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時候了,該禁止攻擊性武器了
這次的屠殺用的槍,又是前幾次都出現的 AR-15。這是 M-16 的民用版本,而 M-16 是世界兩大攻擊型步槍之一,從越戰以來就裝備美軍和盟軍部隊,火力強大。
美國的民間持槍權,一個普遍的說法是,民間需要有足夠的力量來對付 government。這個說法很有意思,普遍地被擁槍派所推崇,卻又沒有什麽依據。如果你相信這一點,你可否舉出一個例子(就一個,不用多!)來說明,槍成功地嚇阻了 government ?Anybody? Anyone? [撇嘴]
157 年前,民眾拿起槍來保衛自己的生活方式。接下來的五年,叫美國“南北戰爭”。拿起槍先動手的南方,被北方的政府軍徹底碾壓,南方名城亞特蘭大被付之一炬,近百萬人失去生命。
1993 年,在德克薩斯的一個叫 Waco 的地方,有人拿槍對抗聯邦政府。聯邦隨即調派坦克裝甲車,圍困 Waco 長達 51 天。之後進行強攻,最終武裝分子被全部擊斃(早期)或燒死(後期),共造成 82 人死亡。
2014 年,在內華達州的 Bundy Ranch 班迪農場,班迪一家三個持槍對抗聯邦的土地管理機構,聞訊而來的還有大批持槍民兵。為避免當場發生流血衝突,造成聯邦警員的傷亡,聯邦警力暫時撤退。一時之間,仿佛手頭的槍真的能和 government 對抗似的。如果你繼續跟進這個事情,就會知道,之後的兩年裏,聯邦政府逐一逮捕了全部 20 多個帶頭對抗聯邦的武裝民兵,包括班迪一家。
在現代的政府麵前,民眾手裏的槍,其地位不比燒火棍高多少。誰要是拔槍對抗,一定是嚴厲鎮壓。這,就是“保守派”所一直呼籲的 law and order ! ! 對膽敢對抗者進行壓製,就是“法律和秩序”!
槍,是靠不住的。那要靠什麽?答案是法律體係。就拿班迪農場的事件來說吧,20 多個被逮捕的武裝分子,最終隻有兩個被成功定罪。班迪兄弟的審判,最終因為聯邦警方處理證據時出現問題,案子 mistrial 流審。雖說不是無罪釋放,卻也是同樣的結果。最終救了他們的,是這些“紅脖子”們所痛恨的筆杆子律師。這個案子維護法律尊嚴的審判法官,應該是個“保守派”吧?得了吧,別意淫了,法官是“又臭又硬”的“反動”左派前總統奧巴馬任命的,左派法官。夠有諷刺意味吧。美國的法律體係,大體還是公正的。
在美國的現實情況下,民眾手裏持有一定的武器,用於防賊防盜,確實是有必要的。達到這個目的,手槍和散彈槍是最有用的。
攻擊型步槍(俗稱“衝鋒槍”)隻能製造恐怖。這次是個腦子出了點問題的白人至上主義者,下次也許就是個想爽一把的賭徒,再下次也許就是個巴基斯坦來的恐怖分子,再再下次也許是個有精神疾病的少年,再再再下次 ......
人類的進步,總是不斷地在 risks and benefits 威脅和好處之間做抉擇。威脅極大,而好處幾乎是零,該如何抉擇,不是很清楚嗎?
但我支持禁AR-15,這東西在家庭防禦上有點過了,還容易傷到鄰居。所以我認為shotgun最好。
那是少數瘋子。不過你倒是提醒我,反槍派就象是隻會叫的小狗,應該好對付。
玩槍的恰恰溫和而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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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斯維加斯的槍手,佛羅裏達州高中的槍手,是不是都是玩槍的?溫和而自信?
武勝 發表評論於 2018-02-21 11:50:04
槍迷們的固執是NRA囂張的基礎。據統計,美國曆年按戶擁槍率穩中略降,但槍支的數量大漲,原因隻能是擁槍者平均擁有的槍支數量上升。有了槍還要一再買,就是玩槍容易上癮唄。槍癮者的腦子,嘖嘖,不那麽令人放心啊,考慮的不是反獨裁、自衛什麽的,而是不由自主地追求強大、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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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過NRA成員濫殺無辜。玩槍的恰恰溫和而自信。再看看反槍派幾乎個個言詞激烈,誰讓人不放心?真以為大家是傻子?
There was an armed guard at Marjory Stoneman Douglas High School. He never even saw the gunman.
槍迷們的固執是NRA囂張的基礎。據統計,美國曆年按戶擁槍率穩中略降,但槍支的數量大漲,原因隻能是擁槍者平均擁有的槍支數量上升。有了槍還要一再買,就是玩槍容易上癮唄。槍癮者的腦子,嘖嘖,不那麽令人放心啊,考慮的不是反獨裁、自衛什麽的,而是不由自主地追求強大、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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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什麽第二修正案,反獨裁,自衛,都是中了邪的槍癮們的借口。就像那些吸毒酗酒者一樣,為了自己的癮而不顧他人的死活他人的感受,還要弄些民主自由的花頭來高大上自己。這些槍癮者甚至比那些吸毒者危害更大,因為吸毒者更多的是害自己和家人。槍癮者更多的是傷害無辜和弱小。
17 students in Parkland, Florida and their family would disagree with you. Along with many other folks in Las Vegas and Sutherland Springs.
憲法第二修正案沒有說有持“槍”權,說的是擁有firearm 火器的權利。在實際的世界裏,有人擁有可以真正用來打戰的坦克大炮導彈嗎?沒有吧,除非是隻具有觀賞價值的一堆鐵皮。所以,在實際上,firearm 火器,早就被進行管製了。因此,討論第二修正案其實沒有多少意義。需要討論的,是我們應該為自己的“自由”付出多少代價。
@不言有罪: 2A起因是free state, 哪裏說僅限於保衛free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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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擁槍權源自憲法,高於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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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忘了AR15本身不能連發。拉斯維加斯射手的距離是1200英尺。仍然在手槍射程範圍內。換彈匣對槍手的影響是有但可以忽略不計。
所以,別再扯什麽反獨裁,別再扯什麽個人自衛。
所以,槍應該用於,也隻應該用於,維護州的自由。
千萬別跟我說,擁槍反獨裁,擁槍為自衛,又是與時俱進。
所以,第二修正案也就是個小姑娘,你願意把她打扮成聖女,還是裱紙,全看個人的需要。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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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左派歪曲憲法的借口。隻有左派才會認為憲法是可以隨意打扮的所謂 living document。 所幸最高法院多數法官以憲法原意(original intent)解釋憲法,拒絕隨意“打扮”。
這個憲法裏短短的幾句話裏,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不要了;security of the state, 不管了;arms, 與時俱進了。就剩下“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了。
掐頭去尾,隨意取舍,還好意思說,擁槍是憲法給予的權利,要維護憲法?
所有權利法案都是關於個人權利。把權利歸屬政府管製下的militia是與權利概念背道而馳的。這個先河一開,就是民主自由的末日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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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二修正案也就是個小姑娘,你願意把她打扮成聖女,還是裱紙,全看個人的需要。對吧?
到了槍粉那裏,變成了擁槍是為了反國家獨裁,為了自衛了。這已經完全違背了第二修正案。
所以,就不要拿第二修正案來為自己擁槍找借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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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2A的曲解已經被最高法院的Heller判決否定了。
所有權利法案都是關於個人權利。把權利歸屬政府管製下的militia是與權利概念背道而馳的。這個先河一開,就是民主自由的末日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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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勝網友看來沒用過槍。所有半自動槍都的射速都是一樣的:射手食指扣扳機的速度。AR15標準彈匣容量是20發,半自動手槍20發彈匣的多的是。槍殺案用的槍根本不需要“射程”,所有槍的射程都夠。AR15上新聞多不是因為其殺傷力有什麽特殊,重要原因是0.223在步槍彈裏麵是最便宜。因為子彈便宜,看上去又很酷,所以AR15非常流行而已。
限製“大容量彈匣”也是無意義的事情。換彈匣隻需兩秒鍾。殺手隻要多帶幾個就行了。
到了槍粉那裏,變成了擁槍是為了反國家獨裁,為了自衛了。這已經完全違背了第二修正案。
所以,就不要拿第二修正案來為自己擁槍找借口啦。
關於槍,我還真可以算個專家。至於你的問題,那是個法律問題,不是技術問題。作為law abiding gun owner, 法律問題也可以算半個專家。第二修正案裏的arms的界定在製憲的時代是火槍這不錯。但憲法是跨越時代的,那個arms在現代就是現代的槍。 你的意思誰都知道,你無非是想擁槍權是有限的(比如不能用於原子彈),這沒有異議。至於你想把擁槍權限製在單發火槍,則又是另一個極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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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你同意第二修正案裏的arms是火槍了。也同意擁槍權必須是有限的。那麽,在單發槍和原子彈之間,誰來決定什麽是極端什麽是適度呢?在你,火槍是極端;在我,火槍是立憲者的原意。在你,衝鋒槍是適度,在他人那裏,衝鋒槍是極端。連立憲者的原意都不尊重不遵守,那還要這個憲法幹什麽?
又關於憲法,你可以“與時俱進”地將arms解釋為現代武器,那麽憲法本身為何不能與時俱進呢?
最近看 Netflix 上的Standup Comedy, Chris Rock在他的“Tamborine”有一段說到禁槍,他說,如果一個人用rifle殺掉100個人,反對禁槍的人通常會說,如果沒有槍,殺人者也可以用刀殺人,Christ 接著說,如果一個人在相同情況下能夠用刀殺掉100個人,那麽他說,其中的97個死者deserve being killed(該死)。
He makes an excellent point! 這裏許多同學已經從Constitution, 法律或者人權自由的角度來分析禁槍的可行性。這裏我隻是想強調一點,assault weapons 可以非常容易造成大規模的無辜百姓的傷亡,這類武器,民間是不應該擁有的。
就像每個社會都有法律來約束個人行為一樣,never ever 依賴個人來達到合理使用槍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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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AR15是攻擊性武器是左派媒體故意混 Assault rifle。AR15從功能上跟所有半自動槍械沒有任何實質性區別。而且我在下麵解釋過了,AR15的殺傷力不大。如果AR15是所謂“攻擊性武器”, 那麽所有半自動槍械都是。亞特蘭大福州女一對三能成功自衛,使用半自動槍是關鍵。如果她那把槍是單發栓動槍那她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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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槍,我還真可以算個專家。至於你的問題,那是個法律問題,不是技術問題。作為law abiding gun owner, 法律問題也可以算半個專家。第二修正案裏的arms的界定在製憲的時代是火槍這不錯。但憲法是跨越時代的,那個arms在現代就是現代的槍。 你的意思誰都知道,你無非是想擁槍權是有限的(比如不能用於原子彈),這沒有異議。至於你想把擁槍權限製在單發火槍,則又是另一個極端了。
能不能描述描述,第二修正案裏的arms,究竟是指的什麽樣的arms?是火槍?是手槍?衝鋒槍?攻擊性步槍?大炮?火箭?導彈?原子彈?火焰噴射器?
再更正一點,攻擊性步槍(assault rifle)跟衝鋒槍(submachine gun)不是一回事。 前者使用步槍彈,後者使用手槍彈。
修正案裏說的arms,是當年的火槍。這是毫無疑問的。
隻要是那種火槍,槍迷槍粉們每人擁有一萬支,我也沒意見。
但不能一邊口中高喊第二修正案是神聖的,要誓死護法,一邊手握現代化的強力攻擊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