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rt Sale過程與案例2分析(3-Escrow 和Agent)
在美國經營房地產的體會之體會之七
如山
(2009年6月29日)
(如山注:以下的分析是基於我所熟悉的發生於Lien理論、使用Deed of Trust的州,可能不適用於其它不同州。並且是我個人的看法,不一定正確)。
9) Escrow 在房地產交易(Transaction)中所起的作用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的警告。意思是提醒人們別交了錢拿不到貨,也別交了貨拿不到錢。可是在現代的很多交易中做不到,這就產生了中間媒體。例如國際貿易中的L/C。對一個房地產的交易來說,就更複雜一點,因為這裏成交中牽涉到的利益關係人最少有賣家,買家,賣家原來的Lender(在這個例子裏是1st Lender和2nd Lender),買家的新Lender,Title公司和Listing broker,selling broker等等7到8家或更多(在這個案例2裏最少7家)。利益怎麽分配和轉讓,時間順序如何,沒有一個獨立於所有利益關係的中間人來處理幾乎是無法進行的。因此,Escrow的角色就應運而生。且看它是怎麽運作。
在預訂的Closing日之前,賣家到Escrow簽有公證的賣出文件(在這個例子裏是Warranty Deed)和Settlement Statement(HUD1)等其它文件, 買家到Escrow簽有公證的貸款抵押文件(Mortgage或Deed of Trust,在這個例子裏是Deed of Trust)和Settlement Statement(HUD1)等其它文件。同時(先後不論,但一定在Closing之前),Escrow向原來的Lender獲得pay off的總金額(在這個例子裏是分別向1st 和2nd Lender獲得同意release lien 的approved 金額-approved letter)。然後,買家的新Lender將貸款的錢匯到Escrow的帳戶;同時,買家將down payment及一切有關費用的錢轉賬到Escrow。Escrow檢查所有有關方麵所簽的文件正確性(常常在這個階段Escrow發現有錯漏就會要求有關方補簽)和所有需要支出的錢到位(在Escrow的賬戶)。然後,在預訂的Closing日,將有關法律文件拿到所在的County 做Recording。在拿到Recording number之後,Escrow開始按有關方麵所簽的文件(HUD1和所有與錢的分配有關的補充協議-Addendum)分配在Escrow trust戶口的錢。至此,整個房地產的交易正式完成。而原來的Lender(在這個例子裏是1st 和2nd Lender)的釋放抵押權(Release liens)文件(在這個例子裏是1st 和2nd Lender 的Deed of Reconveyance)在完成交易以後才簽,並Recording,然後寄到原業主的手上。
Escrow在做以上工作的時候有多可靠(這裏不是指工作中的出錯)?會不會特別配合某一方的利益?任何事情我都不敢說百分之百,因為總有人在做假,在犯罪。但對美國的法律體係和人們(特別是專業人員或公司)遵守法律規矩的自覺性,我有高度的信任感。對於Escrow這個具體行業,我有99 %以上的信任度(指會否配合一方利益而欺詐)。他們不會因為與其中某一方的熟悉而幹違法的事。我有一個
連老板才三個人的很小的Escrow公司長期為我服務。這些年來他們做我的Transaction已經過超過一百個,還不算我給他們介紹的朋友、同行去的客戶。但是有一次遇到有爭議的問題,他們也是私毫不偏袒我,甚至不惜失去我這個客戶(這是發生在最近的一個Transaction,我有空再寫下來)。所以,一些網友擔心Escrow是Agent選,會不會配合欺騙。我告訴他,我相信這個可能性非常小。
10) Agent的誠信度
我前麵說過,我對美國的法律體係和專業人員遵守法律的自覺性有高度的信任感。Agent是專業人員,我也是相信99%以上會遵守法律。但是,是否這就意味著Agent所說的話可信度也這麽高呢?當然不是。法律規定,有企圖的誤導(intentional misrepresentation)是欺詐(fraud)。什麽可以歸入“企圖的誤導”呢,比如說Agent知道這個房子屋頂有漏水,但他為了買賣成,他說沒有任何漏水,這就是企圖的誤導(當然,你要是在成交以後發現想告他,你也要證明他預先知道不說)。但是,看法、預測、誇大等(Opinions, predictions, puffing…etc.)就不算了。比如說,Agent說這個房子這個價格是一個good deal;現在是買入的最好時機;明年市場應該升20%以上……等等就不構成欺詐。因為你不應該就依靠他的意見來做決定。聰明的經紀在說完這類後麵常常加上一句,“這是我的個人看法(This is my personal opinion)”。這種希望你買成而產生的誇大話有多常見呢?非常普遍!我買房地產時對Agent所說的物業的價值的信任度不超過10%。
不過,也不必埋怨Agent的某些方麵話的可信度。因為Agent就是希望成交從而能夠拿到傭金。你跟他們的利益始終有衝突(你想買到最好價的good deal而想多看些,他們最希望你看見就買)。但是,換位想想,你要是做那Agent不也是這樣嗎?難道每看一個房子,你就跟顧客列出一大堆不能買的理由?或者你希望你的客人看房子越多(也就是你希望你幹越多活才能做成一單買賣越好)?所以這是人之常情,無可厚非。要找一位完全為你著想而又有足夠知識的好Agent不容易(我沒說不可能)。所以,做決定時,還是要自己做功課,不能隻依賴Agent的看法。要是判斷錯誤(指價格、時機等等,不是指房屋哪裏壞等等具體問題),你也不要埋怨別人。
另外,我們每個人的知識、時間都有限,所以雇請專業人員的幫忙是不可避免的。
我雖然有經紀牌,但是我要這個License 主要是為了能夠進入MLS的database看資料和make offer等方便。我買入的房產70%是我自己買,但依然有30%是Agent幫我找到而成交的。我的所有房產出售都是由一個Agent 長期幫我Listing。我不想跟顧客直接打交道。
房地產經紀、貸款經紀、Inspector、Escrow、保險等等專業人士都學過並懂得區分犯罪與誇大看法的區別。
回到我們這個例子,收雙重傭金就是嚴重的欺詐(實際上也沒辦法做得了)。
11) Agent為何躲躲閃閃不給2nd Lender 的Approved Letter
在這個案例中,Agent早就說他有2nd Lender 的Approved Letter,但為何總是躲躲閃閃不給買家看呢?
首先,銀行的approved letter是屬於賣家的private confidence document。Listing agent在賣家的授權下是可以看的(請讀者不要與assume loan的其它transaction形式相混)。但是, Agent無權向第三者披露(disclose)。買家能夠也應該關心的是總買價。第二,Agent知道2nd想要3萬,而1st lender要是知道總價不是50萬,而是更高,而高出來的是分配給2nd lender,顯然是不能接受的。因為作為有優先權的1st已經損失23.7萬,要是知道買家肯加多3萬的話,就一定要求先給他們。
所以,在這個案例中,Agent說他有銀行的approved letter,但不提供就是這個道理。最後,Agent被逼沒辦法而提供給買家。這裏,Agent麵臨三層風險:第一,1st lender 知道時,要不就要求那3萬,要不就取消approved(approved letter裏麵是有condition的,Lender直到成交前都有權取消approved);第二,要是Agent在沒有賣家授權(我估計是沒有)的情況下無權向第三者披露(disclose)而被賣家知道的話,是有可能被賣家告的(但沒有授權而披露別人文件的事在實踐當中是經常發生的)。第三,要是被1st知道Agent背著他們有這個交易,以後這個Agent再與1st打交道可能沒戲。最後,買家要是不成交,這份approved letter流出去,所帶來的問題就更大了。
這裏請留意,作為買家,你可以盡量向對方要資料。你不犯法也不違反規矩。給不給是對方的事。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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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Foreclose 與 Short Sale 中各Lender 的利 益影響與互動 》
-在美國經營房地產的體會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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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hort Sale過程與案例2分析(1)-在美國經營房地產的體會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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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hort Sale過程與案例2分析(2)-在美國經營房地產的體會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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