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樓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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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英偉達CEO黃仁勳的信托談稅務規劃(下)

(2025-02-02 20:03:17) 下一個

上期專欄文章說過黃仁勳、紮克伯格等許多富豪都設立了GRAT (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目的主要是為了規避日後的遺產稅.按照國稅局(IRS)的發條(code),GRAT有如下一些規定,一是每年設立人(grantor)必須從信托中提取一筆年金收入,這筆收入可以是一個規定的金額,或者是投入資產的一個百分比,國稅局(IRS)有個法條(tax code)叫7520,又叫Hurdle rate,用來計算每年應該給信托設立人發多少錢。第二,這個年金期限從2年到10年,少數為20年,沒有終身的。第三,信托到期後,信托內所有剩餘的資產就轉給收益人,不算設立人的遺產,因而沒有遺產稅。

相對來說,GRAT是比較新的信托,20多年前沃爾瑪創立人沃頓家族就建立了2個這樣的信托,當時被國稅局認定是逃稅而被告上了法庭,但沃爾瑪家族打官司贏了,之後這樣的GRAT就在富豪圈中慢慢打響了名號,尤其在矽穀start up的創辦者中更是大行其道。上文說過臉書的創辦人紮克伯格在黃仁勳之前就建立了這樣的GRAT, 把很多臉書的原始股以贈與的形式放入他的GRAT,隨著臉書的上市以及後來的股價上漲,其GRAT中的資產價值也膨脹了數百倍,這筆資產日後沒有遺產稅。

基本上來講,這種GRAT利用了美國財富傳承中的三條法律,首先,人死後若剩下的財產超過遺產免稅額(2025年是1399萬),超過的部分要交遺產稅,目前的稅率是40%.第二,如果生前贈與,你可以每年給每個人少於等於19000美元的財產(2025年度),即所謂年度贈與豁免,不用交贈與稅,若超過19000元則需要file贈與稅表,並不需要當年交贈與稅,但你百年後會從你的遺產免稅額中減掉。比如說你生前超過年度贈與的金額是100萬美元,你過世時假設遺產免稅額是1400萬,你剩下的遺產免稅額就還有1300萬。第三,美國是個講求所有權的國家,在你名下的財產你有遺產稅,不在你名下的財產就沒有遺產稅。放入GRAT的財產名義上、法律上都不屬於你,你也不可以拿回去,所以沒有遺產稅。盡管GRAT的收益人是子女,但按美國法律規定,子女一定成年,就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個體,與父母的財產沒有必然的關係,父母的財產一旦給了子女就屬於子女,父母不能再拿回去,這一點與華人的文化和觀念有很大的不同。

要做正確的遺產規劃和財富傳承,還需要了解美國財產轉移計算成本的兩種方式,一是carry over basis(成本平移),二是 step up basis(底價提升). 前者是指以最初的成本當作日後買賣時的成本,比如說你最初買的輝達(NVDA)股票成本是20美元,你在輝達股票漲到100元時把股票贈與給子女,後來你子女在150元時把股票賣掉了,你子女賣股票的成本不是以100元算而是以最初的20元算,這就會產生巨大的capital gain tax.而如果過世時轉移財產如股票,則以過世時的價值當作日後買賣的成本價。還以上麵的例子說明,如果父母過世時把輝達股票轉給子女,這時股票價值是140元,這140元就是日後子女賣股票的成本,而不是最初的20元當成本。這樣說來,一般人都應該在過世時再把財產轉給子女,因為過世時的遺產繼承有step up basis的好處。但也不盡然,因為如果股票一直留在父母手中,過世時就會視為父母的遺產,如果超過遺產免稅額就有遺產稅的問題,而遺產稅率是40%,遠遠高於長期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如果隻算經濟賬,算稅務帳,一般來說,如果你的資產少於遺產免稅額,最好等到過世時再把財產轉給子女;如果你的財產遠遠大於遺產免稅額,或者你預計你的財產會大幅度升值,你就應該盡早規劃財產轉移,以規避或減少遺產稅,而被矽穀許多科技新貴和富豪所采用的GRAT就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財富傳承的工具。

總結來說,首先,這種GRAT是一種不可撤銷的信托,設立人(grantor)一旦設立就不可以改變不可以撤銷(或者說非常難以改變),上文說過媒體大亨墨多克想改變以前設立的信托就在法院踢到鐵板。第二,放進信托的資產不再是你的資產,以後也不可以拿回來。第三,放入信托的資產一般都是有潛在巨大增值空間的財產(如股票),如果升值空間不大,設立這樣的信托就沒有多大意義。第四,這種信托的期限都不太長,從2年到10年,少數到20年,沒有終身的,因為如果設立人在期限內過世了,所有信托內的資產都要重新算入設立人的遺產(estate),設立GRAT就失去了意義。(範琦勇原創,202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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