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產權(GROUND LEASE)
在中國,土地不是屬於個人的,所以從理論上講,在中國沒有完全產權(FEE SAMPLE TITLE),隻有所謂的70年租賃產權,在美國也存在,叫GROUND LEASE,稱為租賃產權,美國政府規定,租賃產權不得長於99年。
在國內的房地產均是租賃產權,年限70年,所以一棟房子的價值是由兩部分組成,土地的租賃費,和地上的建築物,比如一棟價值100萬的房子,土地的租賃費是70萬,地上部分30萬元。
(二)租賃費的支付方式
由於租期是70年,我們假設土地的總租金是70萬元,簡單地說就是每年1萬元,一共是70年。現在有兩種支付方式這70萬:
1)貸款的方式
買房子的時候,用貸款,首期30%%,即21萬(30%X70萬)貸款49萬,也就是說70萬的租賃費每月支付5000元左右(30年。利率7%左右),再加上地上部分的貸款。
2)現金支付
一次付70萬租賃費,地上部分30萬。
(三)房子被嚴重破壞後的產權糾紛
5年後假如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使房子倒塌或嚴重損壞,保險公司沒有賠償(火災之後,保險公司會賠償)
1 一次性支付房款的
買房時一次性支付房款的,地上部分沒有任何價值了,土地的租賃費已交納了70萬,自己隻使用了5年,還有65萬已交納,自己仍然擁有土地的租賃產權,尚有65年,實際損失35萬元,但擁有65年的租賃權。如果可以重建,或者出售,或許價格高出65萬元,因為土地是沒有損壞的。
2 貸款買房的
地上部分沒有任何價值了,但貸款中的租賃費是從銀行貸款的,當時帶貸了49萬,還了5年大約還有47萬左右,這是問題就出來了:
1)房子倒了,當然業主可能就不付房款了,但這租賃權就是銀行的了,因為業主不再交納房款了,這是銀行就擁有其餘的65年的租賃權,當然銀行也損失了很多,業主把當初的首期30萬和5年來累積的本金2萬左右也失去了,總計損失32萬元。
2)房子倒了,業主繼續支付貸款,業主繼續擁有租賃產權。
(四)共度產權下的糾紛
在國內的商品房均是共度式產權(CONDOMINIUM OWNERSHIP)即內牆之內是自己的,外牆之外是所以業主共同擁有的,而且是不可分割的。
假設有一個小區有100套房子,每套100萬元,土地的租賃費70萬,地上部分30萬,50%的業主是貸款,50%的是一次性支付,那麽如果這棟大樓嚴重損壞,處於半倒塌狀態,不再可以住人,可能的產權糾紛是:
1地上部分完全沒有價值,是零或者是負值,這是無可爭議的,
2 唯一有價值的是土地,也就是土地的使用權/租賃權
1)已現金支付房款的50家仍然擁有50%的土地租賃權-65年
2)如果貸款的業主全部不支付貸款,那麽土地的租賃權就全部歸銀行,所以,這塊地的租賃權有50家業主和銀行共同擁有。
3)貸款的50家業主不可能是從一家銀行貸的款,所以,就會有多家銀行同時擁有這塊地的租賃產權。
4)如果要重建或者出售這塊地,要這50家業主和數家銀行均同意才行,因為是共度產權的原因。出售得到的資金要合理地分配才行,如果是上百家,上千家也是如此。
這就是在共度產權下的,如果物業遭到保險公司不賠償下的複雜產權糾紛,這在美國早已發生過無數次,這也是美國的銀行不原意給共度式產權貸款的原因之一。
但是如果是獨立屋-別墅就沒有這個問題,要麽一個業主,要麽一家銀行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在我們的假設中,不一定是地震,很多年代老的樓房也同樣出現這個問題,一旦整個大樓不安全了,不能住人,要推倒重建,就會出現這種糾紛。