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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上海市政府的一封信

(2005-07-09 05:25:21) 下一個
違法行政 上海徐匯區規劃局蒙蔽市府秘書長 在閱讀之前,非上海讀者知道一下,雙增雙減是上海貫徹中央宏觀調控的舉措,寫入2003年修正的《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十五條,內容指“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製建築容量和高層建築”。力度很大,例如商辦樓的容積率上限降低50%。 上海市府楊定華秘書長: 您好! 我是普通人民(報刊用語),給您寫這封信,反映徐匯區規劃局蒙蔽您並且企圖造成錯覺用您的職位為其抗法開道,倒好似您是違法外資開發商的背景。 事說徐匯區嘉匯廣場工程,區規劃局為外資開發商火中取栗,將按照新法規已被禁止再建造房屋的、十三年前批租的地塊,幾乎沿已建成房屋的牆根劃線,把整塊基地上的、擔負容積率和綠地率重任的空地剝離,重複報批。在中央、上海高呼宏觀調控、雙增雙減的風口,經此技術處理,容積率摸高6.46,達到法規上限的250%;綠地率摸低13.8%,僅為法規下限的39%!甚至大大突破13年前土地批租合同時的規劃條件,甚至大大突破雙增雙減之前的舊法規! 周圍居民強烈抗議,規劃局與居民衝突如火如荼,市、區各政府部門群訪、影響交通、出動戴鋼盔的警察、巨型條幅標語、出動城管大隊、打電話給上海電台曝光、網上筆伐……成為上海社會的極不和諧一斑。 2005.4.7.幾十位群情激憤的居民再一次與區規劃局交鋒,針對性地擺出五條理由對於區規劃局套用法規第六十二條予以嚴詞批駁,規劃局長啞口無言,一句正麵接觸的話也說不出,隻是反複推卸,區局核發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依據市局給市府秘書長的“專報”……問秘書長批示,回答這是內部工作程序,不能告訴你們。 專報秘書長,為什麽?造成不是區規劃局要違法,實在是市局和秘書長挺在前麵的錯覺——現在說是錯覺,是因為後來問了市局。區局以專報為堅持違法的依據,所以給您寫這封信。 附近居民分乘兩輛大汽車群訪市規劃局,要求製止區局違法,詢問市局所以專報秘書長的情況和要求看秘書長的批複。市局同誌說,哪裏是我們要報市府秘書長,是你們反映到市裏,市府秘書長詢問下來,市規劃局叫區局將情況報上來,我們專報給秘書長的。秘書長的批複居民仍問不出來,甚至居民都不知秘書長有沒有批複,隻反複強調報知了市府秘書長而已。費了九牛二虎之力,知道一個×局(怕有人不樂意,打一個×) 這就是區規劃局的不對了,法規與專報對立,違法規而取專報,搞清了所謂專報並不等於市府秘書長認可,隻是區局報知而已。也就是說區局把自己的違法行政搞成專報,又成了區局違法的依據,企圖造成錯覺拉上市府秘書長作後盾,豈有此理! 沒錯,專報是規劃市局過手,不是區局直接上報,這隻能說是熟知規劃法規的市局亦有失察之責,不能給專報染上對抗行政法的魔力。 後來了解到專報的內容,就更騙人了,整個是政府業務部門蒙蔽市府秘書長,建立在秘書長信任政府業務部門的基礎之上,建立在秘書長不明情況和不熟悉具體業務法規的基礎之上。 專報內容二點,揭露“蒙蔽”如下: 一.專報說,“做了大量工作”,建築“容量有所下降,是符合雙增雙減總體要求的”雲。 麵對幾十居民,區規劃局李局長一本正經說,批租合同(1992年)規定容積率5.3,“做了大量工作”,現調整為5.2。引起哄堂。注意,專報那裏隻虛說“做了大量工作”,建築“容量有所下降,……”,顯然知道秘書長清楚雙增雙減力度,不敢對上搞笑。不忙笑,請看繼續,當即有李科長在紙上寫字示意李局長看看,當即有居民抖開公示圖說,甭寫了,你們的公示圖上標著呢,5.23,哈哈哈哈,還四舍五入呢。當即有居民進一步說,此前,居民早就指出過,公示圖多有數據不可信者,其中說過容積率:根據由房地局查得資料計算,應為5.40——已舍去零頭,精確到小數第二位。 5.3,5.2,5.23,5.40,有據可查的是5.4,>5.3,容積率不降反升,官樣文字“做了大量工作”,莠類蒙蔽秘書長太不嚴肅。 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六十條、《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十九條,該基地已不允許再擴建房屋,所以討論5.4、還是5.2已無意義,這裏隻請領導注意莠類蒙蔽秘書長多不嚴肅。 二.專報說,“根據2003年12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該建設項目仍按原技術規定執行……”雲。 強調,完全是開發商違約延誤建設才造成今日問題,13年後,責任誰負?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經核定規劃設計要求,或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仍按原規定執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批租土地不走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徑,合同簽定後,“應當”“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容積率5.3的最後固定即在此13年前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裏,所以應該討論的是該13年前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合同。 1.外資開發商手握的13年前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早已失效。 13年了嘛! 專業網站上版主賜教:“你沒有見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嗎?在裏麵的第二頁下方的遵守事項上第四條,標明的‘自核發之日起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未使用,自行失效’” 在幾十人的公眾場合,徐匯區規劃局李科長承認有此條文。 對於批租土地,上述“使用”的意思主要是作為建築方案設計的基礎,見有行政審批規程的明文:“申請人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進行建築(市政)方案設計。” 徐匯區規劃局:“使用”13年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容積率進行建築方案設計—→2005.2.25.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法抗法,為無效行政行為。 不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逾期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通常隻須重新申領或稱申請延期就行了。關鍵是“重新”就必須根據“重新”時候的“現行”法規來核發,否則,就不存在失效和重新的問題了。 責任全在外商違約批租合同,才遇到新舊法規變化,外資開發商延誤建設,土地曬太陽不開發13年,鑽空子都錯過了新法規2003年12月1日施行之前——政府令發布於2003年10月18日,新法規施行自12月1日,留有空子請鑽,顯然外資開發商不重視政府發布的法,一味自恃能叫人推磨。 “自核發之日起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未使用,自行失效”本為政府“霸王條款”,旨在限製開發商,而今成為徐匯區規劃局火中取栗的絆腳石,讓“普通人民”象教721學生一樣講解,一至於此。 失效的許可證不具備合法性! 舊幣隻具收藏價值,不能用來支付電費,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能作為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據! 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也是土地管理法規中的條款。 開工、完工都有書麵寫著的,嚴格說,本案屬於違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的停建情況,北京市法規有停建滿2年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條款可資借鑒。 不展開,總之,土地曬13年太陽,都夠資格“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了,還有什麽權利堅持13年前的高容積率! 3.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國家宏觀調控,上海市雙增雙減,是多麽權威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國家的主權,政府的法令,怎容大大違反合同在先的外商踐踏——《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隻局限於政府對信守合同、依照法定程序開發的商家的處理。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嘉匯廣場工程擅自將住宅用途改為商辦,從2003.10.26.公示之日起居民就要求開發商出示變更協議,當著幾十人,規劃局領導稱開發商不告訴你們不是態度不好而是他的權利。至今,誰也拿不出變更協議。再次請求檢查他們的“變更協議”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情況、“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情況。 其實已如前述,依法該基地已不允許再擴建房屋,所以討論“變更協議”等已無意義,這裏隻請領導注意,強調不能動和強調隨便變化,隨心所欲,這裏隻請領導注意規劃局多麽不依法行政。 5.第六十二條明文:“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376個項目”即是另有規定者。 區規劃局李飛宇科長承認該項目屬於“376個項目”。“376個項目”係上海市十個中心城區為貫徹“雙增雙減”重大決策而梳理出的曆史遺留問題,都持有合法的土地證;原立項時的容積率都較高;都需要重新審定方案。今年1月28日市規劃局給各新聞媒體的新聞稿中報道了“為貫徹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雙增雙減’的重大決策,對市中心十個區梳理出的376個曆史遺留項目,已有186個項目通過初步設計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占超容量項目的57%,共減少404.3萬平方米建築量(請注意,平均每個項目削減2.17萬平方米)。市人大、市政府和市規劃局通過新聞媒體表示,將對“376個項目”進行監控和跟蹤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通過媒體公布。虹口區規劃局在對四川北路4街坊108號地塊(使用年限自1994年始,嘉匯廣場比它還早,始自1992年)拍賣轉讓的公告中,特以醒目的黑體字注明:該地塊原核準容積率為7.9,其最終規劃參數以政府依現行政策規定核定為準。 依現行政策規定!為什麽嘉匯廣場容積率不降反升?瞎時髦,徐匯區要求上海一市兩製? 三.瞞報。 僅舉二例。已如前述,依法該基地已不允許再擴建房屋,所以有些討論已無意義,這裏隻請領導注意規劃局多麽不依法行政。 綠地率,嘉匯廣場工程建成區13.8%,擬建區擬18%,一個批租合同管著的整塊地上15.8%,不合新法規,不合舊法規,不合13年前的批租合同,什麽都不合。居民嘩然,區規劃局“希望你們”提請複議或上法院告——令人懷疑,是不是另有大人物作梗,區規劃局經辦人代人受過委屈隱衷? 超高層,刻意激化矛盾,公示99.9米高的高層,間距突破規範,緊貼住原居民樓的正南,受到反對,四個多月後第二次公示時,改樓高為110米。幾十人場合問,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區規劃局有審批權嗎?雙增雙減內容之一是控製高層建築,區規劃局反而強橫公示標注110米超高層的圖紙,並強硬發出地下部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意欲何為——令人懷疑,區規劃局是不是對另存大人物有情緒故意激化矛盾? 不展開,秘書長請酌。 做這樣下屬的上級,秘書長受累,恕我直言,真的,一塌糊塗。 撇開法規條文,大而言之,外商13年前低價批地,延誤建設,二期爛尾,三期如此,這樣白相,實在是對不起上海的。 傳有業主又發現新的非規劃方麵的犯法線索,倘若落實,真是太出格了。容後再報告。 順便表示,未來城市發展的科研課題很多,雙增雙減的新法規未必在所有場合都是達到“城市 讓生活更美好”目標的最佳和唯一的辦法,苟能屏棄硬拚土地消耗的笨辦法,向科研和智慧要資源,矛盾尖銳的嘉匯廣場工程依我看還是有條件做出一篇好文章的。 此信請求依《上海市信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求書麵答複“對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情況,處理意見及相應的依據”,以作為信服或進一步講理、講法的依據。工地緊鑼密鼓動作,正抓緊達到既成事實,擔心誤時,敬請快一點答複,謝謝! 此頌 公祺 上海現代建築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退休 劉長壽 2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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