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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鞠請安《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 (43)

(2015-03-31 15:45:03)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43)
    
   --- 給無錫市市長的第52封信
   --- 第“N+1”次詢問無錫市公安機關什麽時候能發送刑事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書麵告知?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主題:第“N+1”次詢問無錫市公安機關什麽時候能發送刑事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書麵告知?
   
   
   您好!
   
   本信目的是,就無錫市公安局對本人於2015年3月23日寫給“市長信箱”信件(查詢編號:WX20150323054;信件標題:第N次詢問無錫市公安機關什麽時候能發送刑事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書麵告知)的回複中一些質疑和請求。
   
   一,“徹底完成偷拆任務”!
   
   我遠方的家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揚名鎮揚名街道盛北許巷16西(位於太湖廣場旁的京杭大運河的西邊),在2014年8月4日再次遭到偷拆,這是六年中的第五次被偷拆。這次偷拆毀壞了上次(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偷拆後唯一幸存的南邊的第三間房子。通過2008年至2014年的五次大規模偷拆,偷拆者“徹底完成了任務”:現在處在無錫市“雙核”地區(太湖廣場周邊:地域核心和商業核心)、麵積數百平方和價值數百萬元的整棟房子全被毀滅,已被夷成一堆廢墟。在這五次大規模偷拆(再加上一次強行非法入住)刑事事件中,本人在錫親屬和本人均及時依法刑事報案,但本人到目前為止隻收到了隻對第四次偷拆刑事案件的三張含有虛假內容的(即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立案告知單” 本人在錫的合法房子經曆了:“拆遷告知”(拆遷人“委托”的拆遷公司向我已故的母親而不是向我本人(合法的房子主人)發《拆遷告知書》!)、“拆遷警告”(當地的一位黨書記來電話警告:“我不會來拆你的房子但別人肯定會來拆你的房子!”,沒想到他一語成讖!)、“‘拆遷’偵查”(本人(被害人)一直請求但一直沒拿到《拆遷告知單》的8年的公安機關偵查!)。。。現在我在錫的房屋已成了一個“有母無父的單親家庭”(隻有被拆遷人,沒有拆遷人,當本人要求希望直接和拆遷人商談時,轄區派出所的一位領導告知我經他們“偵查”我房屋沒有拆遷人!)。
   
   二,敷衍塞責 ?!
   
   2014年8月4日一發現房子被偷拆後我姐姐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陽光派出所的警員也來到被偷拆地點向我姐姐作了筆錄。但市公安部門至今沒有向報案人發送和/或向房屋合法主人(本人)轉送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的書麵告知,僅告知本人公安機關將聯係有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破壞原因鑒定是否是人為毀壞還是自然毀壞後才能決定是否刑事立案,如:
   1. 2014年8月13日市公安局通過“市長電話”告知本人“派出所已準備聯係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的毀壞情況作鑒定以此來確定是人為毀壞還是自然毀壞”
   2. 2014年8月29日市公安局回複本人“市長信箱”裏的信(查詢編號:WX20140820011,信件標題:一海外華人在錫的合法房屋最近遭到第五次嚴重毀壞):“我公安機關已聯係有資質的第三方對房屋破壞原因鑒定後,會將結果第一時間通知訴求人或由其親屬予以轉達。”
   3. 2014年9月3日市公安局回複本人“市長信箱”裏的信(查詢編號:WX20140825025信件標題:房屋嚴重毀壞是人為毀壞還是自然毀壞? 能立案還是不能立案?):“關於訴求人的房屋鑒定情況報告將在公安機關請第三方房屋鑒定機構予以鑒定後予以告知。”
   4. 答非所問,牛頭不對馬嘴:在以下五封跟2014年8月4日第五次偷拆案件沒關係的信件的回複中均有“關於訴求人的房屋鑒定情況報告將在公安機關請第三方房屋鑒定機構予以鑒定後予以告知。”:查詢編號:WX20140825034,信件標題:我遠方的家遭到第四次偷拆;查詢編號:WX20140825015,信件標題:三份張冠李戴的“立案告知單” ;查詢編號:WX20140826007,信件標題:與無錫市南長區公安分局的通話錄;查詢編號:WX20140903038,信件標題:對市公安局回複中一些質疑和要求,和查詢編號:WX20140904025,信件標題:石沉大海般的特快專遞。
   5. 2015年1月5日,本人再次去信無錫“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50105002),再次要求“無錫市公安機關什麽時候能發送刑事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書麵告知?”,2015年1月15日再次作出敷衍塞責的回複:“目前情況還在調查處理中,結果會第一時間反饋給訴求人。”
   6. 2015年3月23日,本人再次去信無錫“市長信箱”(查詢編號:WX20150323054;信件標題:第N次詢問無錫市公安機關什麽時候能發送刑事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書麵告知)第“N”次要求“無錫市公安機關什麽時候能發送刑事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書麵告知?”,2015年3月27日無錫市公安局再次作出搪塞回答:“您好:公安機關將依照工作要求及辦理流程規範辦理刑事案件,訴求人有疑問可直接與立案單位聯係。”
   
   
   三,再次質疑和請求
   
   8個多月過去了,報案人和/或本人至今還沒有收到任何公安部門的是否刑事立案還是不立案的書麵告知和三方房屋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請問無錫市公安機關在處理上述刑事報案事件中依照了什麽“工作要求及辦理流程規範”? 
   根據市公安局聲稱的“工作要求及辦理流程規範”, 有資質的第三方究竟在什麽時候能給出對其房屋破壞原因的鑒定報告?和市公安機關究竟在什麽時候能向報案人發送和/或向本人(被害人)轉送刑事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書麵告知?
   對於無錫市公安局的“訴求人有疑問可直接與立案單位聯係”的回複,本人的理解是,立案單位應該是無錫市南長公安分局,所以請求公安部門告知本人可以直接與南長公安分局進行聯係的具體聯係人的電話號碼(和/或電子郵件號碼等)和他/她(們)的名字。請務必給出聯係人的具體的名字(如允許最好也告知其職務),避免8年多來本人非常痛苦遭受到的公安部門敷衍塞責和互踢皮球的“社會主義中國特色”,以實際行動貫徹“全麵依法治國、全麵從嚴治黨”
   另外,請無錫市公安部門在回複中不要再用以前的“盡快答複”、“正在調查”或依照了“工作要求及辦理流程規範”等搪塞性回複。
   也請求無錫市公安部門盡快兌現2014年9月19日的“目前公安機關對於訴求人關於指派其他人員進行溝通的要求將予以考慮”(查詢編號:WX20140906016)的承諾。和“盡快”兌現在“市長信箱”裏無錫市公安局“N” 次(很多次)就 “訴求人要求指派交流人員的請求”的回複:“將盡快安排專門人員”的承諾。
   
   
   謝謝幫助!
   
   致禮!
   
   2015年3月29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 (略) 
   電子郵件:(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5年3月31日
   於美國新澤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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