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就賈敬龍一案,國內很多著名學者、法律人、網民和海外華人等在網上認為“罪不該死”呼籲最高法院刀下留情,但昨天中國最高法院還是將“法治之刀”的威懾留給了中國人。
2013年5月,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北高營村村民賈敬龍與相戀四年的女友,在準備結婚的前18天,婚房卻遭到惡霸村支書兼村主任何建華暴力強拆,斷水斷電,女友分手,其本人及親屬在阻止強拆過程中遭到毆打,對於任何一個正常人來說這都是奇恥大辱。況且,隨後賈敬龍曾多次寫信舉報到長安區檢察院和該區信訪局,卻沒有任何結果,從未得到任何黨政司法機關應有的救助。2015年大年初一上午,忍無可忍的賈敬龍當眾用射釘槍槍擊何建華頭部而將其殺死。
新華通訊社昨天發表文章,賈敬龍為何“罪該處死”? 新華社記者就相關焦點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其中一個問題是,新華社記者問:本案中,被害人何建華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存在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答:本案中,舊村改造工程是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並經市政府批準,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村委會在戶主賈同慶得到兩套新房後,根據賈同慶代表全體家庭成員簽署的拆遷協議,組織拆除賈家舊房,方法雖有不當,但並非何建華個人獨斷所為,不能成為賈敬龍藐視法律、肆意殺人的理由,也不能成為對賈敬龍殺人行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簡言之上麵的答複為,被害人何建華對矛盾激化不負有直接責任也不存在重大過錯,隻是“方法不當”但本人認為經不起推敲,因為:
賈同慶代表全體家庭成員簽署的拆遷協議?村委會以不給賈敬龍親人養老錢和停水停電等方式逼簽;被曝光的拆遷協議裏有很多霸王條例;賈同慶被采訪時說,他是被村委會逼得沒辦法(停發養老錢)時才被迫簽的。。。根據合同法,這樣的拆遷協議肯定是無效的。
方法僅僅不當?首先,按照中國頒布的行政法,行政強製執行隻能由法律設定,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在北高營村村委會沒有獲得法院授權的情況下,何建華就派打手;強拆了賈家的房子。這樁事明擺著是知法犯法。更惡劣的是,這種強拆還是用流氓手段進行的。為了逼迫阻止強拆的賈敬龍就範,何建華的打手居然用1米長的片斧瞄準他爸爸的腿,賈敬龍見狀不得不妥協從樓上下來,結果被他們一擁而上,用棍棒打的半死。最高人民法院怎麽就用“方法雖有不當”這六個子一帶而過?
並非何建華個人獨斷所為? 在這起案子中,衝在前麵直接欺壓村民賈敬龍的無疑是北高營村所謂的“父母官”——村主任兼村支書何建華。在大陸共產黨自我授權:“黨是領導一切的!”出了問題就用“這是黨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不是個人獨斷所為”作擋箭牌來推諉忽悠百姓。
法和治的核心是公平,我們的古人早已明白它們的核心含義,所以在造字時就把它們從“水”。培根在《論司法》中明確指出,“我們應當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
賈敬龍安息吧!你為中國的社會文明進步而捐軀,再次讓國人深思法和治的汙水之源。。。
三鞠請安
2016年11月15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6/11/15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