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周末,上萬華裔,在美國幾十個大城市,同時走向街頭,聲援剛剛被判有罪的梁彼得(Peter Liang)。為華裔出頭,從感情上聲援,從財力上支持,值得讚許。
但就梁彼得本人而言,在我看來,他是個壞警察,就像中國國內有壞警察一樣;他也許是個好兒子,好同事,好公民,但從他在槍殺的事件前後的表現,他是個不折不扣的壞警察。判他有罪,是美國司法的公正。但同時我又非常非常同情梁。
從美國紐約時報,紐約客對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的詳細報道和最後的檢方辯方的法庭陳述看,梁彼得與警察同伴Shaun Landau身在八樓,右手拿手電筒,左手持槍,右肩推開八樓樓道的門,此時Akai Gurley正好因為電梯出現故障,與女友決定使用樓道,推開七樓樓道的門,進入同一樓道。梁彼得聲稱受到驚嚇,手槍走火,子彈打在牆上,反彈射入Akai Gurley的胸口。但檢方死死咬住說手槍走火不可能,因為紐約警察的配槍有特殊的防護機製,扣力要在十斤以上,扳機才能觸發。庭辯中的槍械專家和彈道專家均作證如此,所有陪審團成員一一驗過梁的配槍,發現的確很難走火。紐約市自1971年以來,每年對警察的開槍和走火,都有嚴格詳細地甄別,調查和記錄,報告可在政府網站下載。比如,2014年紐約市三萬五千名配槍警察中,總共有18次走火事件,每次都詳細地記錄在案(除了梁,其他人都是在裝彈卸彈或清理時走火)。
走火的可能性小,但不能說沒有。那一刹那到底發生了什麽,隻有梁一人知道,其他人永遠無法確切知道。但其他人可以從後續事件分析推理;而正是後續的事件顯示了梁的品質。在隨後的幾分鍾裏,梁首先做的是把彈殼找回來。至於尋找了兩分鍾還是40秒,有爭議,但根據梁在警察局內部調查報告以及他的警察同伴的證詞,梁尋找彈殼,是事實。想想吧,在開槍之後,樓道裏有人跑有人喊的情況下,梁為什麽要立即把彈殼找回?尤其是警察手冊裏明令要求保護走火現場的情況下,執意而為?他的行為反映了他的腦子裏的思考和判斷。讓人懷疑梁是否真的沒有看到七樓樓口有人,是否條件反射,扣動扳機?
在後麵的幾分鍾裏,梁就要不要報告局裏與同伴爭辯,梁先給警察工會發短信請求幫助罩,直到樓裏有人打911求救電話,警察局來電詢問梁時,梁才匯報手槍走火事件。梁的後續行為顯示,他在為自己馬不停蹄地尋求保護,絕不單單是手槍走火那麽簡單,他自己太清楚了:事態嚴重!這就是為什麽兩人,自始至終,都沒有給Akai Gurley任何急救措施和幫助,也沒有呼叫救護車。因為他們知道,他們自身難保,他們的工作要完了,生活要毀了。這些,都反映出梁的自私自利,和視人命如草芥。
美國的法律體係很複雜,做庭辯律師或法官很難,但做陪審團成員很簡單,不需要什麽高等學曆,也不需要理解法律術語或定罪,法官會一一解釋。陪審團成員隻需要常識和人之常情。也正是基於常識和常情,12人陪審團成員看透了梁,不信任辯方的故事和說法,一致認定梁說謊兼試圖掩蓋罪行。
法庭最後的檢方辯方的陳述,辯方最後竟然請求“mistrial(流審)”,你就知道辯方已經輸光了,無力回天了。
一旦陪審團認定有罪,就基本已木已成舟,請再好的律師也無法挽回梁的牢獄之災了。
既然如此,這麽多人遊行,有何意義?如果認為上街走走,給法官留下幾個電視上的遊行畫麵,就可以減刑,就太不了解美國的司法程序和製度了。
我個人感覺,這次遊行是大多數人覺得,曆史上那麽多次警察槍殺人都沒被判有罪,這次一個華裔就被判了,覺得不發聲,太憋屈了,也太冷漠了。遊行人眾主要是出於善良和同情心。沒有什麽政治訴求,因為遊行連個明確的反對對象都沒有。反對紐約市政府?檢察官?警察局?黑人?可能是反對判決吧,但判決是12人陪審團的一致決定,司法程序沒問題,證據收集和交叉陳述很清楚。沒有明確的政治訴求和反對對象,隻靠模糊的生活感覺亞裔受歧視,不能說服人,也就沒有多大政治影響力。
我為什麽又非常同情梁?是覺得在同樣情形下,我未必比梁作得好。有時候,本來一步小錯,因為不能堅持誠實,勇於認錯,甚至掩耳盜鈴,導致越描越黑,罪加一等。問題是,每個人,都可能不小心落入這種境況。
從這一點說,生活對於梁不公平;像克爾凱郭爾說的,Life is fundamentally irrational and random。
樓下邏輯好奇怪。難道你自己是陪審員,華裔,一看被告是華裔,就不分青紅皂白認定他無罪?
我鬥膽猜一下啊,大家可以反駁,那三個臨陣脫逃的亞裔陪審員也許正是聽了各方辯訴,不得不認定亞裔警官有罪,但又不敢麵對自己的族群,怕報複被恥笑罵漢奸吃裏扒外骨頭軟白人奴才(諸多名稱大家夥隨意加就是了),總之吧,出於種種考慮,他們決定不參入判決,落得清靜。他們也許是懦夫,不過看後來大遊行的盛況,他們肯定慶幸自己做對了。
重點在是誤 "殺"還是意外
是否走火 更無関重要,隻要開槍 槍口不對人 就沒殺人意圖, 難道是要殺牆 誤殺了人? 走火是意外 反彈也是意外.
陪審不注重 誤殺定義 根本是在審判 道德 人品,離題了 隻要有一個華裔陪審就可無罪
順便謝謝onthewayhome的朋友之稱,因為不喜歡被文學城的某些人隨意扣帽子。要討論就心平氣和,否則還弄髒了博主的寶地。
最讓人厭惡的,就是作者這種Double Standard雙重標準的人們,貌似公正,實際虛偽。你們為什麽不嚴格的分析過去所有的警察“誤殺事件”?還是天生見了白人就軟下來,用寬容讓他們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明顯的槍殺辨成了誤殺,然後無罪釋放。而對中國人,便開始用這種嚴格的法律分析和批判,真是懂得'看人下菜'的奴才!
文學城裏有高人已經逐一評判分析了過去警察所有的誤殺案件,大家都可以搜到,我就不囉嗦了。和梁案似乎沒有什麽可比性。那些誤殺的對象要麽襲警要麽拒捕,被控警察也選擇在大陪審團麵前作證。。。。總之,梁也許是菜鳥警察,但是他拒絕麵對大陪審團真的是讓人無語了。不是”看人下菜“,是就事論事。如果你敢麵對大陪審團,你會麵對A盤菜;你不敢,你就麵對B盤菜。就這麽簡單。與族裔好像沒有必然聯係吧?
@sysyphe 這位朋友,陪審團是不是隻有白人和黑人?這是事實吧?如果有三個亞裔"逃"了,就應了我所說的有部分亞裔膽小懦弱自私,猶其是華人。
正是出於justice for all的考慮,陪審團才由各個族裔的成員。“陪審團隻有白人和黑人”,如果從一開始就沒有選亞裔陪審員,大家可以說執法不公,歧視亞裔。可現在問題是亞裔臨陣脫逃,這就應該問逃跑者的責任,說陪審團組成有問題就太過牽強了吧?
華人教育孩子還是太實誠。擔心自己被解雇完全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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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如果走火後還在擔心自己被解雇,說明他當時並不知道有人被打中了,否則他應擔心要被判刑了才對。
作者對這個壞的定義實不敢恭維。充其量梁是個膽小怕事,自私自利的人。而這些特性是很多華人的共性。梁應該為他的自私懦弱付出代價。但NYPD把他作為平息非裔憤怒的工具,以受害非裔母親為代表的非裔團體要把他住死裏整,然後由白人黑人組成的陪審團給予五罪全判,所有這些都超出了對梁的自私懦弱懲罰的範疇,也是為什麽亞裔要發出自的的聲音 - 我們不是黑與白鬥爭的犧牲品!那些囗囗聲聲支持對梁重判的亞裔好好反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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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
為正義上街遊行,值得參與。為不義上街遊行,除了丟人現眼,啥也撈不到。
因為一般情況下自己無意中殺了人,最正常的反應就是oh my god I killed him”。這是最最基本的人類本能。要考慮到因此被解雇那中間得繞多少道道。很普通的反應反而成了“做戲”,這樣教育出來的孩子前途甚憂,至少在美國。
從來聽說老美老百姓是“口無遮攔”,華人“口無遮攔”還是第一次聽說。華人一向認為“禍從口出”,認為“勤於事而慎於言”的,同學們難道忘了嗎?
白人做事“滴水不漏”?開玩笑,那說的是政客和大律師!正是因為白人的“口無遮攔”,才有了法律上的米蘭達定律miranda rule, 即嫌犯可以有自始至終保持沉默權利,目的就是不讓“口無遮攔”的公民被檢察官抓辮子。
說到底,這個案子梁警官的辯護隊伍失職。從一開始讓拒絕他麵對大陪審團就下了一般破棋….
在美國做陪審員受非裔報複的事兒還沒有聽說過,怎麽報複?放在梁案更說不通:
如果亞裔陪審員沒有逃,後果2種:
1.梁不被定罪,陪審員成為非裔百甫對象
2.梁被定罪,陪審員於是成為亞裔團體的報複對象?
所以我覺得你可以說亞裔陪審員害怕非裔的報複,但也可以理解為是害怕自己群體的報複。
問題是亞裔陪審員逃掉這個事件本身就說明亞裔對法律保護公民沒有信心,現在要求justice for all 不自相矛盾嗎?遊行人中人才濟濟,手眼通天,去問問3位陪審員的心聲,要知道,他們知道的信息比你我都多都全麵,那可是最有說服力的
辯方律師有沒有考慮過用精神失常辯護?我實在覺得梁更有可能是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之下,在黑暗之中,出現幻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