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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情理法上,江歌都是受害者,她沒什麽錯。殺人犯都是施害者,也毫無討論餘地。

(2017-11-16 06:41:08) 下一個

至於其他人的行為,就要具體行為具體討論,不是說泛泛的誰誰就總是對的或總是錯的。

這裏麵有些事實不清楚,有些事情基本沒爭議。我隻說兩個有爭議而事實也清楚的問題:

1, 劉鑫之不願意見江母。

這件事,從情理法三個層次說,首先合法,這個不需要討論(注意,我隻說她不願意見江母這件事)。

其次,不太合情,這個大體上也不需要討論,大家都明白從人情上來說,別說江歌幫了她,就算隻是室友或者當事人,你去回應一下江母或者安慰一下人家,也是咱中國或日本的人情需求。

那麽合理麽?我認為,她“不見”的行為,合理。為什麽?因為首先,見與不見一個人,最主要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所以除非有壓倒性的原因(道理上,不是人情上),她當然可以選擇不見。這事有壓倒性的原因劉鑫必須見江母麽?沒有。江母要見她,並不關係江歌的生命。基本上,就是想從她嘴裏更好的了解當時的事實,同時撫慰自己的傷痛。這個後者,顯然完全屬於人情範疇。而前者,劉鑫如果隻想提供最基本的事實,她已經向警方提供了,江母之後應該可以得到。江母如果需要更多的事實,“見麵”是打算強迫劉鑫說什麽麽?如果不是,那麽劉鑫選擇不見,從道理上,沒有問題。

 

2,江母“找”劉鑫要求見麵的行為。

合不合情?這個也無需討論,大概大家都同意,合情。

合不合法?這個基本上是接近違法的邊緣了。在對方不願意的情況下,不斷騷擾對方,甚至還靠公開對方個人信息,這個隻是中國的執法不作為而已。

合不合理?這個與前麵一個問題合不合理的討論是相關的。如果劉鑫不見江母的選擇是合理的,那麽江母這種超越常態的找人,就不合理: 你要找人,去找,可以。別人不見你,這時一般人都懂得,要麽,您法律解決:如果您的要求,是法律不能解決的(比如,我就想多知道點事,或者,我就想得到心靈安慰),那麽您合理的做法,就是想其他辦法。如果說江母開始不斷的去聯係劉鑫,還可以理解成遊離與合理與不合理的邊緣的話,後來靠公布個人信息之類的手法,就明顯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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