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己在網上將發言內容公開,是否構成默示認可?可否有權禁止他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轉貼,引用?
答:我必須聲明,按照中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沒有所謂默示許可,版權作品的許可合同必須采取書麵形式。如果你要轉貼我現在的口頭作品,我可以賦予您明示許可。
評:對於轉載作者沒有注明‘不得轉載’的,也必須得到書麵許可,沒有默許一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號)
第三條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 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草案)2006年
第七條 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在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發表後,除著作權人事先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可以在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使用,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來源:國家版權局
但是,到了2006年7月1日,新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特殊的保護。
《條例》第2 條明確規定,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權利人作品,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網絡自由轉載權的剝奪:已經發表的作品通常可以自由轉載,這本是信息傳播行業中的習慣作法。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是,隨著網絡對著作權衝擊效果的逐步顯現和侵權危害的日益泛濫,網絡傳播的特殊性逐漸為社會所認識……為了可能更有效地保護著作權人權利,對網絡媒體特殊對待,將其區別於傳統媒體,剝奪其自由轉載權,就成為合理和必要的社會規則。
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出台行政法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www.scio.gov.cn
從《條例》規定不難看出:1、不論作品是否已經發表,要將其上載到網絡上進行傳播,均須征得權利人的許可;2、不論作品是否已經在網絡上傳播,要再次轉貼到其它網站上,也須再次征得權利人的許可。這就使得網絡轉載從以前的最方便變成如今的最不便了。這樣網民隨處看到精彩免費作品的機會少了,網站免費利用他人作品吸引點擊率,找上門來再付費的作法受到限製了,但創作人員的勞動得到了保護,創作熱情將得以提高,回報社會的精品將會增加。
評:對已經發表的作品,普通媒體可以自由轉載,但必須支付報酬,由於網絡的特殊性,這一自由被剝奪。轉載前應當獲得書麵許可,並支付報酬——不是僅僅加上zt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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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別緊張,還是俺那句老話,上網忽悠是最重要的,其它的別較真。轉文不加zt是‘缺德’?得了吧!如此一來,就這壇子裏的‘缺德’鬼就包括了二野大俠等一長串!這可不是鬧著玩兒的啊!現在看到了吧,如果說道德,加了zt一樣不道德,因為那還是違法的,做違法的事一樣不道德呀。
不管諸位怎麽想,俺照樣忽悠灌水,轉貼想加zt就加,不想加就別加唄,誰也別指責誰。道德家找上門來,俺會打哈哈,警察找上門來,俺遛!
其實,最缺得的是這WXC的當家人,君不見他們把各位博客中的好文章就這麽‘拿’過來放在城門口以獲取點擊率,拉廣告,何曾給博主一兩銀子?問題是,這是周瑜打黃蓋,博主們還一個個拔下褲子等著挨打,怨誰呢?
各位放心好好玩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