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遠方的家》係列報道(23) --- 寫給無錫市市長的一封信
尊敬的無錫市市長:
前段時間在網上很興奮地看到一條有關無錫的新聞:今年7月29日,無錫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副市長、公安局長趙誌新向社會公布無錫公安深化“四個服務”的百項承諾,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和評價。 本人很期望看到有關公安機關保護公私合法財產方麵的承諾,因為在無錫家鄉的合法房屋前後遭到了五次偷拆,現已被毀成一片廢墟,但公安機關至今一次都沒有破案。仔細琢磨了“百項承諾”,發現在保護公私財產方麵僅有一項承諾(第32項),即“32、加大對侵害企事業單位財產、盜竊破壞公共、城建設施犯罪的打擊力度,全力維護企業利益。” 進一步深究,發現市公安局把保護公共財產和保護私有財產人為地分開了,而且隻有保護公共財產的承諾,而沒有保護私有財產的承諾!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即《物權法》第一次明確:公私財產平等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在刑法中財物不分公私,也體現了對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 請問:在“百項承諾"中為什麽沒有保護合法私有財產的承諾,為什麽在保護公、私財產方麵沒有平等承諾? 謝謝幫助! 致禮 2014年9月3日 澳大利亞籍華人:(略) 電話:(略) 手機:(略) 家址:(略) 三鞠請安 2014年9月4日 於美國新澤西(2014/09/04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