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退休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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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對於人辦函(1998)101號文“自動離職,工齡歸零”的規定的訴求策略很重要

(2015-04-06 10:30:48) 下一個
對於人辦函(1998)101號文“自動離職,工齡歸零”的規定,我認為訴求策略很重要。我重新考慮之後提出如下看法和建議:

 
 1. 如我以前所說,該規定並非特別為我們這種情況專門製定的。這個文件對我們這個群體的訴求的負麵影響很大程度上是源於我們的原單位對該條款的濫用。換句話說,我們中的很多人本不應被納入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但是我們的原單位的人事部門出於各種原因(如收回住房,私人恩怨等等)錯誤使用或有意誤用該規定。造成這個情況的另一個原因是,該規定對於其適用條件和適用範圍界定不清楚。

 
2. 這個規定確實有其適用對象,比如:
2.1 出逃貪官或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叛國安全/情報部門人員等。
2.2 將在國內參與的國家或國內單位出資的科研項目的保密成果或尚未公開的成果以個人成果或其他形式公開的出國科研人員,屬於泄露國家機密。前兩類已經不屬於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範圍了。
2.3 其他未按規定辦理出國手續和/或未經原單位批準的出國人員。

 
3. 因為2所述的原因,在出台新的法律或法規覆蓋2.1到2.4等情況的管轄之前,完全取消該規定不現實,會造成法律真空。

 
4. 因此,我個人認為,我們的訴求似乎不應當專注於廢除該文件,而應該著眼於把我們這個群體(即合法的符合規定的出國人員)的情況明確排除在該文件的適用範圍之外。例如,如果一個新的實施細則能有如下的規定:“經所在單位正式批準,按規定辦理了出國、離職手續,按規定補繳了應當繳納的費用的出國人員,不能適用人辦函(1998)101號文“自動離職,工齡歸零”的規定。”, 那麽我們的問題就解決了。據我所知,出台這種司法解釋的難度比出台一個新法規或廢除一個現有的法規要容易多了,隻需要原發文機關和會簽機關的簽署就可以。

 
這個策略的重點在於主攻該文件的適用範圍,而非完全否定這個文件本身。是否恰當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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