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自由本身是不可知的。“但我們不能證明自由哪怕在我們自身中和在人的本性中是某種現實的東西;我們隻知道我們如果要把一個存在者設想為有理性的、在其行動中賦有自己的原因性意識即賦有意誌的,就必須以它為前提”。就是說,由於承認了意誌的規律即道德法則,所以才有了設定自由的理由。但反過來,承認道德法則的理由首先卻必須由自由來設定,這就形成了一個表麵上的“循環論證”。康德的解決辦法是把這兩種設定分別歸於從現象去設定後麵的自在之物,和從自在之物直接進行實踐規律的設定。在《實踐理性批判》中這一點說得更清楚:“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卻是自由的認識理由。因為如果不是道德律在我們的理性中早就被清楚地想到了,則我們是決不會認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有像自由這樣一種東西的(盡管它也並不自相矛盾)。但假如沒有自由,則道德律也就根本不會在我們心中被找到了。”自由仍保持為不可認識的自在之物(“存在理由”),但已有了設定它的“認識理由”。
那麽,定言命令(即作為先天綜合判斷的道德法則)如何可能呢?康德的回答是:“於是定言命令之所以可能,就是由於自由的理念使我成為了一個理知世界的成員”,但由於我同時又是一個感官世界的成員,我的一切行為就不是合乎、而且是“應當”合乎意誌自律,“所以這種定言的應當就表現為一個先天綜合判斷,這樣,在我的由感官欲求刺激起來的意誌之上,又加上了同一個意誌的理念,但這個意誌卻隸屬於知性世界而是純粹的、獨立實踐的”。就是說,自由使我具有了一個“理知世界”成員的資格,並以這種資格麵對感官世界的種種誘惑而淩駕於其上,構成了“我應當……”這一定言的先天綜合命令。至於自由本身是如何可能的,康德認為這個問題是無法解決的,因為我們是出於意誌(而非出於認識)要把自己看作是自由的,但自由卻不是一個經驗概念,不能形成知識。由此康德又回到了《純粹理性批判》中的第三個二律背反,即自由和必然的矛盾,再次指出隻要我們嚴格分清這兩者分屬於自在之物和現象世界,則即使我們永遠也不知道自由是如何可能的,我們也能夠從這種矛盾中擺脫出來。所以,與《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強調認識的界限相對,在這裏他強調的是實踐的界限:“實踐理性根本不會由於它把自己放進一個知性世界中來思考而超越自己的界限,但當它想要在其中直觀自己、感覺自己時,它就超越自己的界限了。……假如它還從知性世界中取得一個意誌的客體,即一個動因,那它就會超越自己的界限而自以為認識了某種它一無所知的東西。”
但是,如果自由的知性世界與自然的感性世界完全不相謀,那麽道德律的定言命令就會永遠隻是一個空洞的教條而不會發生任何實際的作用了。然而康德又認為道德律的作用還是看得出來的,這就是人們對道德律所感到的“關切”(Interesse,在這裏不能譯作“利益”)。這種關切在人們心中的基礎是道德情感,即“敬重”,它不是道德評判的準繩,而隻是“道德法則對意誌造成的主觀效果”;但他又認為,“關切就是那理性借以成為實踐的、即成為一個規定意誌的原因的東西。”理性隻有在道德實踐中才有對行為的純粹關切或直接的關切,而在其他功利行為和認識活動中隻有對行為的間接關切。那麽,敬重究竟是“道德法則對意誌造成的主觀效果”,還是使理性“成為一個規定意誌的原因的東西”呢?康德的意思是,從理知世界的角度看,敬重隻是道德律在感官世界中造成的效果;但從感官世界的角度看,敬重恰好成為規定意誌的動機,它代表道德律在感官世界中作用於意誌,使意誌排除一切其他感性關切和愛好而為道德律掃清障礙,它是取消一切其他情感的情感,即“謙卑”。這就徹底解釋了在日常生活中由普通的道德理性所直觀地了解到但並未深究的道德律和義務概念的根源及運作機製。
康德本書的最後一句話是:“我們不理解道德命令的實踐的無條件的必然性,但我們卻理解它的不可理解性,而這就是對一個努力追求人類理性諸原則的界限的哲學所能合理要求的東西。”
四、幾點評論
康德倫理學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形式主義,這也是從康德以來直到今天人們對他責難最多的一點。然而我以為,雖然形式主義在我們現實地理解和實行道德原則方麵的確是一個明顯的缺點,但卻是一切道德原則本身一個最基本的要素。道德從根本上說來的確不在於做什麽,而在於如何做。更重要的是,道德不是一次性的個別行為,而是具有普遍可能性和社會讚同性的行為(哪怕它隻在個別人身上體現出來),沒有形式化,這種行為的普遍意義就不能得到揭示。把道德原則提升為純粹的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倫理學的一個重大的貢獻,它使道德生活中的偽善無法藏身。“出於道德律”、“為義務而義務”的確很抽象,但至少能使一切試圖把道德利用來作為達到其他目的的工具的做法不再理直氣壯。不能否認,單純停留於形式主義同樣是對道德本質的偏見,形式和內容是不可分的。從日常的普通道德知識提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學並不僅僅是理論上的進步,而且應當理解為現實曆史的進步。例如康德“絕對命令”的三種變形的表達其實正是人類曆史發展的三個階段:最初人類道德的狀況的確像是“自然法則”,那些不能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如騙人、自殺等等正是在曆史中被淘汰出道德法則的;“人是目的”則是近代以來西方社會逐步形成的共識,直到今天還支配著西方國家民眾的道德意識,甚至成為全球大多數國家所公認的“道德底線”;而“每個意誌都是普遍立法的意誌”的一個“目的國”則是人類至今尚未實現的道德理想,它也表達在《共產黨宣言》裏“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前提”的“自由人的聯合體”這一理想中。
此外,康德的另一重大貢獻是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誌的基礎上。在他看來,隻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條,而是要由自由來建立、並由自由的規律來判斷的法則。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自由也有可能導致不道德,但自由本身的規律(自律)則必定是道德的。而且在康德看來,真正的自由隻能是有規律的自由,即自律,自由不僅僅是一個點,或一個又一個毫無聯係的點(任意、“為所欲為”),而是一個過程,一個保持自身同一的過程(人格的同一性),所以它是自己為自己立法、自己為自己負責,它是“義務”。所以,這樣理解的自由就不是非理性,而正是理性的本質。同一個理性在認識上是按照法則去把握自然界(“人為自然界立法”),在實踐上則是按照法則去行動(“人為自己立法”),而後者才是更根本的。
當然,康德把“積極的自由”限製在單純理知世界對意誌發出的“命令”的範圍,而把感官世界的一切活動都當作不純粹和受限製的意誌行為排除在自由之外,這就使這種“積極的自由”又帶上了消極的意義,不能成為真正改造世界的實踐力量。盡管如此,康德把自由限製在“自在之物”領域而禁止其在經驗中作認識上的理解,這仍然有其不可忽視的意義。日常理性和科學主義力圖把自由還原為自然或必然,還原為可由認識來加以固定的對象,這種傾向將導致人成為非人。自由其實正在於努力突破這種思想禁錮而向未知的領域超升,凡成為已知的,就有成為自由的束縛的可能。自由就是不斷揚棄過去認為是自由的、而今已成為自由的“異化”的東西而作新的創造,這就是人性或人的本質。這就是我們從康德道德哲學的三個層次中所獲得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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