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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對中美跨境企業的稅務影響

(2018-01-28 05:16:31) 下一個
 

 

2017年歲末,美國《減稅和就業法案》(Tax Cut and Jobs Act)經由參眾兩院投票通過並經總統簽署成為法律。至此,美國三十年來最大規模的稅改終告達成。此次稅改對所有涉足中美跨境貿易、投資、運營的企業來說都是一次機遇和挑戰,稅改的內容會對中國企業在美投資的組織架構、投資模式、生產銷售渠道、以及資金回流等許多方麵產生深遠影響。鑒於此,本文對美國新舊稅法下的相關規定進行歸納和比較,希望可以幫助跨國企業更好地了解美國稅改帶來的變化,並為應對新的中美國際稅收環境做好準備。

 

此次美國稅改涉及美國聯邦稅製下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諸多方麵。由於篇幅有限,本文隻歸納總結與在美投資及跨境交易相關的一部分稅改內容。同時,本文的後半部分也會結合中美跨境交易的常見模式,探討稅改之後對跨境投資架構會產生的影響。

 

總體來說,此次稅改旨在刺激美國國內經濟發展、增強美國企業競爭力,對美國境內注冊的企業的“利好”消息包括:(1) 通過降低稅率減輕美國境內注冊的企業運營負擔;(2) 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FDII)給予稅收優惠待遇;(3) 境外利潤匯回免稅,鼓勵海外資金回流;(4) 通過投資成本加速抵扣,鼓勵設施更新和再投資等。但另一方麵,由於減稅所帶來的巨大財政赤字壓力,新稅法對原有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也進行了削減或廢除(例如國內生產減征),擴大了稅基(例如對受控外國子公司(CFC)的全球無形低稅收入(GILTI)進行征稅、淨經營虧損抵扣限製等),並對跨境投資中一些常用的帶有避稅性質的作法加以更嚴格限製(例如利息抵扣和關聯公司之間的費用支付)。在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之下,稅改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會帶來不同影響,其減稅效果也很難一概而論。

 

此外,雖然此次稅改的目的之一是簡化稅法,但事實上經過繁冗的修訂,美國稅法的複雜程度隻比原來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許多新規定由於過於複雜,其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應用尚無定論,還有待於美國聯邦稅務局IRS頒布實施細則加以解釋。

 

 

 

 

 

 

根據不同的商業結構以及稅務安排,美國稅改對中美跨境企業投資和運營稅負的影響不盡相同。以下簡要評述對幾種典型跨境企業結構的稅務可能產生的影響:

 

1

中國公司或個人直接投資的美國境內子公司

 

(a)如果中國母公司在美國投資的子公司是普通有限責任公司(C Corp),稅改前應稅收入繳納最高35%所得稅,分紅按中美稅收協定征收10%預扣所得稅。稅改後,美國子公司應稅收入繳納21%企業所得稅,分紅按中美稅收協定享受10%預扣所得稅。母公司所得分紅的有效稅率從稅改前的41.5%降為28.9%。如果中國母公司在美國投資的子公司是穿透型的有限責任公司(LLC),則子公司收入直接歸屬母公司,母公司繳納21%企業所得稅(對比稅改前的35%)。如果投資穿透型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國投資人為個人,穿透實體收入直接歸屬投資人個人。若符合條件,個人投資人通過穿透實體取得的與美國有效連接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中不超過20%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相當於有效稅率為29.6%(對比稅改前的39.6%)。

 

(b)稅改前,很多公司通過向美國子公司提供境外貸款,降低美國稅負(債務利息扣減應稅收入)。稅改後,如果美國子公司過去三年年均總收入超過2500萬美元,利息費用抵扣不能超過其當年的調整後應稅收入 (adjusted taxable income,2022年以前類似於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EBITDA,2022年以後類似於息稅前利潤EBIT)的30%。多餘利息可以無限期結轉。這一政策是為了加強對利息費用的反避稅監管,將導致美國子公司的應稅收入增加。另一個可能的影響是,以借債方式進行投資的杠杆收購的成本上升、利潤空間相對減少。

 

(c)稅改後,如果美國子公司過去三年年均總收入超過5億美元、且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可抵扣費用占全部可抵扣金額3%以上,則其向中國母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支付服務費、許可費、管理費和貸款利息將受到反稅基侵蝕規則的限製。這將導致美國子公司的應稅收入增加。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許多關聯方費用的支付都會受到反稅基侵蝕規則的限製,包括服務費、許可費、利息等,但銷貨成本(COGS)是個例外。因此,在今後稅務規劃中,如需降低美國公司稅基,可以考慮在可行的情況下,在關聯公司之間盡可能以貨物買賣協議取代管理協議、許可協議、代工協議。

 

(d)如果美國子公司是普通有限責任公司(C Corporation),中國母公司轉讓股權產生的收益在美國稅法下屬於外國來源收入,因此無需繳納在美國繳納所得稅。但如果美國子公司是個穿透型的有限責任公司(LLC),在美國稅法下被當成合夥企業。稅改後,中國母公司轉讓LLC份額取得的收益,收益中與LLC在美國的經營活動相關的部分需繳納美國稅。買方有責任按總價款的10%代扣代繳所得稅。

 

2

美國母公司投資的中國子公司和合資公司

 

(a)如果在中國子公司中所有“美國股東合計直接或間接擁有50%以上股權,則中國子公司為受控外國子公司(CFCs)。稅改後,美國股東包括任何直接或間接擁有10%以上股權(不論有無投票權)的美國人(包括個人、美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合夥企業等)。非美資跨國企業如果在美國境內外均設有子公司,位於美國境外的子公司也有可能被視為是CFC。如果有多級100%控股子公司,每一級子公司都有可能成為CFC。

 

(b)如果中國子公司為CFC,稅改後,不僅其Subpart F收入(主要為消極收入和關聯方收入)計入美國母公司的應稅收入,而且其 GILTI收入的50%也要計入美國母公司的應稅收入。GILTI = 受控外國子公司淨受測收入 – 10% x 合格營業資產投資。受控外國子公司淨受測收入是CFC 扣除已經繳納美國稅的收入、相關費用、虧損後的所得。合格營業資產投資是指在相關納稅年度中,CFC在商業、貿易活動中使用且可稅前抵扣的特定有形資產調整後的平均投資額。如果GILTI在其他國家已繳納所得稅,美國股東最多可以使用80%境外稅收抵免 (foreign tax credits)來降低最終美國稅負。GILTI按50%計入美國股東的應稅收入,2026年以後該比例上調至62.5%。如果美國股東是公司,適用21%企業所得稅,有效稅率為10.5%。所以,如果GILTI在其他國家繳納的所得稅超過13.1%(10.5% = 80% x 13.1%),就可以全部抵消GILTI給美國股東帶來的美國稅負。

 

GILTI這個新規定對美國股東的影響,主要是會使得被視為CFC的中國子公司的會計和審計合規難度增加,大部分有美國股東的合資公司和獨資公司未來必須考慮到美國股東的報稅和合規需求。而美國公司在低稅國家或地區(香港、開曼、BVI等)子公司的稅務優勢會被進一步削減。

 

3

美國公司的境外無形收入的稅務利好

 

新稅法鼓勵美國公司的對外出口和技術輸出,通過“境外無形收入”(FDII)這一新規定對美國企業的出口收入給予稅收優惠。“境外無形收入”簡單來說是指美國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或技術而獲得超過“有形資產“10%回報率的超額利潤。按照新規定,該收入的37.5%免征所得稅,相當於享受13.125%的有效稅率。2026年以後免征額度會下調到21.875% ,相當於有效稅率16.4%。這將有利於提高美國企業的出口優勢,特別是技術、服務產業以及不需要很高固定資產投入的產業將從這一優惠中受益。並且這一稅收優惠適用於所有美國境內企業,包括外國公司、投資人在美國設立的企業。對於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FDII的適用可能會受到限製。

 

作者簡介:

張寧,Reid & Wise LLP律師

滿運龍,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美國律師

 
本文作者授權發表於“美國華人”微信公眾號(ID: ChineseAmeric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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