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西班牙Nerja度假時,閑時看到意廣RAI電視首映一部意大利電影,便囫圇吞棗地看了下來。電影主題是圍繞著下麵的一條意大利刑法。
"Chiunque sottopone una persona al proprio potere, in modo da ridurla in totale stato di soggezione, è punito con la reclusione da cinque a quindici anni." 這是意大利的舊刑法第603條,其罪名為Plagio。直譯成中文就是“任何人使他人處於自己支配之下,從而使其陷入完全屈從狀態的人,將被處以五年至十五年監禁。” 意大利語的Plagio有兩重意思。一是抄襲和綁架,二是上邊的思想綁架與控製。
一眼看上去,感覺這個罪名在邏輯上道德倫理上都說得過去,違反他人意誌使其屈服的確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非正義行為。但是,你會接受這個罪名的上述法律界定嗎?如果將一個實體人概念外延至實體人、組織和社會,則有三類主體和三類受體之間的關係,將會出現九種可能的情形,即人—人,人—組織,人—社會,。。。那麽是否每個情形都可以依樣構成同樣的罪名哪?
法理上看,實體人之間的思想綁架與控製關係上很難界定和由實證推斷。主體對受體的傷害也不易定義。父子間的訓導,情人間的依附,師徒間的傳承,朋友間的規勸,都是存在相當時間尺度的並且是雙向同意的思想控製。當然,惡意的單向的綁架、迫挾和洗腦則是顯而易見的思想和行為控製。其實,在除此之外的八類情形中,主體對受體的思想綁架與控製則是俯拾皆是的,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任何組織任何社會,即便是最自由最民主的社會,都存在思想綁架與控製,並且被人們接受或被憲法除外的法律保護。
你可知道,這個罪名竟是意大利二戰時期墨索裏尼的法西斯政權製定的刑法中的第603條?但是,在二戰結束前,意大利從未有一人被定此罪。倒是在戰後二十多年後的1968年,成功將一人定罪,判九年監禁,上訴後減至四年。1981年此罪名被認定違憲而被取消。
這個案件即是著名的Braibanti案。Aldo Braibanti(1922-2014)是位詩人作家記者劇作家和業餘昆蟲學者(螞蟻),也是一個同性戀者。他因分別與兩名年輕同性戀者的親密關係被其一的父親發現,這位父親將其子強行送入精神病院進行治療,包括使用電擊法。報警後,後被提起公訴。經長達四年的庭審後,Braibanti 被認定犯有思想控製罪(Plagio),獲刑四年。後因他早年參加過反法西斯遊擊隊,服刑兩年即被開釋。此案因為他早期參加過意共的政治活動,使得案件引起全民的關注。意共及其媒體對他的模棱兩可的態度和社會對意共的反感,更讓此罪名的法理討論持續多年,最終於1981年被廢除。
任何人都具有獨立意誌的權利,並被尊重,同時不被他人侵犯。這應該是一種普世價值,所謂自由平等博愛。但是,當一個人的獨立意誌導致他人的獨立意誌被剝奪或減弱時,那就在 一定“程度”上成為一種“犯罪”。那麽如何界定其“程度”這成為一個法理以外的範疇。從行為上看,個體的行為僅僅是在思想上的交流和影響,並不一定使用暴力和強迫。思想控製罪也可以界定為思想罪。於是,思想控製這項罪名的取消看起來也自然是聽合理的。但是,因思想控製(Plagio)所產生行為後果,往往是比思想控製本身更加嚴重和影響深遠,可以說,九種情形無一例外。但法律對此常常是無能為力,鞭長莫及。
其實,我們每一個人,不論是思想還是行動,不都是生活在一個被他人、組織和社會的控製之下的環境中嗎?而這些控製竟都是無罪的合理存在,這也許是人類社會的一個悲劇和怪圈吧。
不論對錯與否,Braibanti作為一個詩人作家記者劇作家同性戀者地下共產活動家反法西斯遊擊隊員在戰後被依照法西斯的刑法判處監禁,本身可謂怪誕至極。而巧合的是,怪誕(The Grotesque)正是他早年哲學係畢業論文的題目。Braibanti案在2022年被拍成一部自傳體電影:Il signore delle formiche/Lord of the ants/蟻王, 並入選嘎納電影節決賽評獎。
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