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
因和果是如何起作用的?
業是如此繁複和微妙的事物。據說隻有佛陀才能透徹如實的了知業力的作用。即便如此,稍微了解一下業力實際上可以改變我們的待人接物,業屬於一類因和果的功用。
任何事物的產生必須同時俱足三種條件:(1)因的存在(2)無常(3)潛力。
讓我們從第一個條件說起-“因”的存在。事物絕不可能從虛無中產生,任何事物不能無“因”而生,任何事物皆由於其他者而產生。在大自然中我們可以觀察到因果法則每時每刻在起作用-我們從來不會聲稱從虛無中產生一棵蘋果樹。佛佗所做的僅僅是把我們對因果法則的常識性理解,延伸到世間事物的任一方麵,同時包括那些可以觀察到的、和那些不能現量觀察到的事物。因果法則是基本的自然法則。世間並無其它法則比因果法更如理如實的了。
第二個必須俱足的條件乃是無常。假若處於不是無常的變化,沒有任何事物能產生結果。“常”的現象定義為無有變化的狀態。“常”的事物絕無可能從“因”轉變到“果”。而且,“常”的事物也不能成為產生結果的轉變過程中的一部分,因為產生行為本身能改變發出行為的產生者。因而從來就沒有“常”的“因”。-事實上,在佛教的邏輯中,“常”的“因”這一詞語本是自相矛盾的。
事物產生結果,僅僅俱足“因”和“無常的因”,條件還不充分的。那個“無常”的“因”必須俱足第三個條件:潛力。-能產生對應結果的潛力。一棵蘋果樹是“因”,是“無常”的,它並不俱足潛力去結出菠蘿果或者其它什麽果。一棵蘋果樹隻能結出蘋果。“因”的潛力必然與“果”相應。從顯而易見的例子-蘋果樹結不出菠蘿果,同樣的道理可以推而廣之,係統地應用於所有的因果變化中。
主因和助因
由於這三種條件,“因”產生“果”固然重要,但是“因”的三種條件僅僅部分地宣講了事物產生過程中的雙重因素。整個事物產生的過程來得更複雜。除了主因,諸多其它的輔助因也決定了事物是如何產生的?這些是“助因”又稱”助緣“。主因和助緣同時俱足經常被稱為“因緣和合”。
盡管被稱為“主因”,這並不意味著必須要有物質加入,起到“主因”的作用。“主因”僅僅指影響事物轉變成結果的主要因素,主因可以是物質的,譬如種子變成花朵;它也可以是心識的,譬如一時的嗔心而伺機報仇。
通常,僅僅主因本身不足以催生“因”的變化,水分、濕度、溫度、和土壤都是必須具備的讓種子變成的花的“因”。一粒藏於倉庫中幹燥的種子具有開花結果的潛力,但是由於它缺乏助因,不能開花結果。要產生結果,所有的主因和助因必須俱合在一起。
這也同樣適用於非物質的助“因”。為了使某一心念在心相續中生起,必然有一“主因”催生此一心念的產生,這一“主因”多是心相續中前一刻的心念。前念為後念之因。產生結果還需要其它助因,助因並不一定都是心識的,它們也許是某一環境或外界的事物。當主因和相應的助因俱合之時,結果也即產生。
所謂因緣俱足,同時俱足主要的主導的“因”和次要的輔助的“因”,新事物才得以產生。這一規律適用於所有的事物。理解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通常當我們遭遇到境況,尤其是困境之時,我們習慣於追究某一單個的“因”。我們認為這一單個的“因”造成了問題,無有辦法可以改變這單個的“因”。分別觀察主因和助緣,並且認識到隻有兩者結合才能產生這一狀況,這帶給我們機遇去探索更實際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我們把一個被裁員的人作個例子,感到憂心忡忡或者無能為力是很自然的。對於被裁員的結果-經濟和心理上的困境,通常我們會把裁員看作所有這一切困境唯一的“因”。換個角度看問題,假如,這個人能看清實際上有許多其它助緣一起導致了他目前的困境,也許他將能舒緩由臆想的唯一“因”裁員而導致的沮喪。如果他能進一步看清潛藏的真正“主因”是根植在內心深處的擔憂和不安全感,而非外境事物。外境事物隻是催化劑。因而,即便不能改變物質上的困境,也必然有機會改變心理困境。他能著手改造那些可以被改造的“因”,而不必對那些無法改造的“因”憂心忡忡。事物由兩個“因”中產生-主因和助因,當我們審視我們的情感、經曆、生命、和業報,我們會發現世間萬事萬物莫不遵循這個法則。
業
如果不了解世間萬物之生成皆由於主因和助因,這看上去“業”似乎隻是佛陀穿鑿附會的理論,而非世間事物造作生成的自然法則。可是,當我們討論“業”,我們超越了自然界中的因果法則,業不光光隻是因果法則,看待“業”要基於“業”的因果法是如何給我們和其他人帶來苦受、樂受?
因和果是大自然中顯現的法則,但是“業”呢?現象一下,假如今天風暖日麗、碧空無雲,自然界天氣的生成皆由因和緣-如地球繞日運轉、季風和雲團的流變等。但是,當我們轉入感受的領域,我們的苦受和樂受也涉入其中。我們也許感到悶悶不樂,盡管風和日麗,我們卻被困在窒悶的辦公室裏;或想反的,我們也許感到樂不可支,因為今天恰巧是周末,可以享受這大好景光。
當我們的感受涉入其中,並從我們的內心發出某一意願心或動機,“業”即隨之產生了。其實,“業”之所以能帶來苦受和樂受的“果”,皆取決於我們的意願心。單單是地球運轉、晴空無雲本身,它們沒有任何的動機在內。所有這一切皆是自然。通常說來,現代人尤其熟知我們的自然環境是如何遭受影響的,比如地球變暖。環境改變取決於我們,這是另外一類話題。
我們通過意願心或動機來啟動業的過程。-當苦受和樂受發生時,苦受和樂受的結果並不屬於業的啟動。隻有意願和動機啟動時,業即造作,動機和意願是決定因素。單單色身之存在無關於“業”,我們學過生物學,單單色身之存在是基於細胞的繁殖。隻有當我的色身影響到情感動機的一刻,業的因果法才涉入,我們的作意思惟可能與前業的果有關,也可能是我們正在造作新的業。
我們的心識也是一樣,在物質和心識的兩種現象中,單是心識的續變與業無關。心識也是自然法。但是當心識開始感受外物是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實際上你的心識所有時間裏都在這麽思考-然後,苦受和樂受可以是前業成熟變化為果,它們也可以參與造作新業。舉個例子,如果今天我頭犯痛,從佛教的角度講,頭痛的“果”肯定存在某些因,這些因可以是以前做過的某事-前業為因-現在變成頭痛的“果”。
單是我們的色身或者心識變化就如同自然界中花的變化,我們不能說花朵有“花朵的業”,這真是胡說八道。隻有當心識與外緣俱合,心識起反應的時候,業開始參與作用。比如當我思惟-歡喜這朵花嬌美動人,或者嫌棄它氣味太過濃烈。
在佛教術語中,尤其在大乘中,提到兩種層次的業:無漏業、有漏業。無漏業特指聖者造作的業,那些聖者未必已經成佛,但他們肯定已經直接證悟了無我和空性。他們身、語、意造作的行為仍被認為是業,此業是無漏的,因為此業是由已證悟無我的心識造作的,因而絕不會成為苦海輪回的因和緣。被業的行為留藏在心相續中的業種也是無漏的。
當我們討論業,我們幾乎都是在討論“有漏業”,它是導致苦諦的主因。直到我們直接證悟空性,我們造作的每一個“業”或者行為,將成為生死輪回中的主因或助緣。因此,這類業被稱為“有漏業”。甚至於那些頗有進展、多有證悟的修行者,隻要他們的心識尚未直接證悟無我空性,總不免被無明垢染。因此,他們造作的業也免不了受無明的影響。
“業”是“因”,而非“果”
什麽是業?當我們西藏人遇到困難,總成習慣地說“唉呀呀,這是業!”但人們這樣說是對業的誤解。如果將困難的結果按立為業,我們錯誤的將業等同於結果。我這裏想要澄清一事-業在梵語中意指行為,業是因,而非果。
當我們的身、語、意造作行為,造作行為的“因”是意識或下意識中的動機,這一動機同時也生成“因”的潛力,潛力被儲藏在心相續中,心相續就是意識的遷流。當相應的緣出現時,因的潛力就成熟顯現為某一業果,業果或善或惡。再次強調,業是心識的行為,而不是它成熟的結果。
當討論業,巴利文經常用術語“意願行為”,它表明了業的另外一層的含義。意願行為是由無明和貪心中發出的,某些意願明顯驅使了行為。業從無明和貪心中生成,業被稱為“意願行為”,業可以變成物質或心識上的結果。
業的三個階段
一個“業”的行為經曆三個階段,決定了這個“業”是否圓滿完成。這三個階段是:
-動機
-執行
-執行後滿意度
有時,還會有第四種條件,即執行對象。對象也包括在業裏麵。
動機即是意願心,想要去做某事-無論這個事是善的、惡的、或不善不惡的,也無論動機心是否明顯。如果完全沒有動機,心識根本不會趨向行為。在次序上,動機先於行為。行為泛指身、口、意發出的行為。
在行為執行完以後,我們會體驗到一絲輕鬆的感覺或者滿意。有時,它又被翻譯成“隨喜”,但是我偏好翻譯成滿意度。假如在某一意願行為中,以上三個階段都俱足-動機心去發起行為,實際行為,和行為完成後感到滿意-從佛教的角度講,這是一個全部完成的意願行為(業)。
我們也許以為多數情況下,意願行為沒有全部完成,因為我們做事經常似乎毫無動機。這裏是誤解了動機心的意思。動機心不僅指我們清楚了知到做事目的,動機在這裏同樣指下意識中的驅使,我們並不需要特別努力去造作它,動機心能自然而然的從下意識中發起。
舉個例子,如果屋頂上突然掉落下一樣東西,我們自然而然的反應是抱頭自保,這就是下意識造作的行為,這個下意識動作出自我們內心深處、自我保護的本能習慣。即便在我們每天的行為中,似乎我們沒有什麽故意的動機來清楚的抉擇行為,但在下意識和習慣性的層次上,每時每刻動機心都在那裏驅使造業。
另外一個例子是我們在無意中發出一個動作,仍舊體驗一絲完成之後的滿意感。我們也許向他人提及一件自己厭惡的事而刺傷到他人,這並非出於我們故意的動機去這麽做,但我們看到他人因此不安而感到滿意。盡管在這裏最初的動機缺失,滿意感仍然是一部分業的行為,也是業的結行,因此這個例子仍然屬於業。
而且,從另一角度講,隻要我們造作行為,必定存在動機。因為隻要心念在那裏,動機心即存在。根據佛教解釋,隻要有心念存在,至少六種不同的心識在同時作用,有時要多達三十二種心識,其中之一即是動機或意願心。由於所有這些心識幾乎同時生起,它們的生起沒有一個明確有計劃的次序-例如,動機心識先產生而執行心識隨後,沒有必要一定如此。動機心可以持有在整個行為過程中,由於動機心存在,我們造作了“業”。
但是假如當我們造作行為時,有一種完整的階段-先發動機心,再執行,然後感到滿意-這個“業”的果將不等同於另外一種沒有完整階段的“業”的果。假如我們一時衝動盜竊,事先沒有計劃的動機,這個業的果不如由事先計劃的動機發起的業的果來得嚴重。
比較一下兩人,一人心神混亂,另一人心誌正常,他們同樣造作了殺業,如果說這個心神混亂的人行凶乃是出於自然而然的反應,而另一人則處心積慮且具有強烈的動機,這兩人所造的業將是不等同的,因為兩者的動機不相等。對於前者,他仍然造下殺業,但由於“業”的三個階段中缺失事先謀劃的動機,殺業的果將不會那麽嚴重。
相似的例子,若我們誠心懺悔某一造作下的惡業,而非對其感到滿意,惡業的業果將會減淡,這並不僅意味著口頭上的懺悔,也許你可以在人類的法律中鑽空子,但你不能欺騙“業”的因果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