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正相反,Bill of Rights, 十條裏麵,每一條都是對個人適用的憲法修正案,沒有一條是例外。你去讀一讀原文就知道,沒有可能第二條專門是提出來說民兵,跟個人無關。每一條都是跟個人權利息息相關的。
所謂第二條前提是講民兵,所以不保護個人雲雲,是根本不懂美國歷史,被洗腦的胡扯。
修訂憲法的時候,美國的設計是沒有常規軍,對外抗敵的任務是由各州的民兵組成的。
而民兵(militia),從來就不是什麽特殊組織,而是基於citizen soldier的基本概念。也就是說,抗擊外敵的時候,每個公民都有義務持械去打仗。
這本來是一種責任和義務,最早可以追朔到羅馬共和國時代:那時候,加入羅馬的外族,必須服兵役才有公民權。
而且更進一步,當時美國的持械和兵役責任,要求公民自己裝備打仗的槍,國家並不負責提供裝備。1792年Militia Acts,明確規定有兵役責任公民要配備什麽武器(Militia members were required to equip themselves with a musket, bayonet and belt, two spare flints, a box able to contain not less than 24 suitable cartridges, and a knapsack)。
那麽義務爲什麽寫成權利呢?
因爲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不要常規軍、職業軍隊,而要求每個公民都要持械對抗外敵,就是爲了防止政府暴政。
回到“美國獨立”本身來看就會更加明白。這件事,本來就是一幫英國公民,反抗自己政府的暴政,反抗自己政府的常規軍。本來是不存在“美國”這個概念的,趕走了政府軍,才誕生了一個民衆自治的“美國”。所以,他們轟走了一個常規軍,組建新的政府,自然首先操心的是新的政府軍,會變成新暴政的工具。所以才一定要用militia這種citizen soldier -- 民衆自發武裝的形式,來替代聯邦政府常規軍的作用。
所以,說第二修正案的根子,本來就是民衆反抗暴政。
在這個基本概念搞清楚以後,再去理解這句話就容易懂這個”民兵“爲什麽那麽重要了。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説:要安全,必須要有軍隊,所以需要武裝”人民軍隊"。 按照這種解釋,這句話本來就是廢話。因爲那時(1787-1789年)隻有民兵,沒有其他軍隊。按照這種理解,這就話就是在說:我們的軍隊需要武裝。這樣的廢話能寫進憲法修正案,隻有傻子才信。
正確理解這句話,首先要理解"free"這個詞才是重點。也就是說,它的真正含義是:用citizen soldier組成軍隊,是維護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所必須采用的方式,所以人民自我武裝的權利,不能剝奪。
這裏the people雖然是複數,依然完全適用於個人。在Bill of Rights裏麵,本來the people和the person就是通用的,比如憲法修正案第四條,從來沒有任何人質疑過不能適用於個人: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而到第二修正案,卻有人故意説成隻有民兵才能持槍,the people to bear arms,隻能是組織讓你背槍,你才能背槍。這是很荒唐的。
總結一下: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持槍權,是沒有什麽可懷疑的。
後來的歷史發展,大家發現沒有職業軍隊,不足以對抗印第安人(1791年Battle of the Wabash),所以儘管理想很美好,骨幹的現實逼迫美國不得不讓聯邦政府組建職業常規軍隊(1792年)。這以後200多年,美國的陸軍依然一直不能與歐洲相提並論,包括內戰爆發後,南北雙方組建軍隊都是大量普通人組成的volunteer army,並沒有大量常規軍。而這種情況直到二戰才改變,跟美國人歷來警惕政府常規軍可能為暴政爲虎作倀的危險,關係深遠。
這樣的歷史演變,不但沒有讓第二修正案過時,恰恰相反,在不設職業常規軍的理想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公民個體的持槍權當然是更加重要了,而不是應該取消了。公民持槍夠不夠反抗暴政是一回事,但持槍權是不是憲法保護是另一回事。
說因爲反正打不過,所以你就應該讓持槍權非法的人,他們的邏輯不外乎:希特勒要殺猶太人,你有槍又怎樣,肯定還是打不過,所以你應該儘早把槍交給希特勒。
在美國常規職業軍隊成爲常態以後,取消公民個人持槍權,不但違憲,而且一定是美國重蹈其他國際覆轍,讓個人自由逐漸消失的先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