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退休聯合會

最後登錄:2015-06-12 18: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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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退休聯合會- 留言於:2015-01-24 09: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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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華人華僑協會:國外退休華人的權益 來源: 河裏的石頭1 於 2013-04-27 12:42:20 [檔案]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來源http://www.cnd.org/my/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3Farticleid=35708 北美的華人華僑:你們好! 自從華夏文摘刊登了我協會二會提案"呼籲中國政府保護華人華僑的退休權益"後,收到很多北美華人華僑的來信,支持我們的二會提案,並關心和詢問我們協會的工作,所以這次又請華夏文摘刊登我協會最早的文章及"工作回顧",以便大家了解情況。我們協會一路走來並不容易,但是我們有一個信念:人活得要有尊嚴,我們並不是乞丐在向中國政府要銭,我們是在爭取中國憲法和中國勞動法賦於我們的退休權利。 有些同胞來郵件,詢問是否可以參加我們的協會?當然,我們歡迎有共同願望的華人華僑參加我們的協會,大家共同努力爭取自己應有的退休權利。 我們協會的聯係郵址:linghu@gmx.net 德國華人華僑協會 附一:維護國外退休華人的權益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中國有大批中年知識分子出國留學或工作,而出國之前這些人在國內已辛勤工作十幾年或二十幾年。據我所知,這些人中的大部分人都被剝奪了在國內工作時期所應得的退休權利。 近年來國家陸續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等法規,也在不斷的與國際社會接軌。但是卻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法規來保障這一大批在中國工作多年的特殊華人團體的權利。之所以說 “特殊“是因為這批人出國時,中國剛剛開始執行改革開放政策,當時的法律不夠完善。另外,當時的辦事機構沒有透明度,當事人幾乎沒有知情權,使這批人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因為不合理或沒有正當程序的處罰,使得這批人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於上述種種原因,使這批人完全脫離了中國社會。那麽,要用現行國內退休製度或勞保製度來處理這批人的退休或是養老問題,就出現了非常多的問題。 因為各種前後矛盾的法律及不合理規定,使得這批人的退休權利被剝奪。比如,你要在國內辦養老保險,你必須要有當地的戶口。可是,那個年代,你出國時當地政府都要求你注銷戶口。這批人即沒有戶口,又報不上戶, 因為在國內沒有住房就報不上戶口。另外,你加入外國籍,拿不出中國護照也報不上戶口。此外,超過60歲,你連在社保局買養老保險都不允許。其實,這批人在中國已工作過十幾、二十年。按法律規定,應視為買過養老保險。就因這種前後相矛盾的法律政策,剝奪了這一大批“特殊”華人、華僑的權利。如果你當時離開中國時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些人的情況就更難辦了。因為你必須回單位去辦理退休,在原單位辦理就更沒有統一的法律。你不是“依法辦事”,而是“依臉辦事”。 在各種人事扯皮中,你寸步難行。很多中國朋友告誡這些人:如果沒有後門、不送禮,你是辦不成的。就這樣,大批應該得到退休的華人就陷入了這種失去權利保護的境地。其實在這批人出國時,已有一些文件可依,如:《勞人勞(1982)42號》和《(92)僑內會字第020號》及1993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79條規定,“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 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問題是,當時這批出國的知識分子,一是沒有知情權,行政機關辦事沒有透明度,他們根本不知道有這些文件。二是還不到規定的退休年限不給辦理,三是知道有這樣的文件及法律並已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可是單位有法不依,不給辦理。結果這一大批出國人員被單位定為“退職”、“離職”、“辭職”給除名了。因此各單位也“理所當然”地剝奪了這些在中國辛勤工作幾十年的華人華僑的退休權利。 那麽,目前對這批“特殊”的華人華僑團體向中國政府提出退休權利的法律糾結在哪裏呢? 第一,這是違憲。《憲法》第四十四條『退休製度』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製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可是這批在中國工作多年的華人華僑沒有得到這種“保障”。 第二,違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此“公約”在2001年已經中國人大批準執行。自通過起,就是中國必須遵守的“公約”。此“公約”的“第九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三條,社會保險製度堅持廣覆蓋”。那麽目前的狀況很明顯,這一大批曾為中國工作十幾、二十幾年的華人華僑並沒有被覆蓋在“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中,而是被所謂的“退職”、“離職”、“辭職”等一筆勾銷。“退職”、“離職”、“辭職”隻是不同的行政名詞,實質內容都是對不在此工作者的一種處分。但是,這種處分並不能剝奪 憲法賦予的退休權利。即便是一個犯人,法律上可以剝奪他的政治權力,可是不能剝奪他在民法上的合法財產權---退休金。退休金是每一個人勞動所積累的合法財產權。所以,“依法治國”不隻是立法,而是必須理解並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這一法律規範,並確實做到“廣覆蓋”。 第三, 中國法律的局限性,相關法律的滯後性及對這批出國人員的錯誤行政程序的處罰。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出國的這批知識分子要回國辦理退休比登天還難,因為各單位推脫說沒有對這些被“退職”、“離職”、“辭職”人員的相關文件辦理退休。所以,這裏就必須提出兩個問題: 1.中國從過去的計劃經濟轉換到目前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特點之一就是工作人員的相對流動,比如出國人員的流動。那麽人事製度上就應該作出相應的法律來規範這種流動。這種規範不是取消這種流動人員的退休權利,而是如何規範這種流動人員的退休程序,製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從而加強對華人華僑的權益保障。 2.此外按照“公務員法”第八十五條中“辭退公務員……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被辭退公務員”,可是,據我所知,幾乎所有的人都沒有收到過“被除名”的書麵通知。按照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這屬於無效處罰。中國人民最高法院院長、著名法學家羅豪才先生在“略論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的關係”中寫到:“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不履行程序性義務,要承擔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公務員法”的第一百零一條也規定:“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程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 “(一) ……” “(二) 不按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 根據以上羅豪才先生的觀點及“公務員法”,當時部門必須承擔這一否定性的後果,上一級部門就必須重新製定相關的法律來糾正此無效處罰,承認他們在中國的工齡及所應得的退休金。保護這一大批華人華僑的退休權益。 但是必須提到的是,法院並不受理這類公務員行政人事案件。如果上一級部門不預處理 糾正,你就無法得到正義的保護。 第四 ,人治高於法治 這批華人華僑出國己十幾,二十年,到目前為止各人所在的中國單位領導也換過幾茬,任你對現任領導訴說各種正當理由,但現任領導不願翻舊帳或解決曆史遺留問題。.這種“新官不理舊帳”的中國管理方式實質還是“人治”高於“法治”。 第五, 中國法律中對“退休權利”這一法律概念不清 “退休”不是指你在某個單位一直工作,沒有變動,一直到50歲、60歲或是65歲才可以退休。“退休”是指一種“退休期待權”轉變為“退休權利實現”的過程,即無論你在哪兒工作,什麽國度,工作多少年以及怎麽變動工作單位,達到退休年齡時“退休期待權” 變成“退休權利的實現”。最好的例子是:鄧小平 同誌20年代在法國勤工儉學隻有2至3年的很短時間,等到鄧小平同誌65歲時法國政府曾要給他退休費,鄧小平同誌沒有接受。這裏明確的說明了一個問題,即:無論你在哪兒工作,工作了多少年,以後是 “退職”了“離職”了“辭職”了或是被開除了,甚至在監獄,你停止了在這單位的工作,到此為止你的退休金額的增長停止發展,但你的“退休期待權”並沒有停止發展。當你達到退休年齡時,“退休期待權”變成了“退休權利的實現”。也就是說,“退休”是一種隨著年齡發展的權利,是每一個人必然的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這種“退休權利”概念在各國都是不容置疑的。例如很多土爾其人在德國工作多年之後回到土爾其生活。到其65歲時可從德國得到相應的退休金。退休金額根據工齡長短決定。這種理所當然的情況在中國卻成為問題。這一大批在中國工作多年的華人華僑被排除在所有中國法治保障之外,失去了社會公平正義。 綜合以上的一些情況,國內的相關部門應該重新考慮這一“特殊”團體的權益問題,製定相應的法律,確實做到“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如果中國政府有意忘掉這一大批華人華僑的權益,那麽國家就變成侵吞當時這一大批出國人員在華工作時期應得到的退休財產者。 另外,我們海外華人華僑必須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積極向當地使館,國務院僑辦,中國社會保障中心,人大法製委員會,來反映這一大批退休華人華僑權益未受保護的情況,來促進這一問題的解決。 何安莉 2011年7月14日
-北美退休聯合會- 留言於:2015-01-24 08: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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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新浪博文 建言獻策參考 歐美同學會 建言獻策委員會 / 中國與全球化研究中心 第71期 2014年2月 關於出國留學改變國籍或獲國外永久居留權的回國服務人員 要求認定出國前工齡的建議 在留學回國人員中已加入外國國籍的華人或已獲國外永久居留權回國工作的華僑,在出國前、出國後或者回國後都有許多年的工作經曆, 在國內工作期間還可能交了一定年數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但由於加入了外國籍或者早年出國時被注銷國內身份證,他們在社保製度實行前的工作經曆無法被認定為工齡,在個人身份證件變化前後的工齡也不能被累計合算,導致到了退休年齡卻無法在中國享受到正常的退休待遇。又由於他們在國外工作和參加社會保險年數較少,所能獲得的退休養老待遇有限或根本沒有,因此在移居國的退休生活也很困難。 最近幾年在德國、日本和北美的一些華人華僑相繼成立了要求維護其在中國退休權益的三個協會組織,成員包含居住在國外的也有居住在中國的。目前協會已有在冊成員250餘人,並且人數還在聯係與擴大中。根據2014年初的調查,97%的協會成員年齡大於55歲,75%大於60歲、24%大於70歲、2%大於80歲;87%的成員出國前在國內的工作年數超過15年、60%超過20年、50%超過25年、13%超過30年。他們是一些中國改革開放初期最早的出國留學和工作人員,他們那時已有多年工作經曆,但是在國家還沒有實行社保製度之前離開中國,無法建立個人社保賬戶。他們那時還沒有到達退休年齡,但是後來發展的中國社保製度卻將他們忘卻,現在要融入變得十分艱難。這批人已不是當前國家重點引進人才的目標,數量不大,而且在塵減,但是對後來出國留學人員,對他們在國內外的下一代,以及對已經融入的當地社會都有相當的影響。應該看到,如果在保障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內退休權益方麵沒有穩定和清晰的政策,海外留學人員會在回國服務的決定前猶豫彷徨,即使選擇回國服務的也會有可能選擇二次移居國外。 目前我國退休養老政策的製定與執行,沒有充分考慮到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內的退休權益,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我國缺乏維護華人華僑退休權益的法律法規。我國的退休政策體係在完整性、相互銜接性、和細致性等方麵存在許多問題。上世紀90年代頒布的《保護歸僑僑眷權益法》雖然是一部比較接近的法律,但是不完全適用到原為中國籍居民的回國服務外籍華人和沒有回國定居但回國工作的華僑。 第二,我國吸引國際人才的相關政策不配套,隻給前期待遇,不講後期保障。相關工齡計算政策沒有在早期就預見到華人華僑的訴求就是問題之一。按規定,出國時工作關係的解除方式為“自動離職”或“辭職”,前者雖屬不辭而別,但其中也有上級不同意被迫而為,工齡都得重新計算,與刑事罪犯同樣對待,未免過於殘酷;後者雖屬有辭而別,國家還有政策出國留學可算工齡,但是現在隻要是外籍或被注銷身份證件的在外永久居留人士都不予認定出國前工齡。 第三,我國的社會保障係統隻麵向國內中國籍居民,沒有兼容到“國際化”人才。除以上工齡認定上的問題,還有在辦理時必須由單位人事出麵辦理,但留學人員可能已不在編製內;辦理和查詢時必須要有身份證,但華人和部分華僑已經沒有國內身份證。 為吸引海外留學人才長期為我國工作,建議完善我國的社保製度,保障歸國留學人員在華的退休權益: 1、健全華人華僑在國內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 原為中國籍居民的華人華僑要求退休權益的維護,反映了社會民情的新變化,國家治理水平需要適應國際人才流動的需求。隨著這些華人華僑步入退休年齡,他們在國內關於社保和退休權益的申訴最終需要靠法律來解決。製定統一的保護華人華僑在國內權益的法律、梳理和修訂現有的政策,條件已經成熟並且已經非常迫切了。 2、保障各類國際人才在華的退休權益 退休權益是勞動者的生存權益,與公民的政治權利不同。無論是中國公民、外籍人士或改變國籍人士,凡是在中國合法勞動的,都應該認定他們可累計的社保退休權益。社保退休製度的設計要去除或淡化參保者關於國際遷居和國籍改變等個人行為的色彩,不應將個人因素去與社保權益認定建立關聯,這符合我國憲法的基本理念,也符合國際人權和勞工組織的基本精神。 3、國家人才政策要將人才的進入待遇和退出待遇結合起來 國家人才政策除了給予工資和簽證等前期的“進入”待遇外,還要向回國服務的華人華僑提供全職業生命周期的正當個人利益,鼓勵他們長期為中國服務,保障他們在職業後期的“退出”待遇也是公平合理的,使他們沒有後顧之憂。如果他們在國外受到的是同等國民退休待遇,在中國卻受到不利於個人的對待,就會產生消極心態,影響他們在中國的長期工作計劃。 4、優先解決符合退休條件的高層次華人華僑的退休問題 回國留學人員中的高層次華人華僑是國家引進人才的重點目標。高層次華人是外籍人才中的特殊群體,不宜與純外籍人士簡單等同。在國外,也是依據最低繳費年限來確定退休條件,依據繳費多少來確定領取退休養老金的高低。建議首先解決華人華僑中符合退休條件(已有15年以上工齡)的高層次或高職稱回國人員的退休養老事宜,這與國家吸引國外人才提供優惠待遇的政策合拍,與國家鼓勵出國留學和回國服務的政策相呼應,政策風險小,社會效益大。 5、解決華人華僑出國前的工齡認定訴求 在社保製度實施之前工齡的計算與認定,目前仍然沿用上世紀90年代的規定,還沒有涵蓋到出國後成為新華人華僑的實際情況。本著公正合理和以人為本的態度,認定客觀存在的工作經曆、妥善化解工齡計算政策中不合理部分、如實累計不同身份時期的社保權益,從而推動國家人才政策水平的國際化,最終建立我國統一的華人華僑權益保護法規和社會保險體係。 6、探索建立華人華僑海歸人才社會保險補交機製 對於已經在中國具有工齡和(或)已經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華人華僑海歸人才,如果他們的累計工齡已有相當年數,隻要他們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容許他們按照規定補交社保費,例如這些條件可以包括:回中國工作期間因身份問題不能參保而沒有交納、在國外留學就讀期間以及在國外沒有工作期間無法交納等情況。對原中國籍的這些華人華僑海歸人才施行寬容開放的政策,容許他們可補交社保,同時在可補交年數、可補交年份和補交基數上再有細致合理的設定,這將促進社保製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同時解決了社會矛盾和曆史遺留問題。 本建言按照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周民立教授提供的材料整理而成
-北美退休聯合會- 留言於:2015-01-24 08: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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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一篇很好的文章,有理,有情。 記我國開放後的首代移民 20世紀80年代初鄧小平的改革開放在多方麵付諸實施,國門大開,大批中國知識分子進入了西方國家。有自費的,也有公派的。有去留學的,進修訪問的,也有探親訪友的。不少人到期回國,也有相當一批留在了訪問國,這就成了建國來首次大批新移民。筆者在這裏記述的就是這批新移民,新華僑,我國改革開放後的首批去西方的開拓者。 今天辦移民到西方國家已成了一件大家認可的事。特別是紅二代,富二代,有的是錢,最簡單的是找個像美國那樣的移民國,辦個投資移民,風風光光的。當年可不是這樣。盡管我國1980年製定的國籍法寫明,中國公民有定居國外,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在國際社會遷徙自由的權利,但是這隻是紙上的文字。由於幾十年極左思想在中國占據著主導地位,人們心中沒有法,隻有基層領導的教誨。“出國不歸”在許多人心目中被看成不軌行動,起碼是不愛國。筆者自己當年也是這樣看問題的。對我們這些在紅旗下成長的知識分子來說,沒有比愛國更高的原則。我在首次出國進修到美國,兩年後按國家規定隻延長3個月就匆匆忙忙回國了。工作4年後,按當時的規定申請到國外資助可再次出國。這才到了德國。據我所知像我這樣第二次出國才在國外定居的也並不少。P和W 都屬此類。我第二次出國時已滿46歲,我想:這一輩子“戎馬生涯”,走南闖北,上山下鄉,工農兵全當過了。文革時得了肝炎,重建科大時得了肺炎,現在很快就到50歲了,這最後的15年可以,也應當屬於我自己了。訪問學者期滿後,就在德國留下了。 華僑在大多國人心中的形象是腰纏萬貫,揮金如土。這實在不符合事實。特別需要糾正的是,盡管官方文件中處處提及“海外愛國僑胞“,在各種場合中也似乎總有他們的代表。其實這些代表基本是當了大老板的經濟界實力人物。華僑知識分子中少有發財者,大多靠工資生活,也不愛虛張聲勢,不為政界和媒體所菁睬。從國門打開至今已有30多年了,這批新華僑是如何在國外紮下根來的,如何完成曆史賦予他們的使命的?實在有必要作一個實事求是的報道。 一般新移民都遇到的語言困難,文化差距和對外國人的歧視等問題,在這裏就不敘述了。這裏隻談這批新華僑的特殊問題。科舉製度是中國的文化傳統,留洋出國這麽大的升躍,自然要用層層考試選拔來定。當時被選中出國的,無論是訪問進修還是攻讀研究生,都是很風光的。然而國人對這批人的期待也是很大的。到期拿不出一點成果,是“不能回江東見父老的”。怎麽才能出成果呢呢?幾十年的科技封鎖,文革十年的荒廢,我們這些佼佼者的腦袋裏實際是空空的。記得當時我走進實驗室,看見其他外國同事在調儀器,我就像站在雲霧中一般,一竅不通。不能指望誰來教你,幫你,除了自己奮鬥沒有其他出路。我總是等到周末,實驗室裏沒有人,一個人偷偷在儀器邊一根根導線摸,從一個接頭摸到另一個,猜它的作用。經過一段時間總算摸出了點頭緒。我在美國頭半年體重猛減25斤,可見當時精神壓力之大。這並不是我一個人的故事。記得當時老同學W在劍橋攻讀博士,體重降到60斤。最極端的是個別在國內已經小有名聲的人,到國外卻不能一下拿出成果,受不了這種精神壓力,自殺了。業務上如此,經濟上就更狼狽了。在美國的物理研究生可靠當TA和RA,拿助學金。 公費出國的訪問學者可得到國家資助370美元一個月。這是最最起碼的國外生活費用。但這點錢絕不能都自己花了。由於當時中國還不能生產好的家用電器,電冰箱,彩電等產品國內外差價極大。也不知道是什麽人發明了個法規:國外歸來學者可用外匯免稅購買8件進口家用電器。於是就出現了回國人員帶回8大件的風潮。這個風潮後來幹脆成了不上紙的條文。每位出國人員回國時一定要為家庭購買上8件家用電器。還要再加上送親戚朋友的禮物。這些都得從那370元生活費中出。其經濟壓力就可想而知了。這些人應當說還是幸運兒,起碼生活還是有保障的。有些自費留學生要靠打工掙學費和生活費,就更苦了。記得P在瑞士餐館打工洗盆子,冬天手粗得像銼刀。幾個過來人回憶當時的情況,說起華人之間搶打工的飯碗,結下了仇。說到底都是為了生存,竟到了同胞相殘的地步,其艱難就可想而知了。有一次美籍華人教授請客,一位教授說,大陸人比起台灣,香港的人來自私得多。我解釋說,因為囊中羞澀,故斤斤計較,多有難言苦衷。幾十年過去了,當年討論的情景一直埂在我的心中。現在的新一代自然不必再受此委屈,對這些陳芝麻爛康也不耐煩聽。連我們自己也不願意回憶當初那窘迫的情景。但是世界上沒有從天上掉下的福果。不是那第一批開拓者咬牙在西方站住腳根,哪有現在的風光?中國人到底是怎麽在西方紮下根來的?不偷不搶不耍滑,全靠勤奮節約打天下! 中國在近三十年中從一個落後國家發展成了世界第二經濟大國是全民族奮鬥的成果。這裏也有這批在西方的開拓者的功勞。中國移民繼承了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優良傳統:勤儉,守法,和諧。比起其他落後國家的移民,中國移民的最鮮明特點是: 1,犯罪率幾乎為零。也極少有申請社會補助的(起碼在十多年前是這樣,曾有統計數據報道過)。近來德國受到難民潮的強大衝擊,經濟和社會穩定受到威脅。決定要遣送大批“政治避難者”回國。在施行中首先將把那些鑽德國社會福利空子的所謂外國難民,特別是茨崗人送回國。中國人從來沒有這種討人嫌的問題。其實外國人本應當遵守東道國的法律,自律自潔,不搞偷偷摸摸,欺騙鑽營的勾當。當年首批華僑經濟再困難都靠自己解決。在工作單位從不和別人計較,兢兢業業幹好自己的工作。與鄰居和同事都能和睦相處。所以從沒聽說反中國移民的浪潮。這幾年在網上卻看到一些新美籍華僑鑽美國社會福利的空子,做些丟人的事,確使人擔心,前代移民打下的基礎會不會敗在這些人手中? 2。中國人以節約著稱。不管收入高低,總能存下錢來。中國人是存錢買房,不是貸款買房。所以華僑在經濟危機時期基本沒有出現生存問題。 3。子女問題。沒有中國人在國外生7, 8 個孩子,靠西方對兒童的社會補助過日子。父母自己省吃簡用對孩子的教育卻一點也不吝嗇。中國孩子在學校大多是好學生,他們繼父母所長,一般在科技或商界發展。在美國這點特別明顯。高科技鄰域基本是亞裔,特別是華裔後襟的舞台。 4。幾十年如一日,溝通中西方文化。中國人是天生的愛國者。他們的思鄉情緒似乎比其他國家的人重得多。新移民在西方一站穩腳跟就忙著回家探親。有些人幾乎是年年回家。不光是自己跑,還帶兒女,孫兒孫女跑。一聽說中國出現了什麽災害,就心急火燎的。又捐款,又聲援。幾十年來無形中在中西方建成了一條民間友誼之橋,大大地增強了中西方的理解,對消除中西對抗起了積極作用。中西方的文化,思想得以迅速的交流,西方的新技術,新設計極快地轉到中國,中國的千年文明也在西方得到廣泛的轉播。更不用說由此而來的上世紀末的大量外匯流入中國,這對我國的經濟起飛起了相當的促進作用。 日月如梭,轉眼間30年過去了。千秋功過應有個正確的評論。今天這些改革後的首批進入西方社會的移民都已經進入了風燭殘年,幾乎被人們所遺忘。特別令人遺憾的是,當年的佼佼者到了晚年卻遇到了經濟問題。由於他們是中年出國,在國外的工齡一般都隻有十多年,退休工資隻有一般人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大多華僑知識分子都是靠工資生活。如果收入減半,甚至隻有一般人的三分之一,其困難是可以想象的。人們要問,為什麽這些的老人現在要苦渡晚年呢?難道他們這一輩子貢獻得不夠,忙碌得不夠嗎?問題在於中國的社會福利製度是在90年代才開始慢慢地施行的,在這首批移民出國時,國內還沒有製定好退休製度和保險製度,盡管他們在國內有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工齡,當時全被無理取消了。在國家推行社會保險法後出國的人,有的辦好了退休手續,拿到退休金和醫療保險再出國,若是不到退休年齡也都按社會保險法退休程序延續了到期辦理的手續。他們沒有後顧之憂了。這幾年國內社會福利不斷改革,提高。但是這批在中國工作過幾十年的老華僑的遺留問題卻一直沒解決。國際上對於那些在不同國家工作過的人的退休金問題有大致相同的處理方案。為什麽中國作為第二經濟大國不能按照國際慣例辦事呢?為什麽一個泱泱大國讓那些為國家做過多年貢獻的人老無所養呢?中國社會正在走向一個法製社會,人們正在習慣於用法律的眼光看問題。解決這一問題也是我國在執法上的進步。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處理了不少遺留問題,希望習李新政也能拿出氣魄來對此問題做一決斷。現在退休華僑訴求正當權益的組織已在全世界成立,多次上訴。政府當局應極快行動,有錯必糾,妥善解決一個群體的曆史遺留問題,不要給這些老華僑歸僑留下終身的遺憾。 Zipu zipu.h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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