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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初中生殺害同學 隻能再次放過他們

(2024-03-13 11:17:48) 下一個

 

網傳3名初中生殺害同學 隻能再次放過他們

https://www.6parknews.com/newspark/view.php?app=news&act=

新聞來源: 法之劍 於2024-03-13 

今天說的又是未成年人渣,而且是三個未成年人渣:


【#網傳3名初中生霸淩同學並將其殺害#村書記:嫌疑人已被公安抓住】3月10日,河北邯鄲。網傳肥鄉區北高鎮張莊村3名初中生霸淩同學,隨後將王某某殘忍殺害並將屍體掩埋在蔬菜大棚裏。網傳信息顯示,3名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質極佳,直到調出監控視頻,其中的主犯才被指認。找到屍體後發現,受害者已經麵目全非。

我在網上看到還有說法:“知情人稱,王某某經常被這三人欺負,被打死後三名嫌疑人還將王某某手機中的190元轉賬給了自己。”

但非常蹊蹺的是該話題在我查閱時已經顯示這樣了:

 
 
主持人為“暫無”的狀態。從這個狀態看,該新聞是存疑的,也可能是信息不準確。但這個“新聞”情況還是可以說說的。

如確實存在“殺害”,且三人渣為初中生,我認為追究刑事責任還是大有希望的,三人渣逃脫不了法律製裁。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可見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12周歲以上即可承擔刑事責任了。本新聞中三未成年人渣已上初中,達到12周歲是大概率的,其共同“殺害”的犯罪行為致人死亡,追究它們的刑事責任完全有法律依據的。

可惜是對這三人渣不可能適用死刑,這也是刑法明確規定的,“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三人渣手段再殘忍,再觸目驚心,也不可能適用死刑,這是篤定的結果。

從刑法層麵追究這三個狗崽子的刑事責任沒有障礙。在民法層麵對三人渣(家庭)追究經濟賠償責任更無障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可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追究的規定,在刑法,在民法典。但在網上總是有很多網民把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歸結於未成年保護法,認為未成年保護法寬宥了未成年人渣,比如網絡大V“馬上談”先生:



馬先生說:“當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不了良善的孩子,卻屢屢保護了施暴者,說明這部法到了必須要修改的時候了。”

難道未成年保護法還能對未成年人渣的犯事責任年齡修改?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是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這次修正將刑事責任年齡下降到12周歲。刑事責任年齡調整隻能在刑法中予以調整,這次調整距今不到4年。可見,刑事責任年齡調整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關係,未成年保護法過去不會、現在不會、將來也不會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進行規定。

每每遇到未成年人渣犯罪便怪罪未成年人保護法,我認為這是極其不公平的。希望放過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非議。
筆者在此強烈呼籲對仨未成年人渣嚴厲懲罰,絕不姑息。。。

最後向網友問一個假如:您認為刑事責任年齡還會下調嗎?假如刑事責任年齡再下調,您希望下調到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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