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勞作者本身就要麵臨很多困難,而在所有的困難中,一怕天災,二怕人禍。所謂天災,就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天災一旦降臨,莊稼的收成必定不好。
而人禍就是有人故意使壞,秧苗還沒有長大就被人破壞,喂養的家禽剛剛長大就被別人下藥毒死了,這種事情造成的實際收益可能不大,但是對農民來說損失是慘重的,2016年,廣東省茂名市有一位老漢就遭到了這樣的人禍。
吳老漢自己有一個魚塘,精心挑選了很多魚苗培育,2016年,有人在晚上過來偷魚,結果偷魚賊命喪魚塘,反將魚塘主吳老漢告上法庭,吳老漢一審被判兩年有期徒刑,直到二審才討回了一個公道。
吳老漢家的魚塘麵積不小,養了不少羅非魚在裏麵。2016年8月24日淩晨,吳老漢聽到了門外麵有異響。聽到這些聲音他瞬間氣不打一處來,因為最近幾日他的魚已經被人偷走了不少,正是因為這樣,他才會選擇睡在離魚塘最近的地方。
聽到聲響他出門一看,果然看到魚塘邊有三個黑影,有一個人站在水裏麵,另外兩個則提著水桶站在邊上,看到吳老漢之後,幾人拿著手電筒驚慌逃跑。
買一條魚也就是幾十塊錢,這些人非要去偷,吳老漢順勢撿了一根樹枝對他們進行追趕,想要抓住他們好好教訓一頓,奈何畢竟他已經年老,體力上比不過年輕人,所以岸上那兩名男子很快就跑遠了。
吳老漢趕緊將目標轉移到水中的人身上,看著眼前年輕力壯的小夥子,他忍不住又用樹枝打了他兩下,將其打得唉喲亂叫,攔住了他上來的口子。本來吳老漢也隻是想出口氣,沒有想將眼前的小夥子怎樣,沒想到這時候他突然被人推到了魚塘裏麵。
推他的人正是已經逃跑的兩人中的一個,他見自己的同夥被牽製住了,趕緊回來進行支援,隻不過支援的方式是將老漢也推進水裏。本來以為這樣一來同夥就有機會上岸,沒想到他根本就不會遊泳,吳老漢被推進去之後,將他順勢推入了水深的地方,兩人就這樣在水裏麵撲騰。
吳老漢很想趕緊遊上岸,但是一直被身後的小夥子死死地纏住、抱住,這是小夥子求生的本能,但是吳老漢也有求生的本能,所以趕緊將他踹開,最後他上岸了,魚塘裏麵卻沒有動靜。
他很害怕這個偷魚的小夥子出了什麽意外,趕緊回家拿手機打電話報警,他原想讓另外兩名偷魚賊一起找人,但是那兩人早就已經不見蹤影。
警方趕到現場之後進行了一番搜尋,並沒有看到老漢所說的小夥子,在得知現場發生過什麽事情之後,所有人都猜測落水的小夥可能已經從角落遊上岸了,吳老漢由此放寬了心,但是第二天,警方卻從他的魚塘裏麵撈出了小夥的屍體。
溺水死亡的小夥名為黎曉亮(化名),逃跑的是黎東益以及黎達波,黎達波還是一名未成年人。黎曉亮的家屬得知兒子死亡之後悲痛欲絕,一氣之下將吳老漢和黎東益都告上了法庭,認為就是他們倆合夥將黎曉亮害死了,向其索要民事賠償4萬餘元。
三名小夥偷老漢的魚,自己掉進了水中最後溺水身亡,最後卻還要魚塘主賠錢坐牢,這種要求實在是顯得無理取鬧,吳老漢深感鬱悶,百思不得其解,難道自己的魚被人偷了還要心平氣和地給他們打手電筒嗎?
但是有些時候,合情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注重的是行為與結果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以此來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吳老漢在明知黎曉亮落水的時候不僅沒有施行營救,反而用樹枝打他,造成了最後的悲劇發生,所以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16年使用)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吳老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黎曉亮在水中的時候已經在呼救,吳老漢應當知道他有生命危險,這個時候不僅沒有施救還將其踢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黎東益將吳老漢推入水中,吳老漢又因此將黎曉亮推到了深水區,由此造成了黎曉亮溺水死亡,所以他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吳老漢有期徒刑兩年,賠償黎曉亮家屬4萬餘元;黎東益有期徒刑四年。這一判決不僅引得吳老漢不滿,也引起了社會輿論嘩然,吳老漢再次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之後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不當。吳老漢的私人財產被他人侵犯,他拿樹枝進行驅趕等行為屬於合理範圍,黎曉亮是一開始就在水中偷魚,並非吳老漢將其推入,吳老漢在水中被纏住之後奮力掙脫也是出於求生的本能,所以他並不構成侵權;在得知黎曉亮可能有生命危險的時候,吳老漢積極報警救人,盡到了責任義務,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而黎東益在偷魚的過程中將吳老漢推入水中,已經從盜竊轉變成了搶劫,因此二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四年,吳老漢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也不用進行民事賠償。
黎曉亮他們一共偷到兩條魚,市場價值為24元,為了這24元的魚,一個喪命,一個坐牢,還讓吳老漢受了驚嚇和委屈,可見惡念雖然不大,但是後果也會相當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