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聯合聲明》其實是城下之盟
昨天,我寫了個帖《討論中日問題必須基於《中日聯合聲明》 》。
有人說:“這個"聯合聲明”是權宜之計。”
《中日聯合聲明》怎麽是權宜之計呢?
難道是因為放棄了跟日本要賠款嗎?
錢這個東西要的方法很多,前幾天就有網轉上海法院扣日本船的判決,而且還是跟二戰有關,先不管這個故事是真是假,至少這是一種要錢的方法,對吧?
要錢的方法雖然有很多,要土地的方法就不多了《中日聯合聲明》讓日本承認了《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參看我的《討論中日問題必須基於《中日聯合聲明》 》。
這《波茨坦公告》第八條可不是鬧著玩兒的啊!
《波茨坦公告》是什麽?
隻看“公告”這兩個字,大家可能對《波茨坦公告》的意義沒什麽概念,如果我說《波茨坦公告》是二戰結束前中國、英國和美國對日本的“城下之盟”呢,大家也許就明白了。
二戰都結束快40年了,毛主席還能讓日本承認二戰結束前的“城下之盟”《波茨坦公告》關於領土主權的條款!
大家想想吧,戰爭時期的“城下之盟”之所以被承認是因為如果不然就殺,可是《中日聯合聲明》簽署的時候戰爭早就結束差不多40年啦,那時的中國顯然不可能殺到日本去,可是,毛主席還能讓日本承認二戰結束前的“城下之盟”《波茨坦公告》關於領土主權的條款!
所以,《中日聯合聲明》其實是城下之盟,除了沒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