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32)
2014 (41)
藥家鑫一案,隨著藥家鑫的死刑執行,似乎已經塵埃落定。被害的張妙也算得到一個公道。
問題不在於藥家鑫是否該死,也不在於法院是否被輿論導向影響。因為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顯而易見的。這個案件的最大影響,是讓很多人重新審視法律,以及立法者們的局限性。
在理想狀態下,法律作為人們的行為規範,應該是完善的。執法者可以客觀地按法律的規定,對違法者施以懲罰。而一個客觀又完善的法律係統是不受輿論導向影響的。
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就拿這次的事情來說。藥家鑫車禍後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殺害張妙,其主觀動機和犯罪情節的惡劣不會有人否認。主審法官說他“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一點沒錯。
問題是,他是自首。
按照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並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首行為包括兩個必要因素。1.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2.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體到實施,這個法案列出了七種具體的規定。藥家鑫的投案自首行為應該沒有疑問。主審法官也認同了這一點。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按照常識,自首後就應該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法律的規定是“可以”,而不是一定。
這一個“可以”就已經留下了極大的回旋餘地。
為什麽在認定藥家鑫是自首後仍然判他死刑呢?主審法官引用了另一條法令《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第17條規定的例外情形。這條法令是這樣寫的。“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製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對於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而認定為自首的,原則上都應當依法從寬處罰;有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認罪、悔罪,在決定對被告人具體處罰時,也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從這裏看,大多數的自首人都應該從寬處罰。而條例裏列的幾種例外情形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這些因素的認定都非常主觀。換句話說,藥家鑫殺人罪行是極其嚴重,那麽明知在鬧事區飆車會撞死人還要開出七十碼的高速就不“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嗎?如果說藥家鑫殺害張妙還有不成為理由的理由,那開車撞死跟他毫無瓜葛的路人就更惡劣了。而這種人的輕判,隻能讓更多的胡斌李啟銘出現,隻要他們的爹媽權夠大,錢夠多,路子夠廣。
還是那句話,既然判案受主觀影響很大,那結果也就大相徑庭了。你找一百個法官,有可能就會有一百種不同的判決。而每一種判決都會有法律依據,也都會招來如潮的質疑。
藥家鑫被法院認定為自首後,仍然被判死刑。我所擔心的是社會後果。以後的人們在自首之前一定會再三掂量。可以想見的是,如果自首不能減刑,相當的一部分會選擇拚死一搏。
但願我是杞人憂天。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樓主是否覺得“以後的人們放手殺人,再放心地去自首,最終滿意得獲得生路”會更帶來更好的社會後果?
~~~百無一用是書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