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理財保險業20年來,處理過10來起死亡理賠案子,有些是保險投保人過世,有些是年金持有人往生,還有個別401K擁有人榮登極樂。人過世了,指定受益人如何處理這筆理賠或財產是需要好好規劃的,否則可能要付出很多稅,甚至還會有罰款。今天就談談繼承財產如何省稅的問題,需要說明的是本人不是會計師,本文不提供稅務谘詢,隻是介紹一些基本的信息,供大家參考。
先說人壽保險:人壽保險的理賠不論多大都沒有所得稅,非美國身份的外國人買的人壽保險因為屬於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 連遺產稅也免了。近幾年很多大陸人士到美國購買房地產,動輒上百萬、幾百萬的豪宅,豈不知外國人在美國的財產隻有6萬美元遺產免稅額,如果沒有規劃,人過世後這個房地產就會有龐大的遺產稅。美國身份的人買的人壽保險屬於遺產的一部分,如果你的遺產超過遺產免稅額,則可以設立不可撤銷的信托 (ILIT),由不可撤銷的信托擁有該人壽保險,這樣人壽保險就不算你的遺產,不用交遺產稅。
常有人問美國的人壽保險理賠是否很麻煩,是否會拖很長時間,實際上很簡單、很快捷。人過世後,受益人聯係經紀人或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給你一份理賠表格,受益人填好表格簽字後,連同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寄給保險公司,一般幾個星期內就會收到理賠支票。我經辦的理賠案子,最快的一個星期就收到了理賠支票,慢的也就是3、4個禮拜。如果投保人在國外去世,則提供國外醫院的死亡證明,公證並翻譯成英文。當然如果投保人2年內過世,理賠的時間會長一點,因為保險公司要進行調查,主要查是否自殺、是否申請保險時有重大隱瞞或欺詐。如果是頭2年內自殺身亡,保險公司不會賠錢但會把所付的保費退還,可能還會給一些利息。至於“重大隱瞞”或“欺詐”,這就難說。首先“重大隱瞞”本身就不好定義,而且保險公司對保險申請都會進行審核(underwriting),未發現“造假”,保險公司本身也有責任。另外保險公司對名聲看得很重,生怕給外界造成“人死不賠錢”的印象,所以即使發現申請表中有不實之詞,也往往是私下和解了事,而不願意走到打官司鬧得滿城風雨的地步。當然如果是明顯的欺詐、騙保,保險公司也會拒賠甚至走上法庭與受益人打官司。
保險理賠不用交所得稅,不論是50萬還是500萬都一樣,但一旦存進你的銀行或brokerage賬戶,產生的利息或增值都要交稅。而且拿到一大筆理賠怎麽花、怎麽使用最好谘詢專業的理財人員。我曾經有客戶父親過世,拿到了50萬保險理賠,但因沒有做適當的安排,導致上大學時沒有拿到資助。
年金理賠: 人過世後,若是人壽保險,保險公司給你理賠,受益人基本上都是拿錢走人,但若是年金合同情況就比較複雜,選擇也多種多樣,取決於受益人是配偶還是非配偶,如果受益人是配偶,配偶可以選擇繼續該年金合同,把它改為你自己的IRA, 錢留在保險公司,按以前的條件繼續下去,這就不會有稅的問題。還有一個做法是把這筆錢轉來開一個Inherited IRA,你可以一次全部拿走,或者在5年內把這筆錢拿完,也可以根據人的預期壽命來每年拿錢,保險或財務公司會根據你的年齡再根據人的預期壽命計算每年給你一個固定的金額。如果你已經滿了70歲半,你的選擇有3種:a) 依配偶身份繼續該年金合同,其它規則照原來合同辦;b) 一次全部拿走,或是c) 根據人的預期壽命拿錢。因為這是qualified 計劃,以前沒有交過稅,拿出來的每一分錢都要當作當年收入納稅。受益人到了70歲半後,必須開始領required minimum distribution(RMD). 如果不領或者沒領購的話,則會有高達50%的罰款。
如果受益人是子女,則不可以繼續該年金合同,而必須開始往外拿錢, 有3種選擇:一次全部領出來;分5年拿出來,或者是根據人的預期壽命來拿錢。如果金額龐大,前2種拿錢方法都會有有巨額稅務負擔,如果想最大限度的降低稅負,最好的辦法就是設立Stretch IRA, 按照RMD,一點一點的開始往外拿錢,剩下的大頭可以留在IRA賬戶中繼續享受延稅增長的好處。Stretch IRA 的RMD 與一般的RMD不一樣,一般的RMD 要到70歲半才開始,而子女繼承父母IRA而設立的Stretch IRA則不管子女有多大歲數必須馬上開始拿RMD, 而且這個RMD拿錢的比例要高於70歲半才拿錢的RMD, 不拿或者少拿也會有高達50%的罰款。 (範琦勇原創,2018/10/31, 未經許可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