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03年“非典”疫情發生、發展及應對回顧
疫情的發生:
引文:---
2002年11月16日,廣東佛山發現首例不明原因肺炎,12月17日和22日,廣州收治河源轉來的病人,找不到原因。同時,河源的7名醫務人員被感染。消息沒有通報給其他醫療部門。
2003年1月2日, 河源出現恐慌和購藥風潮。河源報紙1月3日消息:河源沒有流行病在傳播...... 咳嗽,發燒等症狀是由於天氣變冷造成的。也許是中國媒體關於SARS的第一篇報道。
2003年1月14日晚, 省CDC接中山市CDC當地發生原因不明疾病暴發的報告。主要表現為發熱,肺部感染,部份病人很快因呼吸衰竭死亡。並有醫務人員聚集性感染發病。
---
從2002年11月16日到2003年1月14日,長達兩個月的時間裏,有關部門一直在私下裏,而且在不明發病原因的情況下,私自處理明顯的流行病。在已經引起當地民眾恐慌的現實中,當地媒體還在傳播“沒有流行病”的謊言(這不是報道,這應該算是真正的“謠言”)。媒體如果不是接到上級黨政部門的明確指示,播音員怎麽可能那麽播呢?
公民要守法,不得散步謠言,否則,將受到法律懲罰。記者如果有意做不實報道,散播假信息,損害媒體聲譽,也會被開除,甚或受到起訴。那政府官員如果要求媒體播報假消息,明知有疫情,非要說沒疫情。這樣影響廣泛而後果嚴重的行為屬不屬於違法?除了受黨內及行政處分外,應不應該受到起訴?在“非典”期間及之後,有沒有公訴人履行過自己的職責?
再說,省市有關部門不及時上報,私下處理,是否有違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那麽,當調查組提出了報告,提出了控製措施之後,在省市部門上報中央政府之後,又是怎樣的情形呢?
引文:---
省市調查組認為這是具有一定傳染性的疾病爆發,可能通過接觸或短距離空氣傳播。因缺乏係統的實驗診斷手段,沒法迅速排除已知病原體。調查組向有關部門提交了報告,報告很快轉發地市。因為許多地方沒有專業的現場流行病學人員,加上正是春節期間,調查組的許多預防控製措施並沒有具體落實。同時,上報國家CDC和衛生部,沒有應急反應。
---
這段文字揭示了這樣幾件事實:
1. 首先,調查組提交了報告,提出了預防控製措施,並很快轉發到地市。但是,
2. 省市級防疫部門缺乏實驗診斷手段;
3. 很多地方沒有現場流行病學人員;
4. 而且因為大家過春節,許多預防控製措施沒有落實;
5. 最後,即便上報了國家,也沒有得到應急反應指示。
顯然,非典疫情的擴大發展,從地方到中央政府,都是有責任的。政府的不作為、作而不為,造成疫情的擴散蔓延,給患者及其親人帶來本不該有的災難。
疫情在繼續發展,恐慌在蔓延,政府在幹什麽呢?
引文:---
1月下旬,中山消息:“這種病毒已經在廣州出現了一個多月,這種病已經受到了有效的治療和控製。群眾沒有必要驚慌.”
2月初,廣東發病進入高峰, 謠言開始蔓延,手機短信息:致命的流感,生物恐怖,疫病。出現搶購醋和板藍根風潮。香港報刊開始報道。
2月1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305病例,5人死亡,並聲稱疫情已控製。接著,有關方麵禁令,不許再繼續報道。
---
也許是出於穩定民心,政府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說謊。也正是因為政府的一再撒謊,才導致民眾不信任政府,反而更相信流言。
真正讓民眾恐慌的不是疫情本身,而是被政府掩蓋的疫情真相,以及政府失去的誠信。政府宣傳與流言交織,造成疫情真相模糊不清。模糊不清是神秘的來源,疫情的神秘性必然令人產生恐懼感。由此,在民眾中產生了“政府越說沒事,百姓越恐慌”的逆向心理反應。(待續)
(文中“引文”部分均引自《從SARS危機看中國應建立什麽樣的公共衛生應對體係》,作者:黃建始。)
應急反應是個熟練活兒,把它練到成為第二本能才行。防疫的應急演練遠遠不如消防的,這是個大問題,解決不好,永遠是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