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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主管政法十年“遙控”過多少次法槌(轉)

(2014-08-19 01:34:12) 下一個


2001年9月14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院長陳國猛在開庭時正式敲響我國大陸法院庭審第一槌。時隔不到一年,作為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法槌的使用正式推廣到全國各地法院。

“法槌”是舶來品,有人說它的“祖先”是我國古代官吏審案用的“驚堂木”,其實是一個嚴重意識誤區:法槌與驚堂木的巨大差異不但體現在形狀上,更體現在兩者各自的屬性上——法槌是司法文明、公正,法律的嚴肅性、莊重性的體現;驚堂木的功能則純粹是為壯官威、震懾受審者。所以,兩者的本質差異是極大的。

更深層次意義而言,法槌和驚堂木,分別代表了中西傳統法律文化的屬性——在西方,能譯作“法”的拉丁語詞匯很多,但它們共同的基本含義有三:一為法,二為權利,三為正義。西方“法”一詞,一開始就把法、正義和權利等理念緊緊綁在一起,並通過建立一整套規範的、可操作性強的司法製度將這些理念得於充分的體現和保障。所以,與中國人在被動或被迫的義務風險中求利益絕然不同的是,西方人在積極主動的權利鬥爭中求利益;中國官吏的審判活動不是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而是依靠內心體驗和直覺去裁判;而西方的司法實踐不但注重實體正義,更注重程序正義。而文明、公正審判,則是西方法律文明的一個重要內容。正因為如此,西方法官使用法槌之舉,看似簡單,其實內涵十分豐富!

而傳統中國的法的觀念主要以“刑”為核心和內容,在法律製度方麵,主要有“德主刑輔”、“禮法並用”、立法等差、良賤有別的立法指導思想,形成了“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刑律為主的法規體係,產生了強加義務、漠視權利的法律內容以及與此配套的各項製度。在法律意識方麵,皇帝口含天憲,法自君出,皇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製約。法律的作用隻在於治民、治吏,而非體現正義、維護權利。正因為如此,古代官吏審案,驚堂木一響,被審者無論有理無理先跪在大堂上,毫無尊嚴可言。

從近代開始,中國的法律和司法觀念逐步與現代文明接軌。然而由於長期處於戰亂或極左時代,三十五年前的中國,中國的法治建設長期處於停滯乃至退步的狀態之中。所以,十多年前中國的法官開始使用法槌,表麵看是形式上的細小變化,其實反映了我國法律功能和司法理念正在悄然發生變化,是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的司法改革的一個動態縮影。是中國司法實踐的一個可喜進步。

然而,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中國司法改革的步伐卻始終難於邁開實質性的一步。之所以難於邁開實質性的一步,最關鍵的原因是法槌的舉落常常受製於黨政權力部門,法官成了被牽線的木偶。更糟糕的是:強行幹預司法者,要麽是自身有傷人史或腐敗劣跡的“老虎”,要麽是權力尋租者,要麽是與民爭利的地方權力部門!如此現象在中國舉不勝舉,嚴重破壞了司法的公正性,使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蕩然無存。而前幾年在國內引起轟動的肖傳國一案,便是典型的案例:

近日,一篇《“錘子”鬥舟子,背後是“老虎”?_》的文章在國內一些大門戶網站傳開。文中透露了這樣一個令人驚愕的消息:

“7月29日6點,中央決定對周永康立案審查。晚上21點30分,著名媒體人士郭國鬆發了一條微博:‘今天再透露一個信息:所謂肖傳國襲擊方舟子,原本連治安案件都無法構成,而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肖傳國參與,結果因為康師傅批示,立即變成了上級直接督辦的大案,憑空製造了一個陷害中國頂級醫學專家的刑事案件。”

《“錘子”鬥舟子,背後是“老虎”?_》一文詳細地講述了肖永國教授被陷害的全過程。其中,肖傳國下麵一番話很具反思價值:

“當時專案組長查清後告訴我是輕微傷,歸公安係統處理,次日再見問我是不是得罪中央高層,要‘輕刑快判’。我一醫生,黨員都不是,想得罪中央高層我夠得著嗎?即使把強加給我、但沒被法庭認定的‘十萬雇凶幕後主使’全算在我頭上,也就夠治安處罰5天。”當時,配合專案人員抓戴建湘的當地民警說,“你們這次可闖了大禍,連周永康書記都批示了。”

如果說肖傳國對自己的辯護不足於說明什麽的話,2010年10月28日,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誌教授接受《法製日報》采訪時的一番話,卻具有客觀、公正性的一麵:

“名人效應使得本案成為輿論熱點,司法機關神速辦理,很快以尋釁滋事罪去回複公眾的期待。然而雇凶傷人的行為性質,從一開始就注定了本案的複雜性,更何況還有即使當事雙方也爭論不休、無法說清的犯罪情節。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一般毆打和尋釁滋事之間發生激烈的爭執,不僅把一個在理論上看似簡單的區分問題擺到了學術研究的高度,而且在證據搜集、訴訟程序等多方麵帶給我們深入的思索。刑事訴訟是一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證明標準的過程,應當在法律的框架內結合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認定行為的性質,任何法律之外的因素或考量都不能成為定罪的依據。從單純的打擊報複的行為動機到以侵害社會管理秩序為犯罪客體的尋釁滋事,個中轉變著實耐人尋味。”

2011年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馬劍光對該案表示,方舟子遇襲案按尋釁滋事罪起訴後,有聲音認為該案應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按故意傷害罪得分析“打在什麽部位、傷口有多長、幾厘米等特別嚴格的規定,傷情檢驗後被定級”,但方舟子遇襲案“差一點,不夠。”而尋釁滋事罪是“對素不相識的人,沒有什麽緣故,去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方舟子遇襲案,就連受害人之一方玄昌的代理律師彭劍,也對該案的神速偵查終結表示質疑:人剛抓了很快就進入檢察程序,“指控罪名有誤,而且法院未考慮我方重新鑒定申請和延期審理的申請,那麽快地開庭,我方當時表示了嚴重不滿。”

2010年10月29日,該案在石景山法院不公開開庭。一直審到下午三點多,審不下去了,因為案件法理矛盾太多。於是法官宣布閉庭,擇日重組合議庭再審。然而肖傳國回憶說:“可下午5點多忽然來人又把我押回法庭,當庭宣布判決結果:判處拘役5個月半。”

方玄昌也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庭審中間不讓我們的證人出庭,不接受我們的新舉證,這應該是有史以來最為荒唐的案件。”

肖傳國另一番感歎同樣令人感歎:“畢竟是周永康批示的部督大案,淫威之下誰敢反?我真心敬佩石景山刑庭庭長郭秋香,她依法關閉秘密法庭,但被迫2小時後重開宣判,這是中國司法史上罕見的審判,她不得已照著內定的判決當庭念!”

綜上所述再明白不過:方舟子遇襲案從立案到審判結果出爐,法庭的法槌始終被“老虎”的批示所遙控,法官成了被牽線的木偶!

周永康主管政法十年間究竟“遙控”過多少次法槌?恐怕天曉得!

法槌被他人遙控,法官成了被牽線的木偶,被絕非“錘子”鬥“舟子”一案獨存,更非周永康一人如此!而是當今中國司法實踐中很普遍存在的現實——這才是問題的糟糕所在!尤其是近二三十多年間,強拆事件引起太多平民與強勢資本集團的官司訴訟,然而由於這些強勢資本集團與地方政府或相關官員有極為密切的利益關係,所以,司法部門常常因遇到黨政部門官員的強力幹預,無法依照法律公平、公正行使司法權力,隻能“葫蘆僧判葫蘆案”。而冤案錯案層層累積,又成為太多嚴重的個體或群體性事件的直接誘因。所以,近二三十年間令中國政府最頭疼的訪民潮問題和社會群體性事件,相當一大部分是司法不公正直接產生的惡果。

所以,司法受製於某些權力部門,直接的危害者不僅是民眾,也是當政黨和政府本身!

從肖傳國一案中,讓人們更認識到: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與效率”,僅表麵效仿、學習世界司法文明是絕難達到目的的——在西方,無論是大陸法係還是英美法係,都高度強調司法的完全獨立性,不隸屬任何權力,否則公正將會成為一句空話。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政府下決心開始試行司法改革。但願這次司法改革,能避免再走“龍頭蛇尾”的老路。

那麽,如何才能避免正義的法槌被“老虎”們遙控?竊以為隻有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司法隻受製於憲法,而不受製於任何組織和個人!唯此,中國才能真正步入法治時代。

本文,將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作結束語:

“全麵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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