被起訴的白人種族主義者被白人陪審團裁決無罪的案例”。這些是有曆史記錄可查的。涉及哪個族群不重要,重要的是不公正以及所違反的“多數決定”的民主原則。
回複 'zjsw' 的評論 : 標題改動可以商榷,你有更合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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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章瑩穎案看美國陪審員製度的不足之處"
實話實說,作者洋洋灑灑一大篇,論據並不足,尤其因為這次涉及國人,就武斷為這製度是種族歧視的產物.好象太牽強些了吧?
這是裁定一個人的生命啊!司法是要用在所有國民身上的,誰能100%保證一個案件的判決不是冤假錯?我說的是100%,概率統計論裏的概念回想一下。中國國內這樣的草率和錯誤還少嗎?唉,記得一段時間前有個叫大宗師的作者撰文請大家抹去中國文化中對生命的輕視,我還準備反駁,因為覺得海外的華人不應該以批評自己的宗祖文化為前提,華人會失去自己的凝聚力。看來他說得沒錯
尤其在製定這個製度的年代,在當年白人為主體民族的社會,按概率來講陪審團組成應該是白人占絕大多數,如果按多數決,很容易判黑人死刑,重罪。而如果有一名黑人陪審員有反對意見,就可以保護黑人。
至於陪審製度,是西方民主製度的產物,說來話長。需要有人(或者我自己)專門寫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