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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靠孝道也能養老,不是所有的文化都重視“孝道”
導語:30日,一項名為中華小孝子培養工程的項目在北京啟動,該工程計劃用五年時間在全國培養百萬“孝子”。雖然對於孝子,並沒有統一的標準和界定,但在東亞文化中“盡孝道”和養老卻一直密不可分。那麽,在不講究“孝道”的西方社會,究竟靠什麽來養老?
家庭養老是東方,尤其是東亞傳統的養老形式,無論是在中國、韓國還是日本,都格外強調“孝道”。而西方卻並不相同,雖然在他們的宗教教義之中也體現了“孝養”父母的觀念和倫理教化,但在《聖經》當中隻是要求兒女要“尊重”父母,而並沒有要求他們應無條件地贍養年老父母。
歐美老年人通常都非常在意獨立性,即便有子女主動提供金錢等物質補償,父母也多半不會主動接受。
西方文化上強調彼此尊重和獨立奮鬥,老年人並不“依附”年輕人,西方文化強調彼此的獨立、個人奮鬥,到了老年期亦是如此。
人們把獨立和尊嚴看得很重,很難接受在自己老了以後,已經不再是“獨立性的存在”而變為“依附性的存在”。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隻有感情上的聯係,不負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子女成年後離開父母生活自立,而年老父母則由政府負責供養,所以對子女的家庭養老沒有法律約束。
例如,美國法律沒有規定子女供養父母的經濟責任作為代際關係的支柱。老年人願意獨立居住、不與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是歐美社會強調個人在盡量少地依賴他人幫助的情況下獨立生存的價值觀的體現,在CBS同一份調查中也顯示,對於成年子女住在父母家裏,63%的人認為這不是父母的責任,對於父母是否要積攢錢留給兒女,66%的人認為這不是父母的責任。
歐洲文明崇拜神明大於祖先,視子女為上帝恩賜所以不求回報
在不同文化中,祖先崇拜和神靈崇拜不太一樣,對神崇拜大多是希望祈求一些利益,但人們對祖先的信仰,並不僅僅是希望祈求一些好處,多半是表達親情或者對先人的尊敬為主。東方文化中,對祖先的崇拜隨處可見,除夕、清明、重陽、寒衣等傳統節日,祭祀先人都是重要內容,“上對得起祖先,下對得起子孫”是傳統文化中最為重要的信念,而在歐洲文化中,雖然也保留有祖先崇拜的痕跡,但它更多地延續著荷馬史詩上各類神明的崇敬,對耶穌基督、奧林匹亞眾神崇敬更多,對祖先崇拜較少。
而以《聖經》為基礎的文明更多地將孩子的誕生看成是一種上帝的恩賜,父母會欣然承擔起養育孩子的任務,毫無怨言,當子女成年之時,不會覺得花費心血必有所圖,因此也並不需要子女回報或反哺
現代養老更多地建立在社會保障的基礎之上。而在沒有現代福利製度時, 西方人仰賴更多地靠“財產換養老”的方式,通過簽訂“合同”為自己的晚年埋單——“自中世紀以來,農場主同其子女之間的遺產和退休合同表明,產權與所有權通常用於作為老年經濟保障的交換條件”:老年人通過轉移私有產權或遺產給子女,換取子女簽署的退休合同和有限的退休保障。這類合同通常極為詳盡,規定子女應提供的食物數量、其它物品及居住空間。
自始至終歐洲都未形成類似東亞的宗族式家庭關係。有學者認為,歐洲封建國家不能世襲的采邑製土地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
歐洲農村老年人將財產轉移給年輕人換取養老保障,財產多移交給毫無血緣關係之人
兩千年來,在核心型(父母-子女)家庭的社會模式下,歐洲成年子女與父母代際間的財產傳遞也沒有為家庭養老提供良好的條件,更多的促使老年人將己有財產轉移給他人(通常不是子女)而獲得養老保障。
中世紀開始,歐洲的廣大農村地區流行起一種老年人與年輕人簽訂退休協議的習俗。年邁的農夫或其妻子將農場及相關財產轉讓給家中的年輕人,年輕人按照與老年人簽訂的協議,定期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所需物品。這樣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問題也能在家庭內得到解決。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通過退休協議贍養老年人的並不一定是他們自己的子女,法國南部地區的一些曆史記錄甚至顯示,農場被移交給那些與前主人毫無血緣關係的人手中。
個人的自由、平等及私有產權在深層次上製約著代際間的經濟與社會聯係,每一代均強調自己的權利。
中世紀城市中,修道院、行會等組織接納老年人財產贈與並向其提供保障
另一方麵,伴隨中世紀教會勢力的興起,歐洲各類自願互助組織,如兄弟會的廣泛存在,開始在14世紀後的歐洲福利史上發揮作用。基督教自助、互助的文化傳統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城市中不少貴族在早年便加入基督教,步入老年之後常常將大量財產贈與修道院,從而被接納到宗教團體中來,保證了老年的贍養。
而教會作為歐洲中世紀事實上的統治機構,其主辦的慈善收養院在接濟那些無產者、破產的手工業者和農民方麵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行會和兄弟會也為其成員提供著包括養老在內的一係列保障,手工業企業很少由師傅-父子相傳,師傅在老年階段通常將作坊傳給家中的學徒,從而自己的養老保障問題能得到解決。而那些依附於封建領主家庭和手業者家庭的人,通常也能得到主人的收留與贍養
近現代以來專業養老機構出現,靠契約不靠“孝道”的現代養老模式建立
由於早期濟貧活動是由私人慈善機構舉辦的。但是此種辦法不足以解決貧窮和困苦的問題,中世紀末期開始,教會在歐洲社會中的地位日益下降,民族國家逐步取代教會各種管理世俗社會的職能,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麵就是接濟老年人在內的眾多生活沒有著落的人,1601年英國的伊麗莎白濟貧法規定,教區社區負責向老人、病人和貧窮兒童提供救濟。17~18世紀,歐洲其他一些國家也開始紛紛仿效此法,契約養老在近代歐洲有了法律上的進展。
而另一方麵,工業化時代開啟之後,中世紀貴族們晚年將大筆財產贈與修道院,從而保證老年贍養的做法並未消亡反而得到了發揚。不僅是貴族,手工業者等普通勞動者開始逐步采用契約化的形式與教會、兄弟會、個人甚至地方政府簽訂養老契約。在倫敦和鹿特丹,出現了早期的養老專業機構,形成了今天養老保險的前身。德國在1889年率先以政府的形式推出了社會養老保險,此後,西歐各國相繼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二戰後西歐各國的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在經濟迅速發展的支撐下不斷膨脹,成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國家中最重要的福利保障製度。
社會保障提供基礎,主權財富基金積極介入,現代國家福利養老的兩大“經驗”。
養老不是基於道德、孝心,“愛與責任和義務無關”
西方人家庭關係是建立在親情上的,愛是聯係家庭關係的紐帶,並非責任和義務。因此也就不存在“養兒防老”的概念,而另一方麵,老年人的贍養無一例外都是通過建立契約、通過早期捐贈、年老反哺的方式保障個人權益。現代養老福利不但直接植根於各類自願互助製度尤其是傳統私人保險製度,更在俾斯麥時代通過國家介入的方式拉開了今天社會養老模式的序幕。德國作為社會保險的發源地,尤其是最初社會保險立法進程中,首相俾斯麥功不可沒。他強調通過國家對自願互助機構和私人保險製度的幹預,“國家必須控製和接管所有人壽保險、 工傷和醫療保險計劃”。 而另一位現代國家幹預理論和福利國家的重要奠基者阿道夫•瓦格納,更是強調建立國家強製保險計劃並推行社會稅計劃完成社會福利建設。
過度強調孝道是逃避推卸政府責任
為老人提供養老保障,是現代政府對公民的一種公平回報。那些風燭殘年的老人,在年富力強的時候為社會經濟的發展貢獻過自己的勞力和智力,他們交納的稅賦支持著政府的正常運轉、促進著各類公共目標的達成。當他們因年老而失去勞動能力的時候,政府有責任以公共財政和公共服務回報他們一個有保障、有尊嚴的生活。並且,現代國家已經建立起“工作的一代繳納養老金來支付退休一代”現收現付式的養老模式。成年人已經通過稅收為退休、需要贍養的老人支付了養老保險,在這樣的模式下再推行家庭“個人承包”式的養老政策,一定程度上是在將政府的養老職責推卸到了普通公眾身上。從家庭養老轉變為社會養老,這幾乎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沒有“百萬孝子計劃”,沒有“百善孝為先的文化”,老人難道就老無所依?事實上,西方自古無《二十四孝》、《孝經》,也並不過分強調孝道,但依然老有所養。“百萬孝子計劃”更像是一個幌子,它遮蔽了養老的國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