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運用“自然後果的懲罰”》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 趙忠心
18世紀法國著名教育家盧梭在《愛彌兒》一書中,曾經提出一個著名的教育法則,即“自然後果的懲罰”。19世紀英國教育家斯賓塞在此基礎上,在他的《教育論》一書中,又進一步發展、完善了這個教育原則。
一、什麽叫“自然後果的懲罰”?
所謂“自然後果的懲罰”,按照盧梭的說法就是:“應該使他們(孩子)從經驗中去取得教訓”,“如果他有冒失的行為,你隻需要讓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礙或受到由他的行為本身產生的懲罰,就可以加以製止。”
按照斯賓塞的說法,就是說,孩子犯了錯誤,造成一定的不良後果,別人不去批評、懲罰,而是用孩子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必然反應和不可避免的“自然後果”,直接限製他的自由,使之從中得到不愉快的體驗,甚至得到痛苦,從而迫使其改正過失。這就是“自然後果的懲罰”。
比如,孩子撕破了衣服,不給他換新衣服,就讓他穿破的,難堪,他下次就不會再撕破衣服了。若是打碎了房間門窗的玻璃,不給他安裝新玻璃,就讓他受凍,下次他就不再打碎房間門窗的玻璃了,等等。使他們在自己過失所造成的後果中得到教訓,受到教育。
一般的懲罰是人為地給予痛苦。斯賓塞認為:“人為的懲罰沒有能夠改造人,在許多情況下反而增加了犯罪。”他說這是一種“野蠻的教育方法”,“而對這些野蠻方法的屈服或許對於這些兒童將要參加的野蠻社會是個最好的準備。”他主張培養文明社會的文明成員,必須采用文明的教育方法,而運用“自然後果的懲罰”的教育原則,就是“文明的教育方法”。
一般做父母的,讀過盧梭和斯賓塞的教育著作的並不多,甚至很少有人聽說過“盧梭”和“斯賓塞”其人,更不知道他們提出的這個教育法則。然而,卻有不少家長在對孩子進行管理教育時,自覺不自覺地采用過這種教育方法。這種教育方法,實際上就是人們常說的“自作自受”的方法,即自己做錯了事,自己承受不好的結果。
二、“自然後果的懲罰”的理論基礎
任何一個教育原則或理念的提出,都是有它特定的理論基礎的。沒有理論基礎的所謂教育原則或理念,是不成立的,沒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第一,人們往往是從對行為結果的體驗來判斷行為的好壞的。斯賓塞說:“無論從什麽假定出發,一切道德的理論都公認:一種行為,如果它當時的和日後的整個結果是有益的,就是好行為;而一種當時或日後的整個結果是有害的行為,就是壞行為。歸根結底,人們是從結果的愉快或痛苦來判斷行為的好壞。”他進一步舉例說:“我們說酗酒是壞事,因為它傷害身體,給醉漢和家屬帶來道德上的壞處。如果偷盜使小偷和失主都感到愉快,也就不會算是一個罪惡。假如善行竟會增加人類的痛苦,我們就應該譴責它而不說它是件好事。”
第二,兒童錯誤行為引起痛苦的反應是和過失成正比例的。斯賓塞說:“小小的意外引起輕微的痛苦,較嚴重的引起較厲害的痛苦。”兒童在日常經驗中,“從大小不同的錯誤中得到大小不同的懲罰,從而學會怎樣行動。”
第三,兒童錯誤行為的自然反應是“直接的,毫不遲疑的,和逃不掉的。”也就是說,兒童錯誤行為的自然反應是不可避免的後果。自然後果的懲罰是“嚴肅而善良的管教”,兒童受到痛苦,會“非常謹慎,決不再犯。”
由此,斯賓塞斷言:“真有教育意義和真正有益健康的後果,並不是家長們自封為‘自然’代理人所給予的,而是‘自然’本身所給予的。”
三、如何看待“自然後果的懲罰”
采取“自然後果的懲罰”糾正孩子過失,簡便省事,一般效果也比較靈驗。可這種方法究竟好不好?有什麽副作用?怎樣揚其長,避其短,盡量避免其副作用的發生?對於這些問題,不能不深入思考。
一種教育方法或教育法則是否正確和可行,要看它最初的動機和最終的效果是否統一。是否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和進步?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采用“自然後果的懲罰”,體現了父母對孩子的嚴格要求,不放任、姑息、縱容,動機是好的。通過自己的過失所得到的自然懲罰,親身體驗到自己行為過失帶來的不良後果,這種懲罰不是別人為另外給予的,不會被“激怒”;而且客觀、公正,不是“罰不當罪”,而是“罰該當罪”,一般較能接受得了,不會覺得委屈、冤枉,抵觸情緒小,能使孩子從不快、痛苦中引起反省,促使其改正過失。
假如不這樣做,比如,兒童把玩具毀壞了,家長批評一頓,馬上又給買新的;衣服撕破了,批評一頓,馬上又換一套新的。這樣做,即使是給予再嚴厲的批評,也不會收到良好的效果。因為孩子行為上雖然出現了過失,造成了損失,但並沒有對他的生活帶來什麽不便,行為上沒有受到任何的限製,個人的實際利益也沒有受到損害。孩子沒有從中親身體驗到行為過失的危害,對行為過失就不會產生“非改不可”的迫切要求。特別是小孩子,由於事過境遷,挨批評的事很快就會忘記,印象不會深,在行為上還是“依然故我”,難以有效地糾正其過失。
所以說,“自然後果的懲罰”一般是適用於兒童,尤其是適用於還不太懂得是非、缺乏自我克製能力的孩子。
四、如何運用“自然後果的懲罰”
運用這個教育法則教育兒童,僅僅是由於自己的過失,給兒童本人帶來了生活上的不便和情緒上的不愉快,損害了他的“切身利益”,才被迫改正過失的。判斷行為好壞的惟一標準是行為結果對“我”是帶來偷快還是痛苦;而不是以對他人、對集體、對社會帶來什麽後果和影響為標準。因此,並沒有從根本上提高孩子的思想認識。時間長了,兒童很可能從體驗中形成這樣一個行為準則:有害於我自己的事,再也不能去做;至於有害於別人和集體的事,與自己切身利害無關的事,還是可以做的。這種“行為準則”是從“自我保存”的道德準則中引申出來的,是“以自我為中心”,完全是利己主義的,因而也是不足取的。所以,不能因為這個法則對糾正兒童的某些過失效果不錯,就視為“萬應靈藥”,當成管教孩子的“絕招”,孤立地使用。
正確的是,還應當伴之以嚴肅的批評和正麵的說服教育,指出孩子究竟錯在哪裏,幫孩子分析原因,告訴他有什麽危害,今後應當怎樣做,為什麽要這樣做等等,使兒童從根本上提高思想認識。與此同時,也要對孩子的行為加以具體指導,告訴孩子做某種事情應當注意什麽,使之在實踐中得到鍛煉和提高,逐步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因為單純地運用“自然後果”懲罰,孩子隻知道這件具體的事不能再做,不能由此及彼,舉一反三,遷移到其他方麵的事上;而且,隻知道某些事不能這樣做,究竟應該怎樣做才對呢?很可能不清楚。如果孩子接受了“自然後果”的懲罰,同時講清道理,便能使孩子掌握正確的行為準則,會在更大的範圍內減少過失,做得更好些。
第五、正確運用“自然後果的懲罰”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不要傷容孩子的身體健康。懲罰不是體罰。有些孩子行為過失所造成的自然後果,雖然會使他們感受到痛苦;但一定要注意,“自然後果”不能傷害孩子的身體健康,這是大前提。因為懲罰的目的,是要促使孩子從痛苦中得到教訓和啟示,不再重犯,而不單單是為了家長出氣。如果傷害了孩子的身體健康,就會失去教育作用。家長要特別注意,不能感情用事,要極力克製無益的、甚至有害的感情衝動;要掌握好分寸、尺度,隨時密切觀察孩子的情緒反應,適可而止,見效就收。
第二,不要傷容孩子的自尊心。運用“自然後果的懲罰”是要使孩子感受到不愉快,有時也會產生羞辱之心,這是正常現象。但要特別注意不要傷害孩子的自尊心。自尊心很重要,是孩子上進的動力,是精神支柱。如果喪失了自尊心,就會破罐破摔,情緒低落,不求上進,過失也難以改正。
第三,根據不同個性特征區別對待。要根據兒童的不同個性特征,因人而異,有所區別。有的孩子情緒、意誌堅強一些,有的脆弱一些。有的孩子對這種懲罰滿不在乎,抱一種無所謂的態度。比如,玩具壞了不給買,我不玩;衣服撕破了不給換,我就穿破的,在思想上起不了刺激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最好不采用這種教育方法。有的孩子則與此正好相反,對於“自然後果的懲罰”反應極為強烈,心理上受到的刺激過大,這時家長就要注意觀察,掌握火候。運用提示和批評教育能夠解決問題,就不必非得要采用這種教育方法。
第四,要看孩子對過失及其造成的後果的態度。如果孩子對自己的過失缺乏認識,對造成的後果也沒有引起重視,就要利用他行為過失造成的後果去懲罰他,讓他從中得到體驗。而假如有的孩子行為上出現過失以後,有認識,態度很誠懇,有悔改的表觀。在這種情況下,甚至用不著去很嚴厲地批評,提醒一下就可以了,自然就不著利用“自然後果”去懲罰。要知道,無論何種懲罰,能不用即不用,隻是在非用不可時才用。總之,“自然後果的懲罰”是可行的。但一定要慎重,盡量防止副作用的發生。
第五,要綜合運用多種教育方法。孩子是複雜的,每個孩子都是“特殊”的,孩子出現的過失也是多種多樣的。不可能隻用一種教育方法教育所有的孩子,也不能用一種教育方法解決孩子的所有問題。任何的教育方法有其長處和優勢,也同樣會有它的局限性和短處,孤立地隻運用哪一種教育方法解決所有的問題,都是不現實的。必須是多種教育方法綜合運用,揚長避短,優勢互補,才能獲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必須明白,沒有一種教育方法是能治百病的“萬應靈藥”。鼓吹有一種教育方法解決所有孩子的所有問題,是把複雜的問題簡單化、庸俗化的表現。宣揚教育的“絕招”,就是江湖騙子,不可輕信。社會問題需要“綜合治理”,同樣,孩子的問題,也需要“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