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產權案的產生和審理
看中國社會現狀
潘文鳴
一個年近八旬的老人老吳(化名),加上一個偏癱失語20多年的老伴,兩老的房產產權被兒子侵占掠奪,使二老的晚年陷入困境,在不斷追回房產產權的努力一再無果的情況下,二老被迫訴諸法律。
然而,在由律師代理訴訟的路上,遇到的要麽是顛倒黑白的仲裁,要麽是尋找理由駁回上訴的裁定,在這種情況下,老人感到走投無路,找到筆者。
他說,你經常給這裏的華文報紙寫稿,為了尋找公平和伸張正義,他希望把晚年這段經曆披露於世,讓人們知道,在中國,兒子竟然如此對父母進行巧取豪奪;而這種道德敗壞的惡劣行徑卻得到司法係統的公然支持和保護!這簡直是天下奇聞。
老人在激憤中,把這個案子的發生及打官司的過程,向筆者做了敘述,並把一些打官司的材料提供給筆者。
老吳與我同來自貴州,退休前我們都在省屬高校工作,退休後先後來到加拿大,相識後彼此經常來往,成了朋友。
以下便是老吳和筆者交流的文字記錄。
一、房產產權被侵占的經過
老吳說,那是2012年初,他三兒子突然提出,希望老吳把他們兩老所住的職工宿舍的房產給他1/3。理由是:一,兩個哥哥都比他有錢;二,他在貴陽照顧父母16年;三,如果他去北京讀書,憑他的能力,一定混得比現在好。
老吳說,當時我本來可以有三個辦法來應對兒子:
一是拒絕。因為三兒2006年結婚,沒有房子,結不了婚,我們兩老已經把一套84平米的經濟適用房賣出,用賣房款給他補貼購買了結婚用房。現在父母隻有這一處安身立命的住處,他不應該再打主意。另外,三兒結婚以後,夫妻都有正式工作,並有房子兩套,為什麽還要父母這唯一一套房產?
二是就他提出的三條理由指出:第一,兩個哥哥都有錢,是因為他們從小勤奮好學,畢業後工作努力,出國後經過打拚,才過上白領的生活;而你從小貪玩,不喜歡讀書,迷戀電子遊戲, 1995年參加高考,以283分成績落榜。所以,你沒有致富,責任在自己。第二,你說你在家照顧父母16年。的確,96年高校擴招,你考上北京一所叫電子幹部管理學院的成人高校,由於你母親突發腦溢血,出院後偏癱失語,生活不能自理。家裏遇到災難,我建議你留在貴陽讀成人高校。你接受了我的建議,我很感謝。但在這以後的16年中,你讀書,談戀愛,打工,做生意……都沒有受什麽影響。因為你母親偏癱後,都是我和保姆照顧她。第三,你說如果你去北京讀書工作,一定比在貴陽混得好。你在貴陽搞過傳銷,開過電子遊戲廳,還辦過公司,但都以賠錢和上當受騙而告終。在貴陽如此,到北京你就能混好,根據是什麽?
然而,由於我缺乏應有的生存智慧,麵對兒子的要求,我當時想到的隻是——他兩個哥哥都已遠走高飛,我目前的處境是:他母親偏癱失語多年,我已經七十多歲,血壓高,腦供血不足,身邊隻有他可以依靠,假如離開他,我病了怎麽辦?另外,我深知三兒子脾氣不好,現在他長大成人,在氣勢上好像他成了我父親。因此,如果拒絕他的要求,他會甩手而去,不再管父母的死活……想到這些,我除了感到悲哀和恐懼外,還有一種被綁架的感覺。我望著他一臉的冷峻,隻得和他商量,說我在遺囑中寫清楚好不好?
他說,遺產稅很重,現在以買賣的形式辦,手續費要少得多。
我又說,我給你二哥打個電話,和他商量商量。
他說,我給他打就行。
在兒子這種不容商量的逼迫下,想到我已經這把年紀,老伴又是這樣處境,隻好答應了他的要求。
4月23日上午,他開車拉我到貴陽市產權交易中心去辦手續。然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在電腦上發現他們夫妻已經有兩套住房,按規定,他不能再購第三套房產。
回去以後,經過兩三個月,他很快賣了一套住房,再次帶我到產權交易中心去辦手續,而且進一步提出要我們夫妻住房產權的1/2。我當時已經被兒子在精神上綁架,也就無可奈何。
二、追回房產產權的努力
老吳說,三兒要到我們兩老唯一住房房產的一半產權以後,沒想到他竟然突然變臉。比如他申請移民加拿大的簽證下來,他卻對我保密;其次是國慶放假,他們夫妻去溫哥華他大哥家,他對我卻撒謊說是去港澳旅遊;還有就是元旦放假,他們全家回他嶽父老家遵義過節,他們走前對我們兩老沒有透一點口風……
這連續發生的幾件事,使我突然意識到,他莫非要拋棄父母?原以為他要了我們兩老的一套又一套房產以後,會關心和照顧我們,使我們的晚年有個依靠,但房產到手以後,他為什麽會變成這樣?
老吳說,既然三兒子是這樣一個人,我知道自己受騙上當了,決心要追回我們的房產。
2013年2月28日正月19那天,在多倫多二兒家,我單獨約他到地下室,我說,根據中國法律和風俗習慣,隻有父母去世以後,兒女才能繼承父母財產。父母尚在,你就要父母的房產,這樣做對嗎?另外,你結婚時,我和你媽節衣縮食借款買的那套房子,賣了給你補貼買房結婚,這套房子你也應該還給我。
三兒子聽了一句話不講,生氣而去。
第二次談房產問題是2013年4月22日,周一晚飯後,地點是在二兒子的一樓客廳。在場人有二兒子,二兒媳,二兒媳的母親,我當著眾人對三兒子說,你能把你要房的三條理由講一講嗎?讓大家看看你這三條理由能成立嗎?他沉默不語。
我對他的三條要房理由逐一進行了反駁。二兒媳聽了說,爸,既然你不是自願贈予,而是他強迫你,這就不合法;其次,他說以購買的名義,他給你房錢了嗎?如果沒給錢,就是欺騙,也是違法。所以,他利用老人晚年的無助,逼迫你交出房產的一半,這本身就很不道德,也是對老人的合法權益的侵犯;又用虛假欺騙的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所以,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
三兒子聽了,臉色蒼白,沉默不語。後來他曾經告訴我,那天晚上他開車回家,撞車自殺的心都有。說明他內心深處的良知還沒有完全泯滅。
第三次談房產問題,是2015年4月30日上午,我要回北京探望我九十多歲的母親,按二兒子的安排,由三兒子開車送我們兩老去多倫多機場。在路上,我向他提到房產問題。他說,什麽時候他回貴陽把手續辦了,房產還給我,手續費由我負責。這就是說,他認識到自己錯了,決心用行動改正自己的錯誤。
然而,等我們兩老從北京探親回來,在5月30日去餐館吃飯的路上,同樣是在車內,當著他妻子和我老伴的麵我再提到房產問題,三兒子突然惱羞成怒,對我進行誹謗和辱罵。而且,那頓飯本來是為了給他母親過生日,大家會餐,他卻拒絕進餐廳吃飯,帶著老婆孩子開車回去了。從此再不和我們兩老聯係和來往。
2017年,我的房產拆遷提上議事日程——由貴陽南明區政府出麵和住戶商談拆遷協議。由於三兒和我斷絕來往,不再講話,我便分別請二兒和大兒出麵,和他商談,結果是:
大兒打電話和他交流,並於2017年10月22日給三兒發了一條微信,內容是:“這次父母年邁,需要養老金過一段有尊嚴的晚年。希望你盡快協助父親辦理拆遷賠款事情。……父母一把屎一把尿把你帶大,你仔細想想,是你欠父母,還是父母欠你?”
第二天,即10月23日,大兒又給三兒寫了一封電子郵件,郵件中講:“你不止一次說,你不要父親的一半房產,為什麽出爾反爾?人生不過百年,我希望你自己摸自己良心做事情,不要隨便指責別人,希望你臨終之時,可以大聲對自己說,我沒有做違背良心的事情。”
二兒也在這段時間給三兒打電話,希望他和父親商量妥善處理房產問題,但三兒一改往日對二哥的態度,當二兒提出他在貴陽16年如何照顧父母時,他竟然把電話掛斷,拒絕再談。
二兒氣憤地說,真沒想到,他竟然像魔鬼附體,失去理性,變得禽獸不如。從此也不再和他聯係。
三、訴訟之路
老吳說,既然三兒拒絕家人內部協商解決,隻好走訴訟之路。老吳聘請了一位王姓律師作為全權代理,根據老吳提供的材料,王律師於2018年2月7日撰寫了第一份訴狀,向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是,依法撤銷該房產贈予。理由是:該房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告沒經老伴同意,一人贈予三兒子,不合法;其次,三兒子得到房產以後沒有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
立案後,王律師在產權交易中心查到購房合同。王律師認為,既然有合同為證,白紙黑字,從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的角度提起訴訟,更為保險,於是又重新撰寫了第二份訴狀。
這次的訴訟請求為: 由於對方購房而未付款屬違約,請求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於2012年11月16日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由被告將該房屋返還原告。
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在房產購買合同上卻約定,若發生糾紛,由貴陽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這是否說明,三兒在進行索要和侵占父母房產產權前,就已經有人給他謀劃指點?一旦發生房產糾紛,這個人就可以出麵幫忙?而這個人是否就是在貴陽仲裁委員會兼職的專職律師宋迅?
這個懷疑的產生,還有以下根據:
一是在仲裁委員會下達的《裁決書》裏,有雙方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概要,在6月26日上午開庭進行仲裁審理時,對方代理人宋迅毫無根據地認定:一,申請仲裁非申請人本意,而是一個林姓女子(化名);二,該房產不是購買,而是贈予;三,該案是林姓女子為爭奪兩個老人的一半房產而提起的訴訟。為了支持以上三點主張,宋迅拿出老吳10年前寫的一份沒有簽名的《遺囑》和2012年寫的說明的打印件,在《遺囑》中老吳稱在他死後,決定把夫妻共有房產的一半給林女士,而說明中,又取消了《遺囑》中的遺贈。
這是怎麽回事呢?老吳說,在他老伴偏癱以後,在他最困難的日子裏,這位林女士進入他的家庭生活,幫他請保姆,培訓保姆,幫他裝修房子……他覺得林女士是他的恩人,就寫了那份《遺囑》,後來老吳和湯女士結為親家,她去了加拿大,就又寫了那份說明。宋迅麵對證據確鑿的合同,就在那份《遺囑》和說明上大做文章,並且把一個不孝兒子的侵權案和違約案,歪曲為父親的情人和兒子的爭奪房產案,從而改變案件的性質。並且在陳述中竭力往對方身上潑髒水,聲言要在道德上打敗對方……憲法中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作為一個專職律師,宋迅在案情陳述中,竟然用詆毀一個80歲老人的人格尊嚴的手段歪曲案件性質,這種做法本身是不是違背憲法精神?
另外,宋迅既是專職律師,又兼職貴陽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按有關規定,他代理此案也屬於違規行為。這一點他也應該清楚,但卻執法違法。
作為對該案進行仲裁的仲裁員嚴明,麵對事實真相和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雙方代理人的陳述,對案件的性質應該一清二楚。特別是對宋迅違規代理對方的案件,以及他的辯護手法,也應該心知肚明。但他卻沒有要求宋迅進行回避,這是不是就構成兩個人明知故犯,違規執法?
再看仲裁員嚴明的裁決:“通觀全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房屋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應為有效。但付款日期約定在合同簽訂之前,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此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催收房款,而被申請人遲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申請人主張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才合乎約定或法律條件。現其認為被申請人違約,缺乏事實依據,其仲裁請求因而得不到支持。”因而駁回申請,並承擔10734元仲裁費。
老吳說,嚴明的裁決也是經不起推敲的。顯然,仲裁員嚴明和對方代理人宋迅由於是同事關係,他們合夥違規操作,這個顛倒黑白的裁決結果就不難理解了。
由於仲裁程序違法,裁決明顯錯誤,老吳和王律師決定向貴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仲裁決議。老吳說,我們期待市中級法院能夠還我們一個公道。
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中級法院卻下達了這樣的裁定,歸納起來就是:對方代理人宋迅的問題不屬於中院管;實體裁決錯誤,不屬於中院審查範圍。
看到中院11月18日的裁定書後,二兒在給王律師的信中說:“一個八十歲老人,還有一個偏癱的老伴,兩老自己的唯一一套房產,不能通過正常法律途徑,得到保護——仲裁委強詞奪理,顛倒黑白;中院推卸責任,那麽老人的合法權益找誰來維護?”移民到加拿大多年的二兒,一向對中國的發展感到歡欣鼓舞,沒想到這次官司的審和判,卻給他潑了一盆冷水。
王律師則在微信中感歎:“真令人絕望!”
老吳說,看來,在中國不拉關係,不請客送禮,而堅持職業操守的律師,往往要敗在宋迅和嚴明這樣一些人的手下。
怎麽辦?王律師又第五次寫了上訴狀,於2018年12月3日遞送到省高級法院。結果是:高院根據〔2017〕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0條,不予受理。
四、對中國社會現狀的認知
老吳說,我這把年紀,按說一輩子耳聞目睹,稱得上經得多見得廣,一輩子謹言慎行,但沒想到晚年卻遇到這樣一個兒子,又遇到這樣一場官司,在我離開人世前,還給我上了這樣一課。
這是怎樣的一課?
老吳說,反思起來,這個案子的發生,自然是由於我的天真無知和性格弱點造成的。多年來,在中國社會流傳著“坑爹”的說法,說明中國傳統道德已經遭到嚴重破壞,連自己的兒子也靠不住,可是,我做夢也沒想到,作為一個高校教師,自己竟然也會成為一個被兒子坑騙的受害者,而且落到正義難尋的境地。
老吳又說,我這個案子其實很簡單,即使沒有什麽法律知識的普通老百姓也能一眼看清楚——這是兒女利用老人的年邁無助,用欺騙手段侵占父母房產的案件。性質如此明顯的案件,到了貴州的司法係統,那些手握法律武器的人,要麽顛倒黑白,妄加裁決;要麽尋找借口,置之不理,使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完全喪失。
老吳說,認真細想,貴陽仲裁委員會是一個民間機構,完全由一些退休法官和兼職律師組成,在這個鬆散的群體裏,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一切向錢看的社會轉型中,一些素質很差的退休法官和一些缺乏職業操守的律師就很容易形成互利互惠的關係,在沒有嚴格的審查和監督機製下,有些人就可能變成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不顧司法程序,不講職業道德,通過玩弄法律遊戲,對案件隨意決裁,從中獲利。在這種背景下,由於每個仲裁員都有獨立進行仲裁案子的特權,這就更容易形成冤假錯案。我這個案子應該說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我問,中級法院為什麽會如此判決?
老吳說,據知情人講,貴陽中院過去也曾經堅持正義,撤銷過一些仲裁不公的案子,結果引起仲裁委的一些仲裁員的不滿。大家在一個係統,低頭不見抬頭見,都是吃這碗飯,所以,經過一段時間,中院也就對一般仲裁不公的案子采取睜一隻眼和閉一隻眼的態度。
聽了老吳這些介紹和分析,使我馬上想到最近在微信上流傳的一些有關中國司法方麵的資訊:一個是中國著名律師陳有西在一次座談會上的講話(網上已經刪除),題目是《民營企業家都行走在進監獄的路上》,裏麵介紹了他代理的一些民營企業家的案件,其中黑幕重重,許多民營企業家不僅私有財產被侵占和掠奪,有的甚至連命都丟了;再一個是一位從業四年的律師寫的《司法腐敗已到了令人咂舌的地步》的文章,裏麵說律師每年請客送禮拉關係,花費要30萬人民幣,否則,有理的官司你也難打贏;還有就是最近網上熱議的一個“千億礦產案”,官司打了十多年,原告勝訴又敗訴,最後官司到了最高法院,卷宗又離奇丟失,牽出了腐敗黑幕……看來,中國社會的道德敗壞和司法腐敗,已經到了令人難以想象的程度。
黨和國家領導人說,要讓每一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都使老百姓感受到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這個美好願望如何才能實現?
2019/2/2
附:寫作參考資料:
(一}老吳的有關日記
(二)王律師提供的有關訴訟文書
(三)《貴陽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18)貴仲裁字第0190號
(四)《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黔01民特1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