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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院1990年前後不執行《國發[1986]107號》的“視不同情況”的規定,隻根據本單位的規定, 領導單方處理了當時公出或探親在國外的田野等300多出國職工‘不再保留公職’而‘除名’, 強行解除了與這300多出國職工的人事關係後, 使這300多職工成為了國家規定的‘流動人員’。原子能院違反‘ 1988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組部、人事部頒布的《人調發[1988]5號》“關於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1989年11月3日中共中央組部、人事部頒布的《人調發[1989]1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的第一條’,非法扣留這些人檔案, 扣留長達15年之久, 而不辦理向有權接收檔案的單位移交。當其中有人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 原子能院不給辦退休還阻止了由社會保險機構辦退休。
北京市《京勞社養發[2005]111號》“關於超過國家規定勞動年齡的本市城鎮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在200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給這些沒能辦理退休的出國職工帶來保障晚年溫暖的喜訊。可是, 上述文件剛剛開始實施後幾天, 原子能院為了逃避為手頭扣壓檔案的這300多1990年前後已處理為‘不再保留公職’的出國職工‘簽訂辦理補繳手續的書麵協議(包括保費)’ 竟依靠手頭的權力、在其非法扣留的這300多出國職工的檔案中再次將他們秘密處理為‘自動離職’, 具體處理的手段是在檔案中加入‘失業人員情況表’,其中‘失業原因’填寫了‘不保留公職(自動離職)’。然後, 又急急忙忙而方便地把這些處理為‘自動離職’的檔案轉交給本院的‘院地區事務管理處’—又稱‘房山區新鎮街道’,並一直上下隱瞞至今。
原子能院2005年如此處理‘自動離職’, 達到了否定這300多人在原子能院的工齡或工作年限的目的而給這300多人參加超齡社會養老保險設置了不可越過的障礙:原子能院妄想:‘無工齡’就上不了‘超齡社保’!因此原子能院就不‘簽訂辦理補繳手續的書麵協議(包括保費)’啦。
原子能院2005年對這300多‘不再保留公職’職工檔案的‘扣留’、‘收集’、‘移交’、又人事部違反了1996年12月2日 中共中央組部、頒布的《人發[1996]118號》“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大家都知道, 在事業單位‘自動離職’是僅次於‘開除公職’而比‘除名’嚴重得多的處分。因為‘除名’還算工齡, 還可以參加超齡社保, 而‘自動離職’卻不算工齡而不能參加超齡社保。對於這麽嚴重的‘自動離職’處分, 原子能院卻隱瞞受處分人、‘不進行事實調查分析’、‘不與本人見麵, 沒有經本人簽字的’、領導單方依權秘密在檔案中就輕而易舉地處理了!原子能院的筆頭輕輕一動‘自動離職’, 這300多出國職工在原子能院(甚至是一輩子)的工齡就沒有了!原子能院處理‘自動離職’真是輕率得連職工的生命都不顧!原子能院的此舉太殘忍了!
原子能院2005年10月初在檔案中秘密處理300多出國職工‘自動離職’, 受處分者是不可能知道的, 甚至死了還不知道已被冤枉地處理為‘(自動離職)’了。因為 ,檔案管理是有權限的,除了特殊情況!
對我來說‘特殊情況’發生了!我叫田野,女,73歲,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近代物理係畢業後服從國家分配, 從1963年9月27日起一直在原子能院工作。1989年5月10日,中國核工業總公司評審認定為“核物理專業副研究員(高級職稱)”。1989年3月27日經原子能院和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批準以自費公派訪問學者身份赴美國一大學開展合作研究。赴美後,因研究課題進展需要,美方教授急切希望延長訪問,就此我先後給原子能院領導寫了五封申請延長的信,但都沒有回信,無奈隻好直接向我國駐美國使館匯報情況並申請延長。我國駐美使館寫信同意了我的延長申請並寄給我‘延長留學期限申請表’, 大使館批示‘擬同意’後寄回國內。1990年5月4日我國駐美國大使館將我的公務(J1簽證)護照延期至1993年3月3日。這些我都及時向原子能院領導作了匯報。正當我在赴邀的美國肯德基大學教研室上班時, 不知道,1990年7月31日原子能院對我作出了‘不再保留公職’處理,被強行‘除名’!
1992年3月, 經我國駐美國大使館的鼓勵和同意,
我響應鄧小平南巡講話‘希望所有出國學習的人回來。不管他們過去的政治態度怎麽樣, 都可以回來, 回來後妥善安排。這個政策不能變’回國,回國後第二天就到辦公室上班了。回國後十來年原子能院繼續安排我參與多項科研項目,如, 參與完成了有我為成員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加速器驅動的潔淨裂變能源的物理基礎和概念研究’(起止時間: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等;還參與發表了在國內外的中英文文章11篇;但是, 原子能院1分錢沒給, 也沒給上保險。對於我的多次複職申請,原子能院一字不予答複。
無奈, 2004.6.16我向法院起訴:原子能院除名違法、按照1992年黨和國家政策要求恢複公職。一審法院用‘超過60天時效’駁回了我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北京一中院, 被‘單位的具體規定與中央的政策是有區別的’而維持原判;因此, 二十年來, 沒有工資、沒有公費醫療、到退休年齡也不給辦退休!…
雖然, 原子能院很多老職工、我的很多朋友(包括某些老領導、同事、醫務工作者、律師等)、很多我叫不出名字的陌生人、甚至當政的原子能院的某些領導等, 都在為我喊‘2004年案是一個大冤案’! 甚至, 連原子能院的法律顧問也對一位老研究員私下說:‘田野的案子是一個大冤案。’然而, ‘2004年案已經法律生效, 終審判決已過2年’是現實。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 不管法院判決正確與否, 作為一個公民,
必須執行已經法律生效的法院判決!
2009年6月下旬我喜獲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京勞社養發[2005]111號》文件。經過我和朋友去朝陽區等辦理社保機構多次谘詢, 知道了我完全滿足該文件第二條的參保條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本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製度前,被本市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具有符合國家規定滿十年以上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但實行個人繳費製度後未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過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人員,可以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可以享受超齡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當我們到戶口所在地新鎮街道了解相關政策時偶然得知:原子能院於2005年10月 9日以後已將我的人事檔案轉給新鎮街道。按照《111號》文, 我的社保必須在新鎮街道辦理。新鎮街道很熱情。2009年6月29日,新鎮社保所所長讓街道一位社保工作人員拿著田野檔案與田野及其丈夫和一位朋友共四人到房山區勞動局社保科去谘詢,社保科長看了檔案中原子能院1990.7.31對田野的原始處理文件後,回答‘可以向下辦理’。
回來後,那位社保工作人員開始準備辦理材料,在準備“附件6:《個人檔案材料目錄清單》”時, 發現田野檔案中有一張‘失業人員情況表’, 見[證據一],它蓋有‘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勞動人事教育處’公章, 填寫日期是‘2005年10月9日’。表中,‘失業原因’欄目中填寫了‘不保留公職(自動離職)’。另外, 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欄目中隻填寫了‘1963.9’、‘視同繳費年限’欄目中隻填寫了‘1963年9月’。
這張‘失業人員情況表’是原子能院在田野檔案中秘密處理‘自動離職’的被抓住的鐵據!這張‘失業人員情況表’使原子能院在職工檔案中秘密處理300多出國職工‘自動離職’的違法行為被意外曝光!
就是這張‘失業人員情況表’否認了田野在原子能院幹了一輩子的連續工齡和工作期間;就是這張“失業人員情況表”為田野參加北京超齡社保設下了不可超越的障礙: 不能滿足“具有符合國家規定滿十年以上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繼而使田野正在順利進行的參加超齡社保手續辦不下去了。若不是這次辦社保偶然發現, 我可能不清不白地辦不了超齡社保, 還不知道是原子能院的‘自動離職’所至!若不是這次辦社保, 我可能至死都不知道我被原子能院處理為‘自動離職’了!
看到這張‘失業人員情況表’, 令人感到心寒!原子能院這種無黨性、無人性、致人於死地的單位處理真是讓人感到:原子能院一棒子把人打死了,還要在背上插上一把刀!
原子能院代理人在2010.1.15的房山法院法庭上說‘在2005年轉檔是根據勞動部門的要求,必須寫明失業原因, 因不再保留公職隻是解除人事關係的結果。‘加注失業原因’是“自動離職”並無不妥’
這是赤裸裸在掩蓋和逃避原子能院在2005年處理自動離職違法!因為原子能院沒有給出加注‘自動離職’的法律根據;而且原子能院沒有經過認真鑒別的、將1990年因‘出國逾期1年’而‘我院不再保留公職’的田野等300多職工的失業原因都填寫為‘不保留公職(自動離職)’, 明顯違反了《國發[1986]73號》第三條規定,是個大冤案!坦率地講, 原子能院2005年‘加注失業原因是“自動離職”不是不妥而是犯法!原子能院代理人在2010.11.25的房山法院法庭還推脫說:“備注:‘無享受’不是我們填的”;當場被我的律師駁回: 審核部門填的‘無享受’是根據你們填的‘自動離職’!
證據一:2005年10月9日原子能院勞人處秘密在田野檔案中加入的“失業人員情況表”
表上寫明是“不保留公職,自動離職”,最後結論是“不享受”。所以她連失業人員都不如,不能享受失業人員的社保,實在是太難以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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