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記載,公元1969年10月12日,一個叫劉衛黃的老人在河南開封去世,沒有親人陪伴,骨瘦如柴,頭上蓬亂的白發有一尺多長,嘴和鼻子已經變形了,下頷有一片瘀血。這位老人的真實姓名叫劉少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誰之罪?誰應該對這位老人和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之死負責呢?
有人說,毛澤東負有最大的責任,文化大革命的發動者毛澤東當然負有責任,但他應該承擔最大的責任嗎?對此,我們有理由打一個大大的問號。表麵上看,以毛澤東彼時的權威,如果他老人家想要免劉少奇一死,當然可以做到。眾所周知,那是一個毛澤東的權威至高無上的年代。個人權威的至高無上導致沒有約束的權力--這才是問題的本質,準確地說,並非毛澤東本人,而是毛澤東所擁有的絕對權威置劉少奇於死地的,因此,事實真相是,不是毛澤東本人應該承擔最大責任,而是他所擁有的絕對權威負有最大的責任。
那麽,究竟是誰或是什麽原因造就了毛澤東當年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呢?
事實上,劉少奇本人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人類曆史已經充分證明,至高無上的權威必然產生毫無約束的權力,而毫無約束的權力必然會對一個社會造成巨大的傷害,今天的貪汙腐敗猖獗與當年文化大革命的慘烈,發生的根源都是因為我們這個民族從未認識到沒有約束的權力必然會演化為洪水猛獸,為什麽會出現伴君如伴虎的現象?本質即是由於毫無權力約束意識而允許一個人(君王)的權力或權威可以高於一切,導致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中國文化對人性極端錯誤的認識--筆者將在另外的文章中詳細論述。正是由於對人性的錯誤認識,導致中華民族完全沒有權力約束和製衡意識,中國社會自古以來就極度缺乏對權力的監督和約束。(注:君王為了穩固自己的統治地位而刻意在大臣之間造成的權力製衡與現代民主政治意義上的權力約束和製衡在本質上完全不同的)
那麽,毛澤東是如何一步步從一個傑出的領袖走向神壇而擁有了絕對權威的呢?中國文化所奠定的民族性愚昧當然是建造這一神壇的社會基礎,但劉少奇顯然是推波助瀾的代表性人物。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每一個人包括劉少奇本人都對劉少奇之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史料顯示,1945年3月,在中國共產黨六屆七中全會上,劉少奇這樣說到:"以毛澤東思想貫穿黨章,這是一個前所未有的曆史特點"。他說的很正確,毛澤東思想這個概念的出現,的確是中國曆史,中國社會一個前所未有的特點。但他想不到的是,這一前所未有的曆史特點也將會給中華民族帶來前所未有的後果,而這一後果就包括了他本人的悲劇。進一步,在1945年6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七大上,劉少奇又在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毛澤東思想作了"科學"的概括和全麵的論述。由此,劉少奇通過其本人的不懈努力,從理論上奠定了毛澤東登上絕對權威高峰的基礎。應該說劉本人就是毛澤東權威最關鍵的製造者之一,他一定想不到,在他不遺餘力地樹立毛澤東權威的同時,他正在給自己布下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陷阱。
在被紅衛兵圍攻揪鬥後,劉少奇說:"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你們怎樣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是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我是一個公民,為什麽不讓我講話?"
這段話,從中國傳統文化出發,應該說是淩然正氣,置個人榮辱安危於不顧而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但從現代文明理念出發,卻深刻地反映出中華民族不具備人類文明最基本的價值觀。
是國家主席的尊嚴重要?還是一個個體生命的尊嚴重要呢?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標誌著一個民族是否具備了最基本的現代文明理念,這是劉少奇悲慘命運的文化根源。
個體生命的尊嚴高於一切,人人生而平等,這是現代文明社會人權價值觀的基礎。因此,美國人會不惜代價拯救一個普通的大兵回家與母親團聚,荷蘭人會用國葬的禮儀迎回飛機失事殞命的普通百姓,英國百姓不必在地鐵上給首相讓座,因為,英國民眾和卡梅倫都知道,他們都是權利平等的普通公民,首相,教師,工人,售貨員僅僅是社會分工的不同。因此,國家主席的尊嚴與一個垃圾工人在個體生命意義上的尊嚴是完全一樣的。
但中國文化恰恰與此相反,在中國文化的價值理念中,個體生命是附屬於集體,組織,政黨或國家的,為了集體的微小利益而付出個體生命的代價是值得讚揚的高尚品德,這種文化價值觀所彰顯的是中國文化對個體生命的極端藐視,因此中國文化完全不會重視個體生命的尊嚴,所以會有北大教授侮蔑香港人是狗,所以會有清華教授說強奸良家婦女比強奸陪酒女、妓女等危害性要大。對每一個個體生命的尊重是現代文明中人權價值觀得以形成的基礎,這其實是中國文化與人類現代文明最大的矛盾衝突,
著名作家王小波寫到:"說來也奇怪,中華禮儀之邦,一切尊嚴,都從整體和人與人的關係上定義,就是沒有個人的位置。一個人不在單位裏、不在家裏,不代表國家、民族,單獨存在時,居然不算一個人,就算是一塊肉。這種算法當然是有問題。我的算法是:一個人獨處荒島而且誰也不代表,就像魯濱孫那樣,也有尊嚴,可以很好的活著。這就是說,個人是尊嚴的基本單位。"
國家主席劉少奇在沒有親人陪伴的情況下毫無尊嚴、屈辱地逝去,隻證明著一件事情,這是一個極端不尊重個體生命的民族,文革時的中國社會,是一個沒有個人尊嚴的社會。對於一個啟蒙後文明起來的民族,對於一個真正具有人權價值理念的民族,不但國家主席一定會在家人的陪伴下離去,而且平民百姓在法律麵前與國家主席會享有同樣的尊嚴,即使是一個十惡不赦的罪犯,無論他多麽的罪惡滔天,也會給予他人的基本尊嚴,會經過嚴格的司法程序來確認他的罪行和決定最終的懲罰,讓他吃飽穿暖給他治病,最後幹淨整潔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二戰結束後,對納粹德國戰犯的審判,對日本帝國戰犯的審判,都體現著這種人類現代文明的基礎理念--個體生命的尊嚴高於一切。
這裏,需要強調指出,一個罪行嚴重的罪犯,他當然應該為他所犯的罪行受到刑罰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但這個罪犯個體生命的基本尊嚴,依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裏,我們需要理性對待的是,罪犯付出生命代價償罪與罪犯作為個體生命的人的基本尊嚴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即我們不決不能因罪犯的違法行為而失去對其生命尊嚴的尊重,因為對生命的尊重是現代文明社會人權價值觀的核心。
人權與權力,在劉少奇的悲劇中得到了最深刻的詮釋,在他風光無限做國家主席的時候,他一定知道人權這個詞,但他卻決然不知道人權這個詞的真實含義,他也不知道人權這個詞對中國社會對他本人意味著什麽?他更不知道如何才能讓一個社會中的人權得到保障。因此,他享受了權力,卻失去了人權,他享有過國家主席的尊嚴,卻無法保障自己生命的基本尊嚴,最終,這個社會以毫不尊重個體生命尊嚴的方式非法剝奪了他的生命,而不需任何人承擔法律責任,可以說,在非戰爭環境下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在以文化為名義進行革命的中國社會中達到了一種極端狀態。
在非戰爭的情況下,一個"文明"社會中的一群普通百姓可以以文化革命的名義非法剝奪一個沒有違反法律的人的生命,而這個個體生命還有著國家主席的桂冠,這是怎樣一種文化?又是怎樣一種"文明"呢?我們應該思考,我們的文化為什麽可以讓整個社會走向極端愚昧和瘋狂的狀態呢?
我們看到的事實是,在中國文化的背景下,不但普通百姓,而且身為一代偉人的劉少奇也沒有具備基本的現代文明理念,在劉少奇的觀念中,國家主席的尊嚴遠高於個人的尊嚴,這樣的現實深刻地反映著中華民族基礎文明理念的缺失。若一個民族不懂的每一個個體生命的尊嚴是高於一切的尊嚴,那麽,這個社會這個國家的任何一個人都可能失去人的基本尊嚴,無論你是普通百姓還是國家主席,劉少奇直到離開人世都不具備這樣的普世價值觀,所以,他會說,我個人的尊嚴無所謂,也因此,他對他本人遭受迫害並最終悲慘的辭世與毛澤東一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實,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對劉少奇的悲劇乃至文革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直到他被揪鬥圍攻的時候,劉少奇才拿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稱我是一個公民。但是太遲了,在他和他同事們的領導下,這個國家的百姓全然沒有公民和人權意識,而他們有的,隻是對一個英雄,一個偉人,一種理想愚昧而狂熱的頂禮膜拜。從這個意義上說,身為國家主席的劉少奇是失職的,當然不是他一個人的責任,但作為國家主席的他當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也再次說明他對自己的含冤辭世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至少,我們有理由質疑,在他同毛澤東並肩批判彭德懷的時候,他想到彭大將軍也是個公民了嗎?那時的他,恐怕沒有想到公民二字,更不會想到人的尊嚴對於彭大將軍意味著什麽?他就更不會想到,若彭大將軍的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某一天,他自身的公民權利也就不會得到保障,曆史已經無情地給了中華民族明確的答案。我們能說劉少奇具有公民意識嗎?他的言論和行為告訴我們,我們的國家主席並不理解公民二字的真正含義,因此他至死都不會明白導致他悲慘離世的真正原因,這其實是中華民族尚未啟蒙的必然結果。
劉少奇之死是中國文化導致的中國式悲劇,表象上他死於文革,實則有著深層的文化根源,中國傳統文化導致的民族性愚昧是這一悲劇的真正原因。如何認識劉少奇的悲慘命運,反映著中華民族是否具備了現代文明的基本理念。
布萊希特說:一個需要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從中國社會的特點來看,一個既需要英雄又努力製造權威並將英雄推向神壇的民族不但可悲,而且一定會給自身造成災難。我們隻能無奈的承認,這是一個尚未啟蒙的民族,也是一個沒有跨入現代文明的民族。在一個不尊重個體生命的社會中,每一個人的生命都可能受到戕害。從劉少奇到彭德懷,再到今天的李天一和夏俊峰,都是中國傳統文化中國社會不尊重個體生命的受害者。
劉少奇是可悲的!彭德懷是可悲的!林彪是可悲的!中華民族是可悲的!隻有明白了究竟是誰應該對劉少奇之死負責?究竟是什麽原因導致了劉少奇彭德懷林彪們的悲慘死亡,我們才能保護我們自己,我們才能不再是一個可悲的民族。我們應該思考,布萊希特為什麽會說一個需要英雄的民族或國家是可悲的。一個英雄,可以創造曆史,但更可能對社會造成災難,斯大林對蘇聯是這樣的,老金家祖孫三代對朝鮮也是這樣的。他們,都曾或正在被他們的人民視為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