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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護共、私財產方麵為什麽沒有平等承諾?

(2014-09-04 16:04:08) 下一個

   
   《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23) --- 寫給無錫市市長的一封信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前段時間在網上很興奮地看到一條有關無錫的新聞:今年7月29日,無錫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副市長、公安局長趙誌新向社會公布無錫公安深化“四個服務”的百項承諾,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和評價。
   
   本人很期望看到有關公安機關保護公私合法財產方麵的承諾,因為在無錫家鄉的合法房屋前後遭到了五次偷拆,現已被毀成一片廢墟,但公安機關至今一次都沒有破案。仔細琢磨了“百項承諾”,發現在保護公私財產方麵僅有一項承諾(第32項),即“32、加大對侵害企事業單位財產、盜竊破壞公共、城建設施犯罪的打擊力度,全力維護企業利益。” 進一步深究,發現市公安局把保護公共財產和保護私有財產人為地分開了,而且隻有保護公共財產的承諾,而沒有保護私有財產的承諾!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即《物權法》第一次明確:公私財產平等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在刑法中財物不分公私,也體現了對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
   
   請問:在“百項承諾"中為什麽沒有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承諾,為什麽在保護公、私財產方麵沒有平等承諾?
   
   
   謝謝幫助!
   
   
   致禮
   
   2014年9月3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4年9月4日
   於美國新澤西
(2014/09/0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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